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y24jx0801267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吉安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JY24JX08012675
项目名称: 龙潭景区3处商铺3年租赁权网络竞价(第三次)
标的名称: 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32.07m2。,挂牌价30,000.00元
龙潭景区五谭经营点整体3年租赁权,面积205.8m2。,挂牌价220,000.00元
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16m2。,挂牌价20,000.00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所在地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人,其中,在编:  人,在岗:  人,需安置:  人。
资产状况:
以下数据出自评估报告数据,评估基准日:
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无形资产:  万元,其它资产: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日期:,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7月11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08月07日  
延期处理方式:
项目简介: 1、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16m2。
2、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32.07m2。
3、龙潭景区五谭经营点整体3年租赁权,面积205.8m2。
重要信息披露: 1、买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一次性缴清以下款项:一年的中标租赁费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号标:5000元,2号标:1万元,3号标:5万元。
2、租赁标的经营范围:冷饮、矿泉水、水果、旅游纪念品、照相摄影、土特产。不得经营餐饮、烧烤及有异味水果。中标人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取得相关合法证照,手续齐全方可经营,并将有关资料报业主备案。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五谭经营点的经营范围详见《租赁合同》。
3、免租装修期10天。在此免租期内,中标人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4、成交后注意事项:
(1)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纳产权交易服务费,若买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3年总租金〉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缴入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井冈山支行,账号:757180100100005987,账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款后到交易中心(井冈山新城区文化艺术中心主楼东三楼)开票并开具《产权交易凭证》。
(2)佣金的支付: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联系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3年总租金2%的比例支付佣金。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须带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如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以成交,该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的签订: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在7日内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受让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2、具有良好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
增资扩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详见竞价资料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龙潭景区3处商铺3年租赁权网络竞价公告(第三次)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8月8日9:00时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以下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JY24JX08012675
二、网络竞价标的及起始价
1、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16m2。
起始价:2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4000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00时。
2、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32.07m2。
起始价:3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6000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20时。
3、龙潭景区五谭经营点整体3年租赁权,面积205.8m2。
起始价:22万元/年,竞买保证金:4.4万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40时。
注:1、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一次性缴清以下款项:一年的中标租赁费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号标:5000元,2号标:1万元,3号标:5万元。
2、租赁标的经营范围:冷饮、矿泉水、水果、旅游纪念品、照相摄影、土特产。不得经营餐饮、烧烤及有异味水果。中标人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取得相关合法证照,手续齐全方可经营,并将有关资料报业主备案。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五谭经营点的经营范围详见《租赁合同》。
3、免租装修期10日。
三、竞买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2、具有良好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四、本次网络竞价的相关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7日17:00时止。
2、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17:00时止。
3、竞价时间:2024年8月8日9:00时开始(具体时间详见各标的)。
4、报名地点: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
五、竞价资料的下载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公告(更多)→项目辖区→吉安市→井冈山市→产权交易。
六、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起展示,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七、报名须知
1、未注册的竞买人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先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产权竞买人”,填写基本信息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配置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
2、竞买人须按网上(电子)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自行到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将竞买保证金从报名人注册时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转账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登录系统后获取;银行账号:登录系统后获取)。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须重新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况,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并显示“入账成功”字样,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报名才算成功。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注册时绑定的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竞买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竞买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八、竞买须知
1、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录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上(电子)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如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2、网上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8日9:00时。标的自由竞价时长5分钟,延时竞价周期为120秒,竞价阶梯为100元/次或其整数倍。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高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即可成交。
3、成交后注意事项
(1)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纳产权交易服务费,若买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3年总租金〉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缴入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井冈山支行,账号:757180100100005987,账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款后到交易中心(井冈山新城区文化艺术中心主楼东三楼)开票并开具《产权交易凭证》。
(2)佣金的支付: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联系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3年总租金2%的比例支付佣金。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须带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如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以成交,该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的签订: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在7日内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样本附后)。
