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嘉环(经开)罚字〔2021〕1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1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嘉环(经开)罚字〔2021〕13号

嘉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经开)罚字〔2021〕13号

笨鸟(嘉兴)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YM3F92

法定代表人:王连山

地址:嘉兴市曙光路300号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兴市曙光路300号的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租赁该厂房,主要从事塑料灯具面罩的生产,生产设备有:吹塑机4台、激光打标机1台、注塑机5台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台吹塑机正在生产,有环评审批手续,5台注塑机未在生产,你单位未能出示5台注塑机的相关环评审查手续。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6853元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资产投资额价格咨询意见书》中对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通用裁量表的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伍拾叁圆(罚款人民币16853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可选择缴款方式:1.支付宝扫描《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罚没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到市本级交行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现场,按照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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