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州大学-竞价公告(CB110782022000067)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b11078202200006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州大学-竞价公告(CB110782022000067)
发布时间:2022-08-31 08:52:00
截止时间:2022-09-03 09:01:57
申购单号:CB110782022000067 签约时间:
申购主题:金相显微镜;[HW20220248002] 送货时间:2022-12-31
采购单位:广州大学 安装要求:免费上门安装(含材料费)
报价要求:国产含税 收货地址: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币种:人民币
预算:******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备注说明:进口设备的价格条款为:包含设备到广州大学的免税人民币价和外贸代理费。
申购明细:
序号:1
采购内容:金相显微镜;[HW20220248002]
数量:1
预算单价:台
品牌:奥林巴斯
型号:BX53M
规格参数:参附件
质保及售后服务:质保期1年
附件: 金相显微镜.zip 金相显微镜.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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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2、本项目使用地点:化学化工学院理科北楼1楼实验室1、项目名称:金相显微镜采购项目一、采购项目:广州大学金相显微镜项目采购需求书
2、送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1、成交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四、交货期、交货地点2、货物采购项目: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成交人保证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成交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所有货物必须坚固、实用、安全、美观。所有产品出厂应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合格标志。1、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本需求书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为约定标准,采购人和成交人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书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就优不就劣”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人应及时提供修理调换;如货物经成交人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为成交人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依法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2、成交人对全部货物提供不少1年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自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满后提供5年的有偿保修期。1、成交人应为采购人提供免费安装、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六、售后服务签订合同后,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验收报告》之日起,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开具的发票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申报财务部门直接向中标人支付全部货款。五、付款方式
5、外贸进口有关的一切费用(如外贸公司代理费用、清关费用、银行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报关费用、商检费用、申办机电批文费用、机场码头费等)4、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美国且在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要求加征关税清单范围内的,加征的税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3、报价人对每一项设备的报价视作对该设备及项目商务要求的全部响应。2、成交人应当自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合同样本与采购人协商、洽谈好相关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1、本项目以成交人报价为成交价格,成交人应按照需求中的品种、数量报价,成交价格应包含运输、安装、税费等费用,由于成交人原因漏报的项目,均视为成交人已计取,并已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予以追加。七、其它要求及说明
3.总放大倍数50-1000倍。2.明场观察,暗场观察,偏光观察方法。1.无限远光学系统。金相显微镜附件1:技术指标6、本项目外贸进口代理服务由采购人在其指定的外贸代理商中选取(1.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0-85167632/020-85167932;2.建发(广州)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0-38175893);
9.最大样本高度≥65mm(不含高度适配器)。8.聚焦机构:同轴粗/微调焦钮,最小读数≤1μm。聚焦行程≥25mm,每转的微调行程:≥100μm,聚焦机构采用铜制轴心,具有自动锁定防止下滑的谐波齿轮装置,长时间使用防止下滑。具有最小距离锁定功能,防止压坏物镜和薄片。7.主机具有快速对焦功能:主机具有对焦刻度标尺,可辅助样品快速对焦。6.载物台行程:76mm*52mm。5.目镜10倍(视野数:22),LED光照明,寿命≥60000小时。4.平场半复消色差物镜:5x(工作距离≥12mm)/10x(工作距离≥6.5mm)/20x(工作距离≥3.0mm)/50x(工作距离≥1.0mm)/100x(工作距离≥1.0mm)。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合同编号:GDS-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附件2:合同模板11.软件功能:具有实时图像采集,拍摄各种格式的实时图像,具有实时测量功能,实时平移和放大,使用鼠标滚轮放大实时图像,可在屏幕上显示十字准线。测量功能包括:测量距离、角度、矩形、圆、椭圆和多边形的周长面积等。10.同显微镜品牌1800万像素相机USB3.0接口。
1、对于本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乙方已认真阅读和分析,对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如有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因自己工作失误或存在误解之抗辩。第二条乙方声明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采购项目之招标投标文件,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信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乙方:甲方:广州大学
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2、项目及《招标文件》编号:1、项目名称:第三条项目招标情况3、对于进口货物的报价,均为海关环节中的免税价;漏报、少报项目之价款,均视为已包含合同总价之内,乙方无权主张追加合同价款。2、对于进口货物的报价,乙方是按其投标时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的报价。对此日后的汇率风险,乙方已作充分考虑并自行承担;对于违约情形下的汇率风险视为正常风险,即使甲方违约也不承担该汇率风险。
(2)进口货物,是指原产地为国(境)外、按本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物品。(1)货物,是指并包括:①本合同项下之设备物件、配件、附随工具、产品彩页、用户手册或说明书、电路图、必须提供的发票和免税单证等有形物品;②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以及有关知识产权;③约定的安装、调试、商检、海关报关清关、技术咨询与培训、维修与售后服务。2、有关术语货物基本情况(未列尽者,另见附件《GDS-合同货物清单》)第四条合同标的(货物)与价格构成
第六条海关报关清关事务办理3、/2、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由乙方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品名与数量,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质检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防盗、防火等相应安全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第五条包装和运输(3)合同总价,是指并包括:①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成本、各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或咨询、保险、商检、卫生检验检疫、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发生于海关或商检或检疫或检测以及运输至本合同指定地点等环节上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运输费用、罚款等);②报关清关环节上发生的一切手续或代理费用,但不包括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增值税与关税(原产自美国的产品除外);③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但另有特别约定(如免费保修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的收费除外。
