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云煤能源200万吨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采购(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RA22110100860 | 采购方式 | 公开 |
采购员 |
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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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952665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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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1-04T16: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1-04T16:00 |
采购商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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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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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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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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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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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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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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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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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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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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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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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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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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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商务条款详见附件中合同条款。
四、技术条款:详见附件,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潘海燕13888290922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采购合同(2).docx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采购合同(2).docx
附件: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采购技术要求(挂网版)(1).zip附件: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采购技术要求(挂网版)(1).zip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96041744b4554e2e8e95e8a1afb0e56c/rfqMethod=RAQ/orgCode=E24154600/statusFlag=0
供方:需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需方实验室装备排风及供气系统设备于2022年月日在欧贝平台经公开采购,确定供方为成交人。供方于2022年月日收到成交通知书。双方根据采购文件和书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供方:需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云南省·安宁市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编号: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供方”是指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需方”是指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如下:第1款定义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所进行的试验。“合同产品”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如本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产品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质量保证期”是指本合同条款11.1之规定。“产品合同执行期”是指在合同生效后,需方通知供方合同开始执行的日期。“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现场”是指位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工地,为需方安装合同产品所在地。“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工程”或“项目”是指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产品正常保证期满后的验收。“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合同产品的验收。
“产品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产品(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产品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产品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产品不影响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备品备件”指合同产品随机、初步验收前及质保期内运行需要的备品备件。
有关合同标的的详细及要求,除本合同约定外,按合同技术协议执行。产品名称、型式、数量2.1本合同所订产品将用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第2款合同标的竣工验收合格:指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竣工。“交货日期”是指条款6之规定的由供方发运至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日期。
供方提供产品至交货地的运输及保险,产品到达交货地并交工验收前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供方承担。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技术协议约定执行。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约定执行。供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协议约定执行。产品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执行。凡供方供应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包干总价:元(大写:),税率13%。第4款合同价格货物到达现场至交工验收前的保管工作由供方负责。合同生效后第7个日历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交货进度表和安装进度表。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产品、技术资料,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产品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产品、技术资料等补齐,且需方无需就此而另行向供方支付任何费用。第3款供货范围
合同款项的支付: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需方有权利改变支付方式或支付结构,若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则实行付款方式差异补偿政策:银行承兑汇票按年化利率3%计算,由受益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付款前供方须按需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予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第5款支付条款4.2本项目施工现场用地紧张,供方应充分考虑与本合同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摆放场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再次装卸搬运费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本合同价格包含设备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搬运费、仓储、保管费、材料费、制作费、安装费、税金及设备出厂检验费、调试及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现场交叉施工配合费、专利使用费及工艺包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需方不再向供方支付任何费用。
付款单据5.3.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质保期为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年。如果因供方原因使本项目停运,质保期应相应延长。质保期满后,扣除因设备质量问题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方责任发生的费用后,经需方验收、出具质保期期满无异议的证明后方可支付剩余质保金(不计息)。5.3.4项目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培训完成、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30天内,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5.3.3需方收到全部货物并经需方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含预付款);5.3.2供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待验收合格、交清归档资料、结算审计完成无任何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该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的提交是需方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5.3.1本项目设置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的5%。该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4)设备和材料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图纸送交需方后,由需方出具的签收单。此单据应由需方在收到每批资料和图纸后2个工作日内备妥交给供方;(3)设备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正本2份;(2)详细装箱单1份;由需方注明货已收到的证明正本1份。此单据应由需方在工地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备妥交给供方。但该证明仅为数量确认之使用,不作为货物质量、安全、性能的任何证明和依据。到货证明对于每批发运的货物,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述单据:
5.6.2如果发生需方的合同履行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5.6.1如果发生供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供方在需方发出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需方支付,需方也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需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不足扣除部分,需方有权向供方继续追索,供方需承担支付责任。需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供方需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5.6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5.1由于需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产品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产品的主要分包和外购产品的付款由供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分包和外购产品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则属于供方违约,需方有权暂时终止向供方付款,并由供方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分包和外购产品的付款(5)其它。
