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舒发改审批144号
预算金额4383.06万元
招标公司舒城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盛平生1807506950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舒城县杭埠镇第二小学新建工程(第二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舒城县教育局、安徽龙舒智慧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安徽省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7 月 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舒城县教育局、安徽龙舒智慧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舒城县杭埠镇第二小学新建工 程(第二次)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舒城县杭埠镇第二小学新建工程(第二次) 2. 工程地点:舒城县杭埠镇梅林村,香樟大道与五星路交口西南角。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舒发改审批<2024>144 号。 4. 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5. 工程内容: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 20217 平方米(约 30.33 亩),总建筑面 积 7376.24 平方米,其中:新建教学楼 5541.9 平方米、学生食堂和报告厅 1796.9 平方米、值班室 37.44 平方米,配套建田径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器械场地、校门围墙、校内道路及水电管网等,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项目控制 价为 43830685.21 元。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为教学楼、食堂报告厅、门卫、围墙,包括但不限于土方 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外墙保温、门窗工 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幕墙工程等)、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电梯工程、实施范围内的室外总体工程(室外道路、排水、景观铺装、照明工程、土方回填等)等,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7 月 17 日。 2
17 路椎连接杆 3m 150
18 喷淋系统 7.5KW 一体机 4
19 电缆 3*4+2*2.5/4 平方 220
20 玻璃钢化粪池 10m³ 1
21 养护室 3000*6000mm 1
22 气泵 混凝土试块脱模 1
23 架子 试块放置架 /1.5*0.58*1.7m 5
24 模具 抗压/100*100*100mm/抗渗 /175*185*150mm 400
25 模具 砂浆试块模具 /70.7*70.7*70.7mm 30
26 靠尺 2m 折叠 2
27 塞尺 / 2
28 钢卷尺 5m 5
29 测距仪 激光 1
30 游标卡尺 0-300mm(数显) 1
31 回弹仪 HT75-A 1
32 阴阳角尺 / 2
33 空鼓锤 / 2
34 千分尺 0-25mm 1
35 水平尺 400mm 1
36 安全防护栏 1.2*2m 1228
37 装配式围挡 3.18*2.5 2365
38 停车棚 亚克力板 74.1
39 安全警戒带 帆布材料 30m/盒 20
40 塑料布 4m*90m 1
41 移动灯塔 / 6
42 担架 医用 1
43 急救箱 / 1
3
44 对讲机 5 公里 10
45 水泵 5.5KW 2
46 强光手电筒 神火户外 10
47 手套 尼龙 100
48 白大褂 医用 10
49 一次性口罩 医用 100
50 铁锹 / 10
51 铁镐 / 10
52 货架 1150*40*200 4
53 梯子 3.8m 1
54 编织袋 / 200
55 雨衣 / 30
56 雨鞋 / 30
57 麻绳 20mm 60
58 彩条布 6m*50m 5
59 铁丝 5mm*100m 10
60 警戒带 30m 10
61 护目镜 / 20
62 84 消毒液 500ml 10
63 安全带 五点式 10
64 安全绳 10mm 加钢丝 100m 5
65 灭火器 30kg 2
66 救生衣 / 5
67 救生圈 / 5
68 消防水带 25 型/直径 65 100
69 三级配电箱 100A 四线漏保、3 路 2p63A 容开、3 路纯铜插座、5 路 3p63A 容开 2
70 头灯 / 20
4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1: (公章) 承包人:安徽省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MA2N1EBW7L地址: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阳光城 68# 楼 1705 室 发包人 2: (公章) 邮政编码: 237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电 话: 05643288820 传 真: 05643288820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龙河 路支行 账 号: 20010031400666600000017 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 同条款。 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与合 同履约相关的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见监理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见监理合同 ; 电子信箱: 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见监理合同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见设计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见设计合同 ; 联系电话: 见设计合同 ; 电子信箱: 见设计合同 ; 通信地址: 见设计合同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7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8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3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 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实施范围内容相关的 设计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办理各项施工许可手续所需承包人提供的 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七日内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一份电子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电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送达文件后 15 日内。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力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单位;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部; 9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项目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封闭施工,设立门卫负责人员进出检 查,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保证在施工期间正常的交通通行,保证 施工作业面和车辆通行路面完全隔离。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征地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满足施工需要。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 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复制或转让给第 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工程使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10 承担方式: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允许调整,单价不得调 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政策性调整以及超过合同风险范围以 外的价格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盛平生 ; 身份证号: 342425197301160915 ; 职 务: 办公室副主任 ; 联系电话: 18075069502 ; 电子信箱: 365777172@qq.com ; 通信地址: 舒城县杭埠镇中心学校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协调 各种关系;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 规定,本工程所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有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 按照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发包人的规定权限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生效,否 则为无效签字,承包人对此应充分了解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布开工令后且满足施工需要。 11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承包 人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协调接水接电事宜发包方予以配合。接水点、接电点和 施工现场边界以后的场内临时水电路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 内办理施工合同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 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 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预计施工 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提供担保凭证网 络验证途径。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 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 支付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 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 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 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12 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 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 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贰套;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贰套;工 程保修资料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图纸在竣工验收前提供;竣工验 收资料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3 天分别提供给城建档案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发包人 审查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应在通过验收后 20 天内递交给发包人;工程备案资料在 备案结束后 7 天内且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报告后 45 天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在工 程竣工送审前且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报告后 30 天内;工程保修资料在竣工验收 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电子。