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吴辉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F20240115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综保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黄花综保区机关食堂食品原料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20240115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黄花综保区机关食堂食品原料采购 餐饮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综保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一家供应商,对黄花综保区机关食堂的食材原料等物资进行配送, 包括: 肉类;冻货、水产及禽蛋类;蔬菜类; 部分干货类。

服务周期:本次采购合同期限为二年。

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约400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27 —— 2026-02-2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 包括地面、墙面和顶, 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 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 严防日晒、雨淋,

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2.中标人在接到配送通知后, 备齐食材, 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中标人除不可抗拒, 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 应提前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当天该项菜品

金额的 200% 作为违约金。(未及时送达的处罚,菜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3.出入库管理:中标人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

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4..交接查验

1)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采购人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采购人初步验收与接收:验收时,一看食品质量合格证件;二看食品出厂时间和保质期;三看食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约定相符,“三看”查验合格后接收食品原料,“三看”查验合

格的食品不作为发生食品安全意外事故的全部依据。

2)中标人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

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供应商自行留样封存, 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48小时以上。采购人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

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中标人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

单价、小计、合计、目测食品描述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5、紧急采购(临时加货的处理,响应时间)

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采购人一般应在到货时间前2小时内通),中标人要尽力确保供货,以使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接到采购人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 中标人应及时知会采购人

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结算方式

食堂食品原材料货款每月结算一次,每月5号前对完帐, 10号前结算上个月的货款,

如遇节假日顺延。

2.付款方式


1)投标人必须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票据,票据必须与供货商税务

登记证相符。

2)采购人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对账, 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供货商

的银行账户,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

4.2 收款账户: 信用社春华支行(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201040000008027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鲜肉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猪肉(前腿

肉、后腿肉、

腰方肉)

1、猪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项目所在地屠宰场(须经采购单位认可的屠宰场))的新鲜猪肉,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 交货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

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等相关合格证。肉质紧密,

富有弹性, 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

肉呈红色或粉红色, 无异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严禁供应猪内

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猪、死猪、老母猪肉。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2

牛肉(前腿

肉、后腿肉、

腰方肉)

1、牛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项目所在地屠宰场(须经采购单位认可的屠宰场))的新鲜牛肉,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 交货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 有光泽, 瘦肉呈红色,无异味等。严禁供应牛内

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牛、死牛,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3

羊肉

1、羊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项目所在地屠宰场(须经采购单位认可的屠宰场))的新鲜牛肉,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采购

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 交货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


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 有光泽, 瘦肉呈红色,无异味等。严禁供应牛内

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牛、死牛,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4

鸡(鲜活)

1、鸡、鸭肉的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

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 富有弹性,皮无斑点, 有光泽,无异味等。

严禁供应整只冷冻鸡鸭、注水、注胶、病和死鸡鸭、内脏。

2、其他要求:脱毛去内脏后整只配送, 不要内脏。

5

鸭(鲜活)

其他要求:

1、该品目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供货。所提供的鲜肉类食品必须是当天宰杀,并

提供每批次(实时)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报告》(具体合同约定)。

2、肉制品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所供产品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3、独立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SC”标志,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家地

址和电话、产地;

4、鲜肉类 外包装箱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11-2016。

(二)冻货、水产及禽蛋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冻货类(仅/鸭腿、

翅、脚类)

国内正规厂家生产, 要求冷冻鸡(鸭) 腿、翅、脚类产品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鸡(鸭)腿、翅、脚类鲜活宰杀日期, 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鸡(鸭)腿、翅、脚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时间(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2

水产类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

鱼类水产品

1、鲜活宰杀时间:夏季不超过6小时,冬季不超过12个小时,春季和秋季不超过8小时(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无异味、臭味等,符合食

品安全法要求。

2、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

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

基围虾、圣子、花螺、

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

产品


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

准。

3

禽蛋类

鸡蛋、蛋制品

1、仅鲜蛋,不含咸蛋。要求外壳完好、新鲜,质保期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4、真空软包装卤蛋制品SB/T 10369-2012

5、皮蛋GB/T 9694-1988

其他要求:

1、该品目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供货;

2、供应商所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3、出具所供产品近期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4、独立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SC”标志,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家地

