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征地、供地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9.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20230510000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征地、供地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510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内容: 乙方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调查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污染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地块原有设施、历史活动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及未来规划用地人群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并编制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完成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 2.1.2所有地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工作,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的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则按项目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报告(下文称“初步调查报告”)。如调查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时,乙方负责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及调查工作资金预算的编制。上述土壊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需通过专家审查; 2.1.3按国家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分析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完成调查报告、成果图件和重要成果表等成果文件编制; 2.1.4完成调查成果归档与验收,汇总调查数据和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上报。 2.2成果要求: 2.2.1提供经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土壊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査布点方案各7份及电子版。 2.2.2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2.3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块: 2.3.1项目名称:地块一项目、面积(亩):23.4 、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2.3.2 项目名称:地块二项目、面积(亩):55、用地性质:教育用地; 2.3.3 项目名称:地块三项目、面积(亩):113、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2.3.4 项目名称:地块四项目、面积(亩):10、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3.5 项目名称:地块五项目、面积(亩):90.25、用地性质:教育用地; 2.3.6 项目名称:地块六项目、面积(亩):0.59、用地性质:科研用地; 2.3.7 项目名称:地块七项目、面积(亩):620.28、用地性质:居住、商业用地; 2.3.8 项目名称:地块八项目、面积(亩):54、用地性质:教育用地; 2.3.9 项目名称:地块九项目、面积(亩):2.66、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2.3.10 项目名称:地块十项目、面积(亩):87.42、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2.3.11 项目名称:地块十一项目、面积(亩):31.23、用地性质:科研用地; 2.3.12 项目名称:地块十二项目、面积(亩):31、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13 项目名称:地块十三项目、面积(亩):62.56、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2.3.14 项目名称:地块十四项目、面积(亩):8.35、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15 项目名称:地块十五项目、面积(亩):53.65、用地性质:商业用地、住宅用地; 2.3.16 项目名称:地块十六项目、面积(亩):33、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17 项目名称:地块十七项目、面积(亩):4.88、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18 项目名称:地块十八项目、面积(亩):73、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3.19 项目名称:地块十九项目、面积(亩):170、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20 项目名称:地块二十项目、面积(亩):100、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21 项目名称:地块二十一项目、面积(亩):73、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22 项目名称:地块二十二项目、面积(亩):145、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23 项目名称:地块二十三项目、面积(亩):6.3、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2.3.24 项目名称:地块二十四项目、面积(亩):5.24、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3 —— 2024-06-20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委托任务分批支付,在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达到约定的成果要求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每次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支付款项同等金额的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810000088737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落实建设用地土壊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将地块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土壊环境信息平台。 5.3.2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釆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5.3.3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未及时提供或未全部提供乙方编写报告或者提供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资料、文件,导致乙方服务工作延误或者不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完成或者提交技术报告的时间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乙方报告编制质量等原因导致工作延误或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乙方应负责返工、整改、 完善,并确保最终通过审核、备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延期支付服务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服务费总额。 7.5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合同项中约定的目标地块的污染调查工作并通过审核,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延误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付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服务费总额。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如单个项目需要开展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两个阶段技术服务的,按单个项目总价格不超过10万元计取。 11.2合同金额暂定,具体数量根据本年度实际调查的项目为准。 11.3政府釆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4政府釆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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