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赵林 ; 身份证号:34240119780302913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1342019202001210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1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13)0185980 ; 联系电话:18555288796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阳光城 68#楼 1705 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 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项目经理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县级 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检查、发包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召开的工程会议、总监 组织召开的会议等重要活动中必须在岗出席,否则视为缺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办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 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 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 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 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 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1 万元的违 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人次扣除 1 万元违约金,擅自更换每次扣除 3 万元违约金,同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 延误和经济损失。 14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 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 人次扣除 1 万元违约金罚款,擅自更换每次扣除 3 万元违约金罚款,同时赔偿 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向发包人请假 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 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 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1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 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扣除 2000元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以外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5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和分包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影响工 程质量和进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 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 担保或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 验收通过后 28 天)。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 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 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提 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但办公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6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 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 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 90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90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33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见 12.4.1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方式: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 (2)质量保证金数额: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发包方不得强行扣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书 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将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本息返还给承包人或解除承 包人的担保保函,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4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提供了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则不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35 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 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现行建筑市场规定 。 36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 37 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 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 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 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 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 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 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 38 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 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 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 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 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 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 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 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 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 (2) /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 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 39 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 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 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 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 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 如下: (1) / (2) /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 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40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 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 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 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 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 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 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 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 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 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4.6 其他补充条款: / 。 41 发包人 1(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安徽省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阳光城 68#楼 1705 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0564-3288820 传 真: 0564-3288820 开户银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龙河路支行 账 号: 20010031400666600000017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37000 发包人 2(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4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 1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报协议 43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 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开工 日期 竣工日期
舒城县杭 埠镇第二 小学新建 工程(第 二次) 本项目规划用地 面积 20217 平方 米(约 30.33 亩),总建筑面 积 7376.24 平方 米,其中:新建 教学楼 5541.9 平方米、学生食 堂和报告厅 1796.9 平方米、值班室 37.44 平 方米,配套建田 径运动场、篮球 场、排球场、器 械场地、校门围 墙、校内道路及 水电管网等,具 体详见设计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总建筑面 积 7376.24 平方米41185093.03 元
44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 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 / / / / / / / /
45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舒城县教育局、安徽龙舒智慧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 安徽省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舒城县杭埠镇第二小学新建工程(第二次)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本工程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期限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6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 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1(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安徽省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阳光城 68#楼 1705 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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