3、如非乙方及外贸代理商原因未能获得免税的,则先由外贸代理商******代为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甲方在支付合同款时,向外贸代理商******支付代缴税款。如所供货物原产地为美国且在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要求加征关税清单范围内的,加征的税费由乙方承担。2、如因甲方原因致减免海关税项之办理迟延,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应相应顺延;但该特定顺延,不应影响其他货物按期交付。1、如果甲方对全部或部分货物享有减免海关税项之权利,则应当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提供依法能够办理免税的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件,并且提供免税协助。第七条免税权利2、基于办理货物进口关税减免和/或便于向第三方支付货款之目的,同时也是根据海关的要求,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一并签订《海关事务代理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其编号为GDS--1。1、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为外贸代理商,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报关清关等事务及相关服务。外贸代理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与外贸代理商******结算,甲方不向乙方或外贸代理商******支付任何外贸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安装要求4、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上门;需安装的,应安装到位;需调试的,应调试完毕。3、进口货物必须具备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如海关报关单等)。2、交货时应将与货物配套的产品彩页、用户手册、说明书、电路图、软件或程序系统、其他相关技术支持和产品说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一并交付给甲方。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当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需安装的,为指定的安装场所)。具体地点为。第八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在办理了验收手续之时,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且不以是否付款为必要条件。某项货物或部分货物办理了验收手续,仅该项货物或该部分货物所有权转移。第十条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4、货物如系成套设备,应另行签订《成套设备安装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乙方应当派遣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乙方应按图施工,并且不得对甲方的既存权利造成损害;1、乙方应将货物安装于甲方指定的地点:。
1、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通知并且组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对货物数量、型号、外观标识、包装、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清点、检查或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应当安装、调试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外观、包装、品种、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验收。调试、安装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关《验收报告》的出具和试用期的起算均应作相应顺延。第十一条货物验收5、在验收环节上,如果双方发生货物质量争议而需要进行鉴定或仲裁,于此期间,货物由甲方保管,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4、在办理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即使货物已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安装场所,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均不转移至甲方,甲方亦不负货物保管责任。3、未经验收或者未经乙方同意,如甲方擅自使用货物,则该被擅自使用的货物视为已业经甲方验收。被擅自使用的货物之所有权和风险,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处理。若甲方急需使用部分货物,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补充协议为之。2、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办理了验收手续之时起,货物丢失或被人为毁损之风险从乙方转移至甲方。但任何非人为毁损之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因货物自身质量或其自身物理、化学等自然特性而发生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直至整体验收合格之日。
7、如因质量发生争议,由各方共同委托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该部门因受专业或技术等原因所限而不能办理的,则共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6、试用期内如果货物存在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而导致的不能正常使用,则该货物之试用期的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或技术问题被乙方完全解决之时重新起算,亦即该货物之试用期应顺延。如不能正常使用系甲方人为毁损原因导致,则不影响试用期限。5、于试用期届满之次日(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要求确认货物试用期满、质量合格之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确认完毕――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在先前签发的《验收报告》中作出“全部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试用期间使用正常”之类的批注;不符合的,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可以在原《验收报告》作出相应的批注或提出相应的要求。4、乙方则应给予甲方5个日历天的货物试用期,试用期自签发《验收报告》的当天起算。试用期内乙方未收到来自甲方的修理、修复、复检、重新安装、重新调试等请求或者质量异议的,则视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试用期内发生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则试用期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之日重新起算,且合同项下的货物验收合格之时间点应整体顺延。3、《验收报告》之出具必须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验收完毕为条件。对于分批或分项或分期履行交货的,甲方可以作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验收,但仅出具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验收书面文件,而此种情形下的《验收报告》之签发时间应于最后一批(项或期)货物验收完毕之时,并据此作为全部货物试用期的起算时间――除非另有约定。2、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时各方共同对货物经过验收后,如果货物或其安装、调试、检测、运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书面的《验收报告》,但是,该《验收报告》之签署并不代表货物质量完全合格。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3、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且包括样板在内,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货物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2、前款“约定的标准”,是指:(1)《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的陈述或“响应”,或者在非以招投标方式订立本合同情形下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所确定的标准。凡乙方单方面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指标或参数、性能、环保或节能标准、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陈述或意思表示,一旦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发生冲突,则按照“就优不就劣”的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与执行。(2)在招投标过程中,属于乙方送交了经甲方确认的货物样板的(双方共同签署《货物样板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板),此样板即为验收标准。1、乙方交付的货物,其质量、技术、环保、安全、卫生等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本合同执行的最低标准。但是,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按约定的标准执行,即使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该约定标准,仍应视为违约。