6.4合同设备每批次发运前5个日历天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清单,包含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最大单件体积及重量、车次和到货日期。6.3到货地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工地现场。6.2需方保留随时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如需方要求推迟交货,则供方应无条件答应并保管好合同产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如供方的实际交货期迟于需方规定的新的交货期,则供方按合同11款的相关约定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技术资料交付进度按技术协议要求执行。6.1项目完成日期:自接到需方工作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第6款项目完成日期、交货日期和运输
货物备妥发运日;机组号;合同号;6.7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或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邮件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6.6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产品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产品从供方到现场到货地点的运输及保险。6.5每批合同产品到货日期,以到达现场后供方接受到货通知单时间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11款中相关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产品(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总包装件数;货物总体积;货物总毛重;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6.12技术资料以需方签收单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款中相关对任何迟延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6.11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递交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需方。6.10供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需方提供满足本次采购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6.9在保证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产品(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产品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7天运到现场,并且通知需方。6.8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中未详细列出的货物应随设备交货。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的规定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包装应按产品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产品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第7款包装和标志6.15收货单位: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施工现场。6.14大件运输装载方式:板车。6.13需方有权派遣代表到供方设备制造点及装货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需方经书面通知后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箱号或件号;产品名称、机组号、图号;供货、收货单位名称;目的地;合同号;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重量等于或超过30吨的货物,供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相对之两侧,用中文标出该包装箱的重心位置(当该包装重心与中心不一致时)、吊索安放位置及国际贸易运输通用的标记和符号,以利于装卸搬运。对特殊货物的包装要求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产品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供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货物及便于搬运。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相对之的两个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毛重或净重(公斤);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产品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产品及零部件。各种产品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产品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公用部分随第一套产品发货。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2)所有需要特殊包装及处理的货物,供方应就包装及处理方式向需方提出建议并与需方协商。特殊货物包装应采用双方认为安全和便于搬运的包装。
第8款技术服务和联络供方对所采用的包装材料、标示标志等的合法性负责,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如以此引发纠纷和争议,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供方交付的开箱技术资料,若与合同产品同时交运,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资料袋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供方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供方与需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需方有需求时,供方有义务免费至项目现场对所供设备提供技术服务。供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前5天内以邮件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供方应做好所供合同产品的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产品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产品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产品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方、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供方与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认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供方与需方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9.1监造第9款监造与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设备发运前10天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款中相关约定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凡与本合同产品相连接的其它产品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9.1.6供方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5供方应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供方必须为需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或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9.1.2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5日历天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产品或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涉及现场制作的设备按出厂检验标准执行。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原产地约定。工厂检验的项目至少应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9.2工厂检验9.1.10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1.9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9.1.8监造检验或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9.1.7供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3.5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11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11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供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质保金或下次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上述费用不够支付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另行支付。9.3.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委托检验应尽早进行,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9.3.3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若未提出则视为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供方在7天内提出异议的,则应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9.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产品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产品,所有修理产品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9.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9.3现场开箱检验
10.2本合同产品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10.1本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运行等由供方负责。第10款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9.3.8上述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3.7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产品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9.3.6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产品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7天,否则按第11款处理。
(2)如属需方原因,则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整改,使合同产品性能达到保证值;(1)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10.6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10.5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10.4在不影响本合同产品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或另行达成一致的,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3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本项目达产后,每套装置全部产品运转稳定并且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产品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20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产品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产品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5款和11款相关约定办理。
