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878 | ||
委托方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1年10月12日9:00始至2021年10月25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1.转让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灰和干渣。 注:粉煤灰:是指安能分公司及众诚分公司2家热电厂锅炉中煤燃烧后从烟气中直接收集下的细灰。干渣:是指安能分公司及众诚分公司2家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中的煤燃烧经冷却后排出的有一定颗粒度的干态渣。脱硫灰:是指安能分公司及众诚分公司2家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燃烧后的烟气经半干法脱硫装置反应后收集下的细灰。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为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所产生粉煤灰、脱硫灰和干渣。 2.标的规模: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2家公司预计转让期间产粉煤灰、脱硫灰、干渣共约16.5万吨,其中粉煤灰约5.8万吨,干渣约5.5万吨,脱硫灰约5.2万吨。其中: (1)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有2台75t/h和1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日常运行燃煤中掺烧一定量石灰石颗粒。粉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150吨/天,灰库容量550吨,脱硫灰最大生产量约为70吨/天,脱硫灰库容量250吨,干渣最大生产量110吨/天,渣库容量300吨。预计转让期间产粉煤灰约2.8万吨,干渣约2.45万吨,脱硫灰约1.9万吨。 (2)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有5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日常运行燃煤中掺烧一定量石灰石颗粒。粉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170吨/天,脱硫灰最大生产量约为170吨/天,粉煤灰专用灰库容量300吨,脱硫灰专用灰库容量150吨,可调节切换灰库容量300吨,干渣最大生产量200吨/天,干渣库容量250吨。预计转让期间产粉煤灰约3.0万吨,干渣约3.05万吨,脱硫灰约3.3万吨。 该粉煤灰、脱硫灰和干渣产量为委托方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实际发生总量为准。 3.合肥热电集团下属的安能分公司及众诚分公司分别位于合肥市区东部、中部,各家公司在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及厂区内管理要求上有所不同。 3.标的资产实际所有权分属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受让方须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分别签订三方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资产的交接手续。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德信安(资)评报[2021]0038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粉煤灰、干渣和脱硫灰综合底价,金额为970万元,其中粉煤灰基准价为75元/吨,干渣基准价为50元/吨,脱硫灰基准价为50元/吨。 2.投标报价须为综合总价(综合总价=粉煤灰报价×5.8万吨+干渣报价×5.5万吨+脱硫灰报价×5.2万吨),不得低于上述综合底价。报价单中粉煤灰、干渣和脱硫灰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报价无效。有效综合总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分别签订三方资产转让合同。 2.受让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向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先付款后拉货。粉煤灰、渣重量以委托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施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委托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委托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委托方账户,若金额不足须及时补齐,补齐后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第一次处罚1万元,第二次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不少于两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锅炉粉煤灰、渣购销业绩(同一项目不同年度的新签合同可视为不同项业绩)。 3.意向受让方须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租赁灰罐车5辆及以上。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至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现场踏勘,了解粉煤灰、湿渣质量及场地情况,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并分别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签订现场踏勘表,且现场踏勘表须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进行提交。 (三)受让方自行至委托方现场提货,因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不一,意向受让方应配有不同规格大小的灰罐车,运输、装卸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车辆及人员(包括装卸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操作人员)须由受让方自行安排,外运车辆出厂需做好覆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粉煤灰、渣质量、销售的淡旺季、雨雪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承诺,能够按委托方要求清运粉煤灰、干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五)委托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2个日历天(即春节前(农历12月26~30)5天、春节后(农历正月初一~初七)7天)免费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 (六)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委托方的生产需要或者不服从委托方管理,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导致胀库的,委托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进行赔偿。 (七)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60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提供不少于两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锅炉粉煤灰、渣购销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6.提供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租赁灰罐车5辆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车牌号。(意向受让方自有灰罐车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须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的须提供2021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7.提供分别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签订的现场踏勘表原件(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并盖章)。 注: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时间等要素),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0月26日10:30--11: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或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启江;联系电话:1595512142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2021BFFCJ0087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项目编号:2021BFFCJ0087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项目编号:2021BFFCJ0087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编号:2021BFFCJ00878)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我方具有不少于2万立方米的储存粉煤灰、炉渣场所,能够按委托方要求清运粉煤灰、干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2021BFFCJ0087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878 |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
综合总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 综合总价 = 粉煤灰报价×5.8万吨+ 干渣报价×5.5万吨+脱硫灰报价×5.2万吨(注:不得低于970万元) | |
分项报价 (人民币) | 粉煤灰报价 | 小写:¥ 元/吨 (注:不得低于75元/吨) |
干渣报价 | 小写:¥ 元/吨 (注:不得低于50元/吨) | |
脱硫灰报价 | 小写:¥ 元/吨 (注:不得低于50元/吨) |
注: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分项报价计算结果与综合总价应一致的,如不一致,以分项报价计算结果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现场踏勘表
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众诚)粉煤灰、渣转让(二次)
项目编号:2021BFFCJ00878
序号 | 踏勘项目 | 勘察内容 |
1 | 标的位置 | 粉煤灰、渣存储场地情况 |
2 | 标的概况 | 粉煤灰、渣质量状况 |
3 | 标的清运 | 标的现场运输状况 |
标的现场周围道路交通状况 | ||
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状况 | ||
4 | 其他 | 其他需要现场勘察的内容 |
转让方已确认意向受让方至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确认勘察内容,双方均无异议。
转让方盖章:(公章) 意向受让方盖章:(公章)
附件8:
(一)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