第十二条验收标准8、如果甲方未及时参与乙方组织的验收工作,乙方应当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参加验收,应视质量合格且甲方拒收货物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合同总金额达到50万元的分两期支付)4、有偿保修服务期内而需要维修或维护的,乙方仍应按本条约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运行。有关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给予最优惠价格。3、质保期内须提供常设7天×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甲方的故障通知,如电话响应无法解决的,报修响应时间为12小时,24小时维修工程师赶到现场。若故障在48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质保期内每学期需进行1-2次的例行设备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所有软件质保期内免费维护升级。质保期满1个月前由中标供应商对用户的仪器进行一次免费的、全面的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潜在的问题,应在质保期内将问题解决。2、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全额免费包维修、包更换或退换、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如确属甲方人为原因损坏,亦须无条件维修、更换或退换、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但甲方应给予合理费用。1、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期限:
1、本合同总金额超过50万元,双方同意:在甲方正式支付上列第十四条第2款所约定的第二期合同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金额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以担保为期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出具的银行保函受益人为甲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责任而导致保函议付,受益人可议付此保函,并将相应款项退还至甲方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指定账户。第十五条支付第二期合同款的其他附加条件(合同总价50万元以下的合同:全部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最终被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均在《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乙方提供的外商发票的原件(Invoice)、代理费用发票(如有)、厂家出具的调试报告(如有)、付汇水单的复印件或外汇汇款申请书、报关单、海关完税/免税凭证等后,连同签字确认的《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甲方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开户行:******;账号:******)支付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合同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3、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支付合同款。支付后,视作乙方已经收取合同款。2、第二期合同款之支付:全部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最终被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均在《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上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函、外商发票的原件(Invoice)、代理费用发票(如有)、厂家出具的调试报告(如有)、付汇水单的复印件或外汇汇款申请书、报关单、海关完税/免税凭证等后,连同签字确认的《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开户行:******;账号:******)支付55%合同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1、第一期合同款之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关境内提供货物为中标供应商开具的100%增值税发票,免税进口货物为外商提供的100%形式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开户行:******;账号:******)支付45%合同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2、鉴于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可能存在时滞,故甲方向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支付手续之日可视为甲方实际付款之日,但是,甲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或确保上述款项能尽快付至乙方。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向甲方提供有效、完整齐备的发票或免税证明,以及用于财务支付和结算所必备的票据、单证或凭证等文件的,则合同款之支付时间顺延且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款支付时间顺延与时滞3、本条所称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期,仅为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其可以与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设定的期限不一致。2、自甲方收到前款履约保证金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约定的;(2)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1)逾期三十天仍未交齐货物的;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对货物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但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否则,超过部分无效。1、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3)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1)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本合同其它约定情形的。
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3、本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之约定,为总则性条款,其均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之计算。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和调查取证费用)以及财产性行政处罚等。1、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货物,包括配件、附属工具、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等,即使在使用功能上不存在任何相互关联性,亦应视为整体货物;违约迟延交付的那一部分货物,即使对本合同中的其他标的物之安装、验收、使用等不构成任何影响,亦应按合同总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1、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乙方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10、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视乙方交付不能,甲方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同时有权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9、乙方保证其出售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货物在所有权、知识产权、许可销售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如果任何第三人被仲裁机构裁决或被法院判决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主张权利,或货物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查封、罚没,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另行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8、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无履约保证金可扣除或履约保证金已被甲方扣除了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7、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交齐货物,或者因质量验收迟延而应视为逾期交货的,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该解除效果不影响违约金之支付。6、乙方逾期交齐货物,或者因质量验收迟延而应视为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至交齐货物之日止。