4、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公示期满(公示期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原渠道退还;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付清款后,凭产权单位出具保证金退还意见书办理竞买保证金退付。
5、竞价标的面积、形状、结构等以展示现状为准。本公司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九、联系方式
1、国泰新点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
2、拍卖公司吴先生:13879698831 3、产权单位肖先生:13607964626
4、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0796-6891019

吉安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1日







龙潭景区3处商铺3年租赁权网络竞价须知(第三次)
一、网络竞价标的及起始价:
1、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16m2。
起始价:2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4000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00时。
2、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商铺3年租赁权,面积32.07m2。
起始价:30000元/年,竞买保证金:6000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20时。
3、龙潭景区五谭经营点整体3年租赁权,面积205.8m2。
起始价:22万元/年,竞买保证金:4.4万元。竞价开始时间:8月8日9:40时。
二、网络竞价流程
1、网上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请在标的规定的时间进入“网络竞价”系统,竞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
2、连续报价的竞价时段分为“自由竞价”时段和“延时竞价”时段,在自由竞价时间内,各竞买人可以自由报价,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进入项目设置的延时竞价时间段,若该时间段内有竞买人报价,时间自动往后延,若在该时间段内无人报价,竞价结束。
3、在竞价期间,请选择需要的加价倍数,确定报价后点击【发送报价】进行报价。界面左下侧的“历史报价记录”可记录竞价过程中的报价,报名人以编号标识。界面右下侧的“系统消息”框为报价过程中的提醒消息。进入延时竞价后,若无人报价,则时间结束后交易结束,若在限时竞价内有人报价,时间自动以设定“延时周期”重新倒计时往后延时。
三、竞价方式
采用网络竞价增价方式,网上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8日9:00时,标的自由竞价时长5分钟,延时周期为120秒,竞价阶梯为100元/次或其整数倍。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本次竞价标的不设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即可成交。
四、本公司声明
竞价标的其面积、质量、结构以展示现状以及竞买人现场察看为准。本公司对竞价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产权单位(井冈山风景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龙潭景区管理处)特别要求
1、买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一次性缴清以下款项:一年的中标租赁费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号标:5000元,2号标:1万元,3号标:5万元。
2、租赁标的经营范围:冷饮、矿泉水、水果、旅游纪念品、照相摄影、土特产。不得经营餐饮、烧烤及有异味水果。中标人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取得相关合法证照,手续齐全方可经营,并将有关资料报业主备案。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五谭经营点的经营范围详见《租赁合同》。
3、免租装修期10天。在此免租期内,中标人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六、竞买人、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前,务必到现场踏勘竞价标的,有权了解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有偿获取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一旦进行网络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竞价标的一切情况(包括瑕疵),并对所有文本资料表示认同。
2、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纳产权交易服务费,若买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3年总租金〉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缴入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井冈山支行,账号:757180100100005987,账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缴款后到交易中心(井冈山新城区文化艺术中心主楼东三楼)开票并开具《产权交易凭证》。
3、佣金的支付: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联系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3年总租金2%的比例支付佣金。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须带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如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以成交,该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4、合同的签订:买受人持《产权交易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在7日内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样本附后)。签订合同之日须先支付一年的租金及合同履约金。逾期视为违约,其所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
5、竞价标的移交: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合同后,由产权单位与买受人进行标的的移交。移交之后的权利义务由买受人负责。
6、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拒付成交款及佣金,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件:1、《租赁合同》(样本),
2、附图。
吉安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7月8日
龙潭景区店面租赁合同(样本)
(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店面和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
甲方:龙潭景区管理处
乙方: 身份证:
为了繁荣旅游市场经济,加强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经总公司批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拥有的摊点(门面)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年整),标的免租装修期10天
二、租赁标的及经营范围。
租赁标的:龙潭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店面或(龙潭景区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
经营项目:冷饮、矿泉水、旅游纪念品、土特产。根据景区经营整体规划,景区出口右边三间店面经营场地区域或(门票站旁第一间商铺区域)不得超出房屋外墙面;不得违规经营。为保护既有经营户权益,避免经营同类商品产生恶性竞争,不得经营电脑画像和龙潭景区五潭开发的特有产品(玛瑙制品),禁止经营药品(含石斛的保健品)、餐饮、烧烤及有异味的水果,严禁出售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等,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 租金及缴纳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年租金 整(小写 元)。乙方同时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整,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处理,全额返回给乙方(不计息)。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权,或委托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并扣罚租金及保证金。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准在景区内使用明火,不准乱搭乱建,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发现一次不合格罚款100元,发现第三次不合格罚款200,出现三次终止合同。
六、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自行承担在经营期间,工商、税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乙方负责责任区卫生并实行门前“三包”,不得占道、违规经营,若甲方检查安全、卫生等不合格按情节情重扣罚100至1000元/次。租赁期内景区发生不可抗力如雷击、洪水、塌方等灾害造成乙方损失与甲方无关,因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等采取临时关停、闭园景区时,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退、减租金或延长租赁时间。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所添置的物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接收乙方所添的任何物品。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处理,甲方将保证金全额返回给乙方(不计息)。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拍租标的租赁权,佣金由中标方支付给第三方拍卖公司,租赁期内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涉及佣金问题与甲方无关,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退、减佣金。
