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y23-sh07-wz691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申晓辉021-3103032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石油上海院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中石油上海院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Y23-SH07-WZ69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石油上海院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招标人为中石油(上海)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中石油(上海)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院”)成立于2021年12月,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定位于科研开发、技术孵化、产业布局、学术交流、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研发机构,是中国石油向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上海院,以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究院为目标愿景,积极构建“开放、包容、创新、协作”的创新生态,整合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吸纳、集聚海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设没有“围墙”的创新体系。当前上海院已经建设完成研发体系管理平台,实现了科研人员系统掌握项目动态,实时查看科研项目的概况、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建立了准确、规范统一的项目课题数据源。按照上海院信息化系统的整体规划,分阶段建设科研全过程数字化平台,在已建设完成研发体系管理平台基础上,亟需开展以项目课题为主线的实验室数字化建设,搭建包含电子实验记录系统(ELN)、分析检测管理系统(LIMS)的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实验记录系统(ELN)针对上海院各研究单位下不同实验业务设计相应模板,满足对科研实验过程中规范化记录各种类型的实验数据的要求,满足工艺加工申请和数据回传,技术报告管理和检索服务;分析检测管理系统(LIMS)构建实验室分析检测与实验要素管理系统,满足实验室分析检测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时实现对实验室人、机、料、法、环的综合性信息化管理。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科研单位研发人员必要工作软件系统,可通过实验室物资和人员的数字化管理,保证整体科研过程的高效、有序开展;通过实验方案设计、执行记录、信息收集、结果分析、报告总结、知识沉淀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以及对专业方法和工具的集成利用,促进科研人员实验过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通过实验过程信息管理与科研管理和科研知识共享的无缝衔接,实现科研活动的全方位、系统化管理。当前开展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迫在眉睫。
2.2招标范围
上海院科研实验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电子实验记录(ELN)和分析检测管理(LIMS),可满足500名科研人员的使用需求。
2.3交货地点: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2.4供货周期:合同签订至2025年5月31日。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个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相关会计报表),若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根据提供的最近财务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或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投标将被否决。(如分公司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3业绩要求:
至少提供1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信息化系统的软件开发或实施或产品销售等相关业绩。提供以投标人名义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合同首页、工作范围及服务要求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复印件等。以合同签订生效日期为准。若证明材料不能明确显示其证明事项,投标人须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发包人或其专业主管部门提供,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其主管部门印章,不能证明或未按要求盖章的视为无效业绩。还需要求提供对应合同的发票扫描件,并同时提供查询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上的查询截图,否则视为业绩无效。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4.3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4.4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案件;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3.4.5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3.5联合体要求:
3.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其他要求:
3.6.1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2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17:00前,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ebidmanage.cnpcbidding.com/bidder/ebid/base/login.html)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①登录“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报名,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在“可报名项目”中可找到本项目并完成在线报名。如遇到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根据语音提示直接说出“电子招标”(系统将自动转接至人工座席);
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地址: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账号密码和招标平台一致,如有问题,致电400-8800-114转电子招标平台。
③此次采购招标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投标人需要使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U-key才能完成投标工作,因此要求所有参与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办理U-key(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首页----操作指南---《关于招标平台U-KEY办理和信息注册维护通知》)。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的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也可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4.3本次招标文件采取线上发售的方式。潜在投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1规定的2项工作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将在网上解锁,潜在投标人可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4.4本项目标书费发票为电子发票,发票开出后,潜在投标人在商城个人中心进入订单列表,点击已缴纳的标书费订单,点击订单详情,可以自行下载电子版普通发票。
附件一:投标人办理U-key指南、投标人用户手册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电子版提交的投标方式,以网上电子版为准。
5.1.1网上电子版投标文件提交:
①提交时间: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通过“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提报电子版投标文件;(考虑投标人众多,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站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
②投标截止时间见5.3,投标截止时间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将不被系统接受,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
5.2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
①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或保证金保险或电子保函;
②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5.3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1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5.4开标地点: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5本次招标采取网上开标方式,所有投标人可准时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大厅参加在线开标仪式,不再集中组织线下开标仪式。
5.6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请根据系统提示,在开标一览表公示后15分钟内完成线上异议提交;对网上操作有疑问请联系技术支持团队人员。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外大街5号
项目联系人:申晓辉、赵秀梅、白晓旭
项目联系电话:021-31030326
电子邮件:787207961@qq.com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2023年1031

技术支持团队:
中油物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8800114转3转6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咨询。
招标公告中未尽事宜或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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