a──人工费(元/小时·人)其中:P──总费用(元)P=a×h+M+c×m10.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产品,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10.7按10.3款及10.6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产品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正常保证期终止后二年潜在缺陷保证期。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9款及11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3)如果不能明确属哪方的原因,按9.3.4条处理。
10.10在产品寿命期内,供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需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供方有义务提前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从供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需方能够为合同产品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需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10.9不论每套合同产品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需方或是在供方,供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产品,然后再确定上述产品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m──每台产品的台班费(元/台·班)c──台班数(台·班)M──材料费(元)h──人时(小时·人)
11.1.2潜在缺陷的质量保证在正常保证期内,对设备及材料的任何部分在正常使用和操作时,由于供方过失,因设计、材料、工艺缺陷或其它缺陷,出现或发生损坏,供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对此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正常保证期为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年。11.1.1正常保证期保证期第11款保证与索赔10.11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5年内,供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供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需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需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合同规定的正常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30天内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正常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本产品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产品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供方应承担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5天。否则,应按11款的相关约定处理。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产品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产品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且产品(包括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包括专利权、许可使用权权、许可销售权等)。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本条款所提的“潜在缺陷”是指上述的正常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正常的检验发现的因供方之过失所造成的工艺粗糙、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而引起的设备和材料的缺陷,该缺陷影响到本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条款11.1.1所述之正常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作为潜在缺陷之保证期。供方一旦收到需方确认潜在缺陷的书面通知,即应有责任履行如条款11.3.1所述的义务。
11.9.1如在条款9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与合同不符,则需方有权提出索赔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任一一种:质量索赔供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设备材料所处的运行环境(包括地理条件、气象条件、安装场地、与本合同约定设备材料衔接的需方其他设备设施、需方生产流程及工艺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和研究,保证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设施满足需方运行环境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包括需方未披露有关信息等)就依据本合同所供产品无法达到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性能、技术指标提出任何的免责理由或违约抗辩。如合同产品在正常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产品性能达不到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二年,但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后48个月。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产品,而使合同产品停运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产品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按11款的相关约定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3.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等由供方负担。
1)维修或修理11.9.2因设备和材料与合同不符而提出索赔,需方有权按质量缺陷程度选择以下任一一种的方式处理:供方须在接到需方的索赔文件后一周内作出答复,如供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一周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其他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由需供双方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1)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
4)拒收只有在供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可作削价处理,但必须由供需双方在价格和规格间作出妥协并制定新的规格,并达到使需方接受的程度。如果该项协调能达成,则合同价格和所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需方。新的规格应由需方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3)设备和材料的削价供方应以新的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供方负担。除非需方许可,替换应在5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有关合同的规定的测试合格后,将被视为接受。2)替换供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维修或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修理或维修可在供方或供方的分包商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除非需方同意,维修或修理应在5天内完成。经修理或维修的设备和材料通过有关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后,将被视为接受。
经更换、修理,产品性能达到需方要求,且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之日,即为需方承认产品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产品达到各项经济指标。由于供方责任,在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由供方进行返工整改直至通过性能验收的实验,增加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还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性能保证的违约赔偿退还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供方支付。需方应拒绝接受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包括为消除缺陷的相应部分),并归还供方。供方应赔偿需方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加上需方从另外途径取得的替换设备及材料所增加的费用。
11.11.2收到附有以上证明之一的需方索赔文件,供方应先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5天或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起始日期从需方以邮件或传真发出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3)其他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2)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署的有关出现短装,误装或破损的确认书。1)由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11.11.1由供方运至工地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装、误装和破损,需方应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供方提出索赔,同时附上以下文件之任一一种作为依据:短装索赔
2)在签发临时验收证书之前,如设备因供方过失而需要修理或替换,该种情况也视同迟延交付,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从发现设备缺陷日起至完成修理或替换(包括采取需方可接受的临时补救措施)止的违约赔偿,本款1)条的赔偿比例同样适用。供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供方不能按期完成交货的,除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外,供方还应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逾期完工滞纳金,若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及滞约金金额时,还应承担此超出部份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1)非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按下列条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产品迟延交付违约赔偿11.11.3若属保险赔偿范围内索赔,则供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但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需方。