八、乙方不得利用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景区管理处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关证照办理齐全,甲方不负责办理。如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检查时不达标予以处罚,甲方将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乙方对租赁的摊位、门前进行装修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到期后,对所装修不得拆除,其固定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景区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或活动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各项工作安排。甲方若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乙方处以罚款,收回店面且没收乙方保证金和租金等方式处罚。
十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标的范围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甲方可责令乙方进行整改。若未达到安全要求,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纠正意见,有权处理客户对乙方的投诉,对客户正当投诉,第一次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次处以300元的罚款,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直至追究其他责任。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经营,保障乙方文明、合法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2、乙方对其经营的物品具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
3、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文明经商,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准拉客、宰客,不得销售国家管制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霉变食品。
十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定一致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
2、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解除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仅按实际经营时间收取租金,同时甲方按未经营时间折算成相关租赁费退还乙方,其它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通知10日内未纠正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予以赔偿,但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十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撤离租赁标的的属非法占有,甲方将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申请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仲裁,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进行非法转让的,按其取得的转让金承担违约金。
3、乙方在其租赁的经营场所范围外乱搭乱建、乱摆乱放,按其所占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违约金。
十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租金的,按应交纳数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定解决,协定一致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为有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签字或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主管部门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龙潭景区五潭经营点店面租赁合同(样本)
甲方:井冈山风景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龙潭景区管理处
乙方: 身份证:
为了繁荣旅游市场经济,加强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经集团公司批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乙方租赁甲方以下标的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叁年整),标的免租装修期10日。
二、租赁标的及经营范围
(一)店面1:龙潭景区五潭游客休息亭店面,经营项目:冷饮、矿泉水、旅游纪念品、土特产。根据景区经营整体规划,保护景区绿色生态,不得经营餐饮、烧烤及有异味的水果,并严禁出售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等。
(二)店面2:五潭游客休息亭左侧最后一间木棚店面只能经营电脑画像。
(三)五潭电脑画像及长廊根据所占比例2.5:7.5,其中长廊占25%,电脑画像占75%。
三、租金及缴纳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年租金 元(小写 元)整,下年度租金在上年度租金到期的前一个月一次性交清。乙方同时向甲方交纳合法经营保证金伍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处理,全额返回给乙方(不计息)。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权,或委托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并扣罚租金及保证金。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准在景区内使用明火,不准乱搭乱建,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发现一次不合格罚款100元,发现第三次不合格罚款200,出现三次终止合同。
六、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自行承担在经营期间,工商、税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乙方负责责任区卫生并实行门前“三包”,不得占道、违规经营,若甲方检查安全、卫生等不合格扣罚500元/次。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所添置的物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接收乙方所添的任何物品。
八、乙方不得利用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景区管理处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关证照办理齐全,甲方不负责办理。如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检查时不达标予以处罚,甲方将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乙方对租赁的摊位、门前进行装修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到期后,对所装修不得拆除,其固定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景区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或活动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各项工作安排。甲方若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乙方处以罚款,收回店面且没收乙方保证金和租金等方式处罚。
十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标的范围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甲方可责令乙方进行整改。若未达到安全要求,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纠正意见,有权处理客户对乙方的投诉,对客户正当投诉,第一次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次处以300元的罚款,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直至追究其他责任。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经营,保障乙方文明、合法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2、乙方对其经营的物品具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
3、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文明经商,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准拉客、宰客,不得销售国家管制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霉变食品。
十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定一致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
2、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解除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仅按实际经营时间收取租金,同时甲方按未经营时间折算成相关租赁费退还乙方,其它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通知10日内未纠正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予以赔偿,但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十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撤离租赁标的的属非法占有,甲方将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申请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仲裁,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进行非法转让的,按其取得的转让金承担违约金。
3、乙方在其租赁的经营场所范围外乱搭乱建、乱摆乱放,按其所占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违约金。
十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租金的,按应交纳数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定解决,协定一致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为有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签字或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主管部门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1、国泰新点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
2、拍卖公司吴先生:13879698831 3、产权单位肖先生:136079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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