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kcg-f2024050900732
预算金额86.75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696991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洹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浣琼0731-8556277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湖南力量之都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力都展览2024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东南亚展览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40509007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力量之都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洹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力都展览2024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东南亚展览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40509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经开区力都展览2024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东南亚展览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执行 1 867500
 合计金额小写: 867500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类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1

40GP集装箱

汽运费

11

20300.00

223300.00

国内、国际汽运费

海运费

11

16000.00

176000.00

南沙-巴生国际联运

清关服务费

1

15000.00

15000.00

进出口报关、清关

集散地及港口现场机力装卸货费

11

21500.00

236500.00

含长沙港、南沙港和马来西亚巴生港现场机力装卸货费

展品打包

11

1200.00

13200.00

打托+材料

理货

11

500.00

5500.00

装箱加固消毒

2

马来西亚当地展商展品往返运输费

马来西亚汽运运费

/

198000.00

198000.00

根据马来西亚当地展商需运输的展品的实际情况以马来西亚当地三方运输报价的比价,按实结算

合计

867500.00

注:合同单价为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用,其中包含开具国际货运代理费为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内汽运运输费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结算以供应商实际运输量(包括长沙到广州港公路往返运输和马来西亚吉隆坡展商展品公路运输)和海运集装箱实际数量相结合核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19 —— 2024-10-31

3.2 履行地点:长沙、马来西亚吉隆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见合同约定及采购需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乙方在合同签订并待甲方发出项目正式启动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展品安全到达马来西亚展馆,并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展会结束后,展品安全到达国内指定地点,乙方提供经甲方验收合格的验收总结报告且双方办理完毕费用结算并乙方提供请款报告并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到达甲方账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以上付款均不计息)。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有效的足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洹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6089792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简易程序验收。

2、货物按要求送至目的地后,由甲乙双方组成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履约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及内容验收合格的,签发服务验收单,验收单及结算单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业务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下信息:货物名称及数量、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相关物流要求等信息。

6.2 甲方应根据委托乙方代理的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单证和资料,如:货物发票、装箱单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全套完整单证和资料。甲方提供的单证及资料乙方未提异议的,视为单证和资料齐全。

6.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组织对甲方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业务操作。

6.4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通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差错率等进行核查,如一旦发现虚假报关行为,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代理的短驳运输、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6.6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7 乙方接收甲方的书面委托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邮件回复方式,指定邮箱为372352196@qq.com)接受代理业务,超过1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作乙方接受甲方的代理业务。乙方接受甲方业务委托后,应当向甲方提交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流程,并按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方案及流程实施。

6.8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接收货物以后,货物管理责任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物在装卸、短驳运输、港口及其他场所中转或存储、国际运输过程中,履行保管责任。

货物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发生灭失、毁损、质量问题等,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保险责任的除外,但乙方须在获知事故相关信息后1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材料,以及协助甲方理赔)。乙方应负责组织货物在装卸、短驳运输、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代理业务过程中的全部作业过程,及时将发生的问题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

6.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保管期间如发生损毁、遗失等,由乙方负责追索并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应对单证等文件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协助甲方降低报关报检单证等文件的错误风险。

6.10 代理ATA申报及报关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6.10.1 ATA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整个项目至湖南省贸促会所有 ATA

申报、ATA单证办理、数据录入、出单 、设备返回后核销等。

6.10.2甲方报关货物的海关编码(H.S. CODE)具体类别应由乙方提出建议,甲方进行确认,海关等政府部门最终核定。

6.10.3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收集资料,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后应迅速办理报关报检事宜,并及时反馈报关报检进展的动态情况。及时将货物运抵指定的报关报检地点,乙方应在展前45天完成报关报检工作。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及时完成报关的,造成甲方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6.10.4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货物向海关等政府部门作如实申报,一经发现乙方有虚假报关行为,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6.10.5 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货物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代表甲方与海关等政府部门协调其他相关事宜。

6.11 代理国际运输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6.11.1 由于乙方工作原因,致使货物延迟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或交付收货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目的地收货人收取除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6.11.2 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知货物运输信息,如:启运日、转运日、江船、海船、预计开航日期(ETD)、预计到达日期(ETA)等。如以上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得到信息变化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

6.11.3 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出具正本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航空货运运单(分运单)、承运货物收据和邮政收据等。

乙方应优先向甲方出具船东海运提单或其他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乙方出具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海运提单等运输单证的形式(纸质的或电子的)、格式、内容及其它要求。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的供应商、客户、境内外收货人或通知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出具本提单,也不得通知船东或其代理人办理无单放货,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2乙方应充分利用自有运输工具、国家或地方铁路、公共空运航班或集装箱水运(或海运)班轮等,为甲方提供安全优质的物流服务。

6.13乙方在代理甲方委托的保险购买、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相关单证和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露甲方及甲方的客户信息,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收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14乙方应在国家允许政策范围内,最大程度上针对此次进口业务为甲方争取政府相关补贴。

6.15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6.16服务期内(运输、拆除、装卸)如发生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6.17乙方负责服务期间的安全责任,如因此给第三方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及义务,即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合同另一方要求其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当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予以改正,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如违约方仍不停止并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退还或不予退还已收已付款项(守约方系甲方的,乙方退还已收全部费用,守约方系乙方的,不予退还已收全部费用),并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过错方须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签章依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及有效签字人为凭。

11.2本合同所有规定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11.5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6本合同份,双方各执份,均有相同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6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C5栋415-422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13楼1310
法定代表人: 高海涛 法定代表人: 戴宁
委托代理人: 张飚 委托代理人: 浣琼
电话: 0731-86969912 电话: 0731-85562778
传真: 0731-8821642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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