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六专四室改造工程施工采购结果公告
金额
35.5万元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0/09/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包采磋〔2020〕4606号
预算金额35.5万元
招标公司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杨嘉骐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正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杰
中标公司内蒙古青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35.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六专四室改造工程施工采购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六专四室改造工程施工 项目编号: 包采磋〔2020〕4606号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ZYCG-2020-19 评审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公示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公示期限: 1个工作日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投标资格: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4、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办事平台”投标人注册成功,为“有效”状态;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名称: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 沙河镇沙木佳路 采购人联系人: 杨嘉骐 采购人联系方式: 16647211787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正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49040078801200000287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 项目负责人: 李杰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包头市《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评审成员: 杨嘉骐、白唤珍、谭静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内蒙古正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盟市80万元以下,旗县区60万元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可按内控管理制度办理采购(以下简称“内控采购”)。
为了解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规范管理,应采购人要求,《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提供“内控采购”通道。
使用“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一、自愿采购原则。采购人本着自愿采购,免费使用,自行管理和自行委托方式组织“内控采购”活动。
二、主体责任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主体责任,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管理。采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规违法等问题,均由采购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公告采购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必须向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开明确。
四、不受理的原则。“内控采购”不在于政府采购规定限额范围,不属于政府采监管范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内控采购”举报投诉。
五、承诺遵守原则。“内控采购”属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应遵循自愿使用“内控采购”原则,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若不遵循以上原则,《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内控采购”系统不予支持。
采购文件: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六专四室改造工程施工.docx包号 | 评审日期 | 中标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 | 地址 | 备注 |
A | 2020年09月29日 | 355,000.00 | 内蒙古青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居然之家B座写字楼1509室 |
中标标的信息:
名称 | 型号配置 | 服务要求 | 购买数量 | 购买单价 | 购买总价 |
内蒙古正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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