粉煤灰、渣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方(乙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
受让方(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丙方销售煤灰、渣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价格:煤灰 元/吨,干渣 元/吨、脱硫灰 元/吨。
二、销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销售方式:粉煤灰、渣销售采用计划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销售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四、结算方式:粉煤灰、渣重量以乙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合同单价结算。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乙方财务部门,预付款以乙方通知为准。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渣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三方约定春节期间丙方享受连续12个日历天(春节前5天含春节、春节后7天)免费煤灰、渣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脱硫灰及炉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五、计量方式:煤灰、干渣装车后,应在乙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拉灰、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主持招投标工作,并积极协调各方签订合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丙方拉灰、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乙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丙方及时拉灰、渣。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灰库料位超过高料位报警可能引起乙方胀库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4、乙方有灰、渣销售去向知情权,丙方处置利用灰、渣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款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返还丙方(无利息)。若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2、丙方应根据乙方灰库、渣库、渣场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灰、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3、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煤灰、干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灰、渣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乙方同意,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并确保灰渣不涨库。
4、丙方应告知甲方及乙方粉煤灰、干渣及脱硫灰的销售去向及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和利用粉煤灰、渣及脱硫灰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5、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干渣时,应听从乙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乙方的安全生产等有关规章制度。
6、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运行规范进行灰渣库设备操作,听从乙方指令,不可擅自操作。
7、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乙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丙方所有车辆在厂区内需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负责将运输过程中撒落、清扫的灰、渣及时清扫干净,灰库、渣库、渣场周围卫生由丙方负责,做到车走场地清。
8、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乙方进料,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9、丙方负责定期对乙方临时灰渣库的煤灰、渣进行免费清运,乙方也不收取丙方任何费用。
10、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洪涝、疫情等),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处置粉煤灰、炉渣及脱硫灰,不得以此为由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行。额外产生的处置费用,三方协调解决。
如造成灰库满溢等情况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1、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时如损坏乙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2、丙方拉灰渣运输车泼洒的灰渣没有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甲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从丙方预交的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处罚壹万元(10000元),第二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5、丙方如不能根据乙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灰、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乙方安全生产或乙方利益的,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乙方灰渣库胀库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6、合同约定期间,丙方必须保证乙方灰渣库在低料位运行,如灰渣库超过7米,乙方有权给予丙方每次5000元罚款;如灰渣库超过9米,乙方有权给予丙方每次10000元罚款,并有权将灰渣免费销售给第三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乙方可以从丙方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丙方原因使乙方灰、渣不能及时外运,而引起灰、渣库胀库造成乙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丙方相关责任。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因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炉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乙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乙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4、如遇乙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5、不可抗力。
九、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甲、乙、丙各执叁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三份。
十、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三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签字页: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乙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二)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
粉煤灰、渣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方(乙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
受让方(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丙方转让粉煤灰、脱硫灰、干渣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价格:
粉煤灰 元/吨,干渣 元/吨,脱硫灰 元/吨。
二、转让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转让方式:粉煤灰、脱硫灰、干渣采用转让计划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转让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四、结算方式:粉煤灰、脱硫灰、干渣重量以乙方地磅计量为准,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报价乘以相应吨数结算。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且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转让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应按乙方通知于当月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指定账户,预付款以乙方通知为准,方可继续提货。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粉煤灰、渣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三方约定春节期间丙方享受连续12个日历天(春节前5天含春节、春节后7天)免费煤灰渣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脱硫灰及炉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五、计量方式: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装车后,应在乙方厂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量以过磅单为准。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乙方粉煤灰库、脱硫灰库、干渣库料位数据均以乙方测量数据为准。
六、联络方式:本转让合同涉及之所有内容丙方须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综合科进行联络。
七、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主持招投标工作,并积极协调各方签订合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丙方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乙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丙方及时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乙方所属粉煤灰库、脱硫灰库、干渣库中任一料位达到2米,可能引起乙方涨库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将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转让于第三方,直到乙方所属粉煤灰库、脱硫灰库、干渣库所有料位均达到6米,且保留追究丙方责任的权利。
