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格合同 。
合计金额小写:728000元 (含税含发票)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贰万捌仟元整(含税含发票)
起始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完成系统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成交供商负责项目清单中的货物及货物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必须符合相关设施安全标准,并能达到采购人使用要求),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4.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1甲方参与审定乙方提出的系统建设方案。
6.2甲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
6.3合同生效后,甲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并指定业务负责人和专员,以便及时有效地按照约定的项目计划协调和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6.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计划、方案、需求、设计、验收等项目提交成果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十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未进行确认,则视甲方已经予以确认。
6.5乙方按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
6.6乙方应为项目总体计划、技术选型、总体方案负责。
6.7乙方应指定专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各自责任的履行,并按照项目进度工作,向甲方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并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
6.8乙方履行义务时甲方配合内容,应提前通知甲方。
6.9提交系统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壹(0.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壹(1%)。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贰 份,供应商执贰 份,监督管理部门执 壹 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