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乙方: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YG[GK]2018051-3的闽湖湖美水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99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1 | 项 | 国内 | 9861000 | 9861000 | 华川等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9861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陆万壹仟元整(¥986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 日内签订合同,未按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人资格,并扣除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设备进场,最终验收之日起服务运营期(修复期)2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湖美乡;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1 品目号1-1 阵列可控纳米溶氧盘(含专用管线) 40套;品目号 1-2 水生态调控装置 10套;品目号1-3 微纳米气泡发生装置 4套;品目号 1-4 微气泡扩散设备 4套;品目号1-5 中央控制系统 2套 ;品目号 1-6 多维生态装置 6套 ;品目号1-7 库区底泥组分及微生物分析费及环境友好微生物原位筛选、培养、驯化 2套; 品目号 1-8 生物絮凝剂投加 1批; 品目号 1-9 移动设备间 2间 ;品目号1-10 变压器增容及工程供电设施 3套;品目号 1-11 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 1次;品目号1-12 生态修复工程检测评估 2次;品目号 1-13 前期调研 1次;品目号1-14 人工管理 3次;品目号1-15 设备维护、易损件更换(建议改为设备维护、更换) 3年;品目号1-16 电费等其他运行费用 3年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所有货物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应与产品原始样本技术数据及标书技术文件一致;还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修复区(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质限值。 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运营前验收和最终验收四个阶段。 a)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即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b)安装调试检验:①货物(即设备)到达业主(采购人)现场后,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货物(即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②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业主(采购人)。c) 设备运营前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业主(采购人)提出运营前验收申请,由业主(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d)最终验收: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从设备运营前验收之日起服务运营期(修复期)2年,且水质检测合格为最终验收合格。验收检测要求为由业主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检测评估;检测评估时间和期次为夏季日平均气温不低于25度,冬季日平均气温不高于8度,每期24项全指标检测各一次,其中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6个指标连续检测3天,每天1次,检测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支付中标价的20%。 |
2 | 30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再支付中标价的30%。 |
3 | 20 | 设备稳定运行1个月后,在保证国控高才断面自动站和手动采测点表层水质6个指标(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pH、溶解氧)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 II 类标准,并且符合生态环境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月度检测考核的II 类标准(非月均值)的基础上,经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修复区(吊桥上游重点修复区165亩、高才桥上游重点修复区65亩、中游修复区30亩)表层水质所有24个指标有所提升优化,再支付中标价的20%。 |
4 | 10 | 设备稳定运行6个月后,在保证国控高才断面自动站和手动采测点表层水质6个指标(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ph、溶解氧)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 II 类标准,并且符合生态环境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月度检测考核的II 类标准(非月均值)的基础上,经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修复区(吊桥上游重点修复区165亩、高才桥上游重点修复区65亩、中游修复区30亩)表层水质所有24个指标有所提升优化,再支付中标价的10%。 |
5 | 10 | 第1年运营期结束后,保证国控高才断面自动站和手动采测点表层水质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 II 类标准;根据当年经国家生态环境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12次,参照同日高才自动站的相关数据)、省市县相关检测部门抽检的情况支付,每1次不达标即不符合 II 类标准,扣除20万元,直到中标价10%扣完为止。若上游来水出现重大污染问题,由双方进行协商支付。 |
6 | 10 | 第2年运营期结束后,保证国控高才断面自动站和手动采测点表层水质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 II 类标准;每1次不达标即不符合 II 类标准,扣除20万元,直到中标价10%扣完为止。若上游来水出现重大污染问题,由双方进行协商支付。运营期及质保期的电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没有支付的在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2年运营期结束后,业主(采购人)召集专家(从省 级专家库内抽取5名),对项目2年运营期间国家生态环境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月度检测结果、高才自动站相关数据和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分析评审,并出具效果评估综合报告,若评审不合格(未通过),中标价的10%不予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检测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295830。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工程质保期完成之日。
10、违约责任
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质量和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标准的,乙方应立即纠正并及时返工,由此造成工期延长,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在施工偷工减料行为及以劣质产品以次充好的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甲方若无故违反上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不得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三、乙方若无故违反上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但以支付的合同款为上限。。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项目中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企业或机构泄露。若乙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甲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水质、地质资料、水电基础、环保监测数据等。
(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开工前相关准备工作。
(3)因变更项目、条件、规模而导致乙方返工的,需重新明确补充条款.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赶工或设置临时设施的,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另行签订协议。
(5)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通水、通电、通网、通路等工作,现场场地平整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6)由于特殊原因,乙方在施工过程所增加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量 ,甲方在认可的条件下应及时签字确认,并协商计价。
(7)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项目中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企业或机构泄露。
(8)自项目动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在此期间,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成效的跟踪监测并负责相应监测费用的支付。
(9)本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交付甲方,甲方有责任于15天内接收,逾期接收则视为已接收。
(10)为保证设备设施后期正常运行,逐步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甲方后期可将生态修复设施运营管理权交予乙方,为抑制底泥中污染源释放,影响水质,甲方可委托乙方对于底泥进行生态清淤或资源化。
二、乙方职责
(1)确保施工质量,处理水质达到合同要求,并通过验收。
(2)组织施工及技术人员进场并办理好所需的材料和机械进场。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安装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3)承担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经济责任。
(4)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免费培训2-4名的甲方设施运营管理员。
(5)质量保证期为运营期满后1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承诺设备质保期内免费更换及保修。包含免费维修服务及免费更换零配件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 乙方: | 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湖美乡湖美街1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工业园镜浦路11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映津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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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605983519 |
联系方法: | 1369688363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7000700003372 |
签订地点:三明市大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