由于供方提供的设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不相符,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和验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按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新组织设备进场安装;若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时,还应承担此超出部份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如果由于供方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违约赔偿金,累计计算。若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时,还应承担此超出部份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设计和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千元/件,迟延交付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技术资料迟延交付违约赔偿4)如因需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导致供方迟交,则考核供方的履约时间表可以相应顺延相同的时间。3)合同产品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已达到10%的,则需方有权就部分产品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供方自行承担。如该部分产品为本合同设备有效运行之核心、主要或关键产品的,则需方有权选择解除整个合同,供方除向需方承担违约金之外,还需全额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依据本合同约定,供方应向需方承担及支付单位违约金、赔偿金等,需方有权从应支付供方的后续款项中直接扣除。本合同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证据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拍卖费等的所有费用。凡合同涉及的索赔,需方向供方发出索赔7日内,供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供方接受。如果供方不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这一切赔偿而支付给需方,不足部分需方有权向供方继续追索。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返工至合格,返工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并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若给需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还应承担此部份的损失和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第14款分包与外购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产品或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第13款税费供方须对合同产品,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产品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至到货地点,保费由供方承担。其它保险由供方根据情况自行购买,费用由供方承担。第12款保险
14.6供方应按技术协议中确定的生产厂商及原产地供货,若发生生产厂商或原产地不符时,需方有权拒付货款及索赔。分包与外购内容见技术协议。供方就所有分包产品、部件,仍由供方就分包商完成的产品/部件对需方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外购)产品或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在合同签订后,供方若改变分包内容和比例,需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的分包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并将此部分产品或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一同提交给需方。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但需方的审查不视为对分包商资格及产品的科学或权威认定,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供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供方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产品/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产品价格的2%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如果需方行使终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终止部分款项索回。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并获得需方书面认可。如果得不到纠正或修正计划不被需方认可,需方将保留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合同终止以需方发出的通知为准,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后即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第15款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公共卫生事件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第16款不可抗力若15.6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8.2本合同执行日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第18款合同生效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17款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19.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9.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9款其它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在合同生效后,即开始执行。
19.7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9.6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产品”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19.5供方须保障需方免于承担任何第三方对需方使用合同设备和材料或使用合同工程及服务中任何部分的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索赔。供方有权对此类索赔进行辩护,需方在未取得供方书面批准之前,不能答复任何索赔。19.4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产品”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9.3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13结算经需方或其委托的结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后,并经需方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结算复核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供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结算价以工程结算复核确认的最终结果果为准。19.12本项本项目工程结算实行第三方审计。19.11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向相关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归档资料,归档资料一式五套(纸质及电子版)。归档资料须在需方规定时间内进行归档,若逾期不交,每天处3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该项违约金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应列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及时归档保存。19.10除不可抗力情况或需方要求停工外,不允许办理停工及复工手续。19.9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的,供方应给予谅解,但不能暂停供货及施工。若延期支付进度款达90日历天以上的,需方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供方支付超过90日历天以上应付款的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9.8为使双方更好的推进项目,若本合同和技术协议有冲突或矛盾的以有利于需方的条款为准。
19.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不计窝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用。19.18供方必须执行需方及当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9.17供方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供方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供方承担。19.16供方通过对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上述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19.15供方承诺: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地编制供货结算。若出现报审的单份合同结算总费用经发包人委托的社会咨询机构审核、复核,若5%<总审减率≤10%的,将在最终审核结果基础上扣减该虚报大于5%部分金额的5%作为处罚;若总审减率大于10%的,将在最终审核结果基础上,扣减该虚报大于5%、小于10%部分金额的5%作为处罚,并另累扣该虚报大于10%的部分金额的10%作为罚款。上述罚款在工程结算最终金额中扣减。如因调整合同条款或增补综合单价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总审减率,并经昆钢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或审计部门同意的部分,不列入处罚范围。(注:总审减率计算不含包干价部分)。19.14结算审核时,供方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结算授权委托书》。结算审核时若供方授权委托人员不符,需方有权不进行审核,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19.23施工用水、用电由供方按需方指定地点自费负责搭接,需方配合协调,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必须服从供给部门的管理,并按供给部门的规定支付水、电费及相关费用。若供方未按时交纳,供方除补齐应交纳的费用外,同时供方承担未交款项3~5倍的考核,并自行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该考核款项需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供方另行支付。19.22保证人工工资按时发放,若如发生以非正常手段诉求工资的现象,而又不立即加以解决,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合同款直接向诉求人支付,并以诉求人的签字作为扣减合同款的结算依据。19.21农民工工资条款:按照当地政府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19.20.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承诺和变更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19.20.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19.20承包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承诺和变更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附件:1、技术协议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19.24本合同壹式份;需方陆份,供方份。
需 方 | 供 方 | ||
名称: |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名称: | |
开票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 | 开票地址: | |
邮编: | 650302 | 邮编: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电话: | 66263262 | 电话: | |
传真: | 66263262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昆钢支行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135 622 824 106 | 帐号: | |
纳税人登记号: | 915300002919886870 | 纳税人登记号: |
需方 | 供方 |
单位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合同签订地点:云南省˙安宁市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根据XX公司(以下称“供方”)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需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需方合同编号为:XX的XX(合同名称)之要求,供方需向需方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以保证供方切实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致: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日期:保函编号:履约保函附件:
保证银行名称: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本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性能考核合格、交清归档资料、结算审计完成后失效,即项目完成时间+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时间90日历天。我行特此承诺:我行在收到需方声称供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及本正本保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需方支付累计不超过CNY(人民币元整)的款项。我们,,注册地:,应供方的要求,兹开立以需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CNY(人民币元整)的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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