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西路过江通道 工程路面施工监理项目JL4标段 招标公告
E3200000050002606378484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若投标人具有上述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企业业绩要求:
2019年4月1日以来,投标人应承担过城市道路(设计速度要求不小于80km/小时)或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既有城市道路或既有一级公路或既有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均不属于上述路面施工监理工作);
3.3 企业信誉要求:
a、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C级及以上级别;
b、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d、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 企业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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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人员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担任过城市道路(设计速度要求不小于80km/小时)或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路面工程(既有城市道路或既有一级公路或既有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均不属于上述路面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含副职);
3.6 其他要求: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5.评标办法
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6.招标文件的获取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不组织
7.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7.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入口登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其他
9.1领取招标文件后请及时添加招标代理工作QQ,以便于投标文件编制期间的沟通、交流,招标代理工作QQ号为:2993752239。已添加QQ的请指定一个本次项目的经办人并通过QQ与招标代理主动声明。 9.2本项目为南京交通全流程电子招标试点项目,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数字证书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55 室激活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登录权限,所携带数字证书需已接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详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预约,制作投标文件,开标解密等流程均需使用数字证书)。 9.3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9.4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号文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9.5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投标人如需工程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招标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通过工作QQ及时与招标代理进行沟通,如有质疑宜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之日15天前提出,招标代理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之日15天前统一通过“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10.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