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经营管理合同
出让方: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五河县虹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五河县城区内共计7231个存量停车位30年特许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项目概况
1.1甲方将座落于 五河县城区内共计7231个存量停车位30年特许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 出租给乙方使用。
1.2五河县区内配置地上停车位约7231 个。
1.3甲方按照停车位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本项目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
第二条 受让方责任
2.1 管理内容
2.1.1 乙方应确保停车位的24小时安全、正常、有序运营。价格标准由乙方向停车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停车位的收费应能提供相关收据并公示收费价格标准。
2.1.2 乙方应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应最大限度避免因驾驶员停车而发生纠纷等现象,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1.3 乙方应确保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入口、监控系统和道闸系统、收费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2.1.4 乙方应在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内设置醒目的方位标识,以方便驾驶员停车。
2.1.5 乙方应确保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内地面整洁,通道畅通,无堆积物。
2.1.6 乙方应确保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内所有设备设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2.1.7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确保相关岗位人员正常到岗。
2.1.8 乙方应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确保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安全、正常、有序地运营。
2.1.9甲方若有重要活动及接待期间,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完成服务承接工作,保障出租人接待使用。
2.2 停车位开放时间: 24小时 。
2.3 其他职责
2.3.1 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内容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2.3.2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2.3.3 乙方负责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秩序维护,包括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停车位设备设施管理等。
2.3.4 乙方负责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内日常清洁,包括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五河县区内停车位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可辨识。
2.3.5 乙方负责停车位消防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水灾隐患。
2.3.6 乙方负责保存电子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6个月。
2.3.7 乙方负责依法办理五河县区内停车位运营相关证照及证照年检、备案等手续,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2.3.8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标准执行收费,如违反规定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3.9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停车位及内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否则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
2.3.10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所有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保、保洁等所有因运营管理停车位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2.3.11合同履行期间,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必须达到安全监督、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预留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备,经营设施应经过安全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安全无隐患。乙方用电应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要求,不得私拉乱接和超负荷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出让方责任
3.1甲方就本合同约定五河县区内停车位享有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如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五河县区内停车位被设定债权或其他影响乙方对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的权益的状况,甲方应保证新业主、抵押权人或其他对乙方权益有影响的第三者,继续遵守本合同的条款。
3.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乙方各项工作的实施执行情况。
3.3 甲方发现乙方管理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停业并限期整改,乙方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3.4 对于在乙方接受管理五河县区内停车位前,因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3.5五河县区内停车位设施设备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3 年 12月 9 日起,至 2053 年 12 月8 日止,共计 30 年。
4.2 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若愿意续签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场地,归还时,乙方经营期间添置的所有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走或破坏,否则按价赔偿。
第五条 经营管理收益及支付方式
5.1 经营管理收益
乙方成功竞得标的 五河县城区内共计7231个存量停车位30年特许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停车位约7231 个(详见停车位清单)。乙方须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款成交价款。30年总租金为人民币28524.96元(大写: 贰亿捌仟伍佰贰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乙方须在规定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五河县财政局国库管理股 ,开户行: 五河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20000225293910300000018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或擅自改变双方委托关系,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 元违约金,如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保持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的设备设施完好,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失职等导致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的设施设备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若导致损坏,则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3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照乙方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6.4 乙方收到甲方就五河县区内停车位管理情况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整改通知后,应当按时整改。如乙方一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给予乙方警告;如连续两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5乙方应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事项,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6.6合同到期或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依法解除合同后,乙方应于10日内清场搬离,乙方经营期间添置的所有附属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搬离的,每逾期一日按乙方此前向甲方支付日收益的三倍支付逾期清场撤离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若甲乙一方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7.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证明,如最终被司法确定为不可抗力,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7.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7.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公章):五河县虹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023年 12月9日 日期: 2023年 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