4、乙方有灰、渣销售去向知情权,丙方处置利用灰、渣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须向乙方交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丙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内交纳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且不拖欠任何赔偿款项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且丙方须在扣划后三日内补足贰拾万元。若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丙方应根据乙方灰库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粉煤灰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如遇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丙方必须确保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运输车辆至少各1辆在乙方指定地点待命且保证能够运出200吨/天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能力。
3、丙方应告知甲方及乙方粉煤灰、干渣及脱硫灰的销售去向及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和利用粉煤灰、渣及脱硫灰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4、运输、装卸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车辆及人员(包括放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操作人员)由丙方自行安排,且不得由乙方员工兼任。根据乙方通知,丙方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1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乙方临时渣库中的废渣及时转运,并自行处置,该废渣乙方不收取费用,对废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丙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乙方的生产调度。丙方应提供驶入厂区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所有车辆的安全防护检测报告、车牌照号码、对应驾驶员手机号等资料,并到乙方进行备案。粉煤灰、脱硫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丙方负责将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运输车泼洒的粉煤灰、脱硫灰、干渣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5、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乙方同意,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必须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冬季供暖期间4小时,非冬季供暖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脱硫灰、干渣。
①非冬季供暖期间(3月5日—11月1日),每个工作日17:30之前,丙方应使乙方灰库、脱硫灰库、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以灰库、脱硫灰库、渣库料位测量绳测量数据为准)均不少于5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乙方要求,丙方需向乙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乙方认可,并于次日08:00之前使其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乙方要求,原则上,乙方不接受丙方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17:30-次日08:00)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出的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请求,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②冬季供暖期间(当年11月1日—次年3月5日),每天21:00之前,丙方应使乙方灰库、脱硫灰库、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以灰库、脱硫灰库、渣库料位测量绳测量数据为准)均不少于4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乙方要求,丙方需向乙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乙方认可,并于次日07:00之前使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乙方要求。
如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拉运粉煤灰、脱硫灰、干渣,乙方有权按照每延迟1小时,扣除500元的标准,对丙方进行处罚。因丙方延迟拉运粉煤灰、脱硫灰、干渣,造成乙方灰库、脱硫灰库、渣库出现胀库现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6、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时,应听从乙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乙方要求的操作流程操作灰库、脱硫灰库、渣库相关设备。丙方所有进入乙方厂区进行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作业的驾驶员和操作员,必须接受乙方安排的相关安全教育,并得到乙方认可。
7、对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乙方进料,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丙方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则必须向乙方提供二次销售去向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本(复印件)、处置资质(复印件)”,并出具盖有该去向单位公章的“接收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数量、用途清单”;如跨省处置,则必须出具“接受地批复意见函”;同时,乙方、丙方以及二次销售去向单位须建立“转移联单制”。
8、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洪涝、疫情等),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处置粉煤灰、炉渣及脱硫灰,不得以此为由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行。额外产生的处置费用,三方协调解决。如造成灰库满溢等情况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1、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时,如损坏乙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卸料装置、收尘设备、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并及时恢复原状。
2、丙方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运输车在乙方厂区内沿途泼洒的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没有及时清扫干净,未做到车走场地清,或因丙方采用急刹车、放灰过程中长时间开启罐车顶部人孔门等不当操作,造成扬尘产生,影响乙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00元)(从丙方预交的预付款中扣除)。
3、乙方应为转运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车辆驾驶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车辆进入乙方厂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口罩等,并严禁抽烟,否则,乙方发现一次将处罚200元。
4、丙方转运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车辆进入乙方厂区前和驶出乙方厂区前,均应按乙方环保要求对车辆箱体、轮胎等外部灰尘进行冲洗,否则因此造成乙方环保处罚的,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
5、丙方未付灰、渣预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一次乙方有权对丙方处罚壹万元(¥10000元),第二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6、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本转让项目,也不得将本转让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7、丙方如不能根据乙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粉煤灰、脱硫灰、干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乙方安全生产或乙方利益的,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乙方灰库、脱硫灰库、渣库满溢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丙方相关责任。
九、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丙方原因使乙方灰、渣不能及时外运,而引起灰、渣库胀库造成乙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丙方相关责任。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因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脱硫灰、干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乙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乙方投资新产品将粉煤灰、脱硫灰、干渣自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丙方损失,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4、如遇乙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丙方损失,具体三方协商决定。
5、不可抗力。
十、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甲、乙、丙方各执叁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叁份。
十一、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三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签字页: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