址和电话、产地。


(三)蔬菜类、部分干货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蔬菜类

新鲜瓜果蔬菜,瓜果蔬菜可溯源到批发人或种植人, 由中标人建立 善的溯源体系。瓜果蔬菜要求“三无”(无农药残留、无化学催长剂、无霉烂、变质、腐败)并符合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及食品安全法要求。由于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 和多样性,蔬菜是鲜活产品,组织柔嫩,含水量高, 易腐烂变质, 后极易失鲜,故鲜活蔬菜由中标人分拣入筐后,迅速将其拉入保鲜冷

藏仓库贮藏,再由中标人具体负责配送至采购人食堂。

2

干货类(包括干空心粉、干烫皮丝、干薯

粉等其他干

货)

要求“三无”(无过期、无霉变、无腐败),干货类可溯源到批发商并 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干货制品的质量要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

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县食品安全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食材供应、采购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中标人所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 且须是正规品牌,来源于正规采购渠道,供应食材时须同时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

2.食品已存在腐败、变质或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含量过高或霉变)时,不

得供食用。

3.食品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供直接食用,必须加工或在其他条件下处理的,可提出限定加

工条件和限定食用及销售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4.配送前,保障所有食材的来源、保管方法、贮存时间、原料组成、包装情况以及加工、

运输、贮藏、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情况等,为做新鲜可口的佳肴做出有力保证。

5.投标人如获中标资格但无快检设备及能力,则必须在签订合同前补充。在配送前,

立自有的快检室,并配备足够的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人员。

6.配送的鲜肉类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屠宰场(须经采购单位认可的屠宰场) 宰杀加工,


经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提供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和屠宰场印章,

附有《动物产品(B)检疫合格证明》。

7.鱼类在配送前必须由供应商自行抽检化验,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加盖公章后, 方可采购配送,检测报告数据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

中标人承担。

8.禽类在配送前必须由供应商自行抽检化验,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加盖公章后, 方可采购配送,检测报告数据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

各中标人承担。

9.蔬菜在配送前必须由中标人进行采样检测及清洗,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报告单必须有对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数据, 并注明蔬菜的产地、生产者及数量等。)加盖公章后,方可采购配送,检测报告数据所造成的法律责

任由各中标人承担。

10.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货物包装应完 好无破漏,可视的内容物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变型,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危险。

11.有保质期限的商品剩余质保期不得少于原有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以货送到采购人

食堂之日起计算,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2. 对于货不对板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采购人有权退货或要求换货,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不得拒绝采购人要求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供货, 否则采购人将根据本章第六项(供应商暂定或终止)进行处罚, 未结算款项不予支付。(未及时送达的处罚, 菜的不

合格处理措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随时对乙方配送的货物及相关合格、许可证件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项进行记录并通知及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

由予以拒绝。

2.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采购价格进行核实。

3.乙方单个菜品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

(二)乙方的主要责任及义务:

1.乙方需负责采购所需食材及各食材的安全性负责、配送、管理、被接受监督等。

2.乙方需自备采购、检测、管理、配送等所需要的场所、设备、车辆、人员等。


3.乙方为发生食品(食材)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体。

4.乙方需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体系、应急情况的处理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案等

管理体系。

5.配送及其它所有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均须符合相关卫生健康要求并办好有关证件。

6.其他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

7.乙方发生投诉情况的处理:

1)乙方受理各方反应的投诉事宜必须认真做好反思,并形成具体的投诉处理意见。

2)乙方每受理一个有效投诉事项,甲方将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3)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及后续合同双方约定的处理事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定点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 采购人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定点资

格,情形严重的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供应商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供应商在定点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一个年度为准);

2.1、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提出二次以上(含二次)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

或采购人员工基本满意度达不到70%的;

2.2、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2.3、货物中出现发霉、变色、异味、有异物的;

2.4、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的或食材引发的传染病事件;

2.5、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2.6、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2.7、弄虚作假获得入库资格的;

2.8、向采购人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2.9、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针对移出定点配送目录的供应商,采购人三年内不再选择其供货。同时视情况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发生上述第2.4项事件将一次性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将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标人弥补;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中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采购人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供货资格,中标人须无条

件接受。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2(6)款 项目现场

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9.2(1) 款 质量保证期

9.2(3) 款 响应时间

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14.2(6) 款 伴随服务

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黄花镇远大路2899号紫气东来三楼 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01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吴辉球 法定代表人: 田扩军
委托代理人: 吴辉球 委托代理人: 崔斐
电话: 0731-86882900 电话: 0731-86385555
传真: 0731-8688290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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