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庆市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0/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0gc24a01g190
预算金额4432.72万元
招标联系人吴乐平0556-5364045
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林娟0556-599116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安庆市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

项目编号

H0GC24A01G190

招标人

安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代表:吴乐平、江伟

联系方式:0556-5364045、0556-5275075

最高限价

44327239.47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52000.00元

代理机构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 52 号四楼

联系方式0556-599116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合理价格竞争法

开标时间

2024年10月18日9时30分

计划工期

57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评标情况

一览表

被否决的

依据和原因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第一中标

候选人

  称

安徽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工期

570日历天

  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紫云别院商办5幢403室

投标价(元)

39653287.62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52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熊荣瑛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502015201513679

技术负责人

叶鹏飞

质量标准

合格,并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二中标

候选人

  称

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工期

570日历天

  址

洛阳市伊川县江左镇八官线隆兴花园西200米特色农创会展中心E区011室

投标价(元)

39655717.96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52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关利平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412023202304525

技术负责人

周安安

质量标准

合格,并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中标

候选人

  称

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投标工期

570日历天

  址

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1号

投标价(元)

39657355.62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52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余杰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322016201606027

技术负责人

邵国良

质量标准

合格,并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公示时间

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1日17时30分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林娟,联系电话:0556-5991161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5991018)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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