对本合同的解释,除了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订约过程)解释、体系解释、善意解释等规则外,如果对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则按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第二十条合同解释3、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就本合同向甲方承担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责任。2、除乙方之外的联合体成员必须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1、乙方如果与他人对本采购项目联合投标中标,则乙方可以代表联合体签订本合同。第十九条联合投标与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适用4、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并因此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双方或本合同三方因该不可抗力争议而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不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3、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履行责任、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本合同有关事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事因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响合同义务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政府政策的改变等非自然灾害。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补充协议包括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等,但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之。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相冲突者,视为对该条款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二十四条补充协议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合同的双方或三方均同意将争议(包括票据法上的争议)提交给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仲裁程序,适用该会的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之成立与效力、履行、解释、票据等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附件三:联合体成员向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附件二:《海关事务代理合同》。√(1)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2、有关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双方审定的各种图纸、表格、数据以及技术资料、货物清单等。下列选择项中,为本合同附件的有(在有关选择项前打√):1、补充协议、有关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合同构成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签字日期互异的,以后签日期为生效日。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与效力(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或技术之标准、指标、参数、标值、性能、环保与节能标准、附件或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表示,即使在本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文字体现或表述,或即使未经甲方签字,亦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在投标时向甲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货物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的授权文件及其在广州正式登记的技术服务或售后服务机构资料等。3、除本条第1、2款外,如果本合同系经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即使未经各方签章,下列文件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4)附件四:《货物样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合同文本3、一方当事人变更本合同中列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或帐号的,应自其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通知或迟延通知对方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关责任。2、无论双方关系好坏程度如何,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签收来自对方的说明函、澄清函、通知书、异议书、催告函、法律意见书等往来文件。1、遇有合同争议或异议情形,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和通讯,应当用书面形式,且均自其送达时生效。第二十七条通知2、乙方代表联合体,一旦于本合同上签字,合同效力即及于联合体内的全部成员。
(2)技术培训。在甲方用户所在地对不少于5名用户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原理、仪器结构、硬件操作、软件使用、数据处理、维护保养及简单故障排除等。培训期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食宿及其它费用应由乙方自理。仪器使用一段时间视甲方需要,经过协商可再进行高级培训。(1)实地现场培训:在设备安装、调试完后,乙方须派出熟悉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对甲方用户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参数的设置、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简单故障排除、终端技术等,以确保甲方用户能够对货物有足够的了解和熟悉,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有关技术培训或咨询服务的约定:第二十九条其它约定的事项2、各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
进口货物海关事务代理合同附件:GDS-合同货物清单:(4)乙方应将所有培训费用(含培训教材、差旅、食宿费用等)支出纳入合同总价。(3)乙方必须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用品。所有的资料必须是中文书写。
1、依据买方广州大学与卖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编号为GDS-)第六条和第七条,为了配合卖方办理进口货物之海关手续,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特订立本代理合同。(一)合同依据、目的和性质受托人(进口货物卖方):委托人(进口货物买方):广州大学签约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合同编号:GDS--1
注:以上列表不能全面载明需代办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的,另见附件:《需代办海关进口手续之货物清单》。(三)需要代办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单位:人民币元)受托人应全面负责办理本代理合同第三条所列货物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之报关、清关、关税、检验检疫以及其它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全部海关事项。(二)办理事项2、本代理合同之法律性质并非法律上的外贸代理合同,而是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细化,亦即受托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实为卖方履行《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义务的行为。
2、根据委托人对有关进口货物依法享有的海关税费之减免权,以及委托人提供的申报免税证明文件等,对该进口货物办理进口环节上的各税种、税项之减免事宜。1、受托人作为《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当事人,必须且已经全面知悉该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并且依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其于进口货物之海关程序上发生报关、清关、关税、检验检疫等的一切海关事务。(五)受托人的义务和权利2、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享有基于《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1、对依法可以减免海关税费的进口货物,委托人应当办理进口免税报批手续并且向受托人及时提交用于减免海关税费、报关、清关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和资料。(四)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执行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六)争议处理6、受托人享受的权利,按照《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中的约定执行。5、因本《海关事务代理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故受托人所为“代理行为”之全部法律后果均应由受托人承担;如果委托人因本代理合同而受到损失,则受托人须按《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的约定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4、受托人无权因履行本代理合同而向委托人收取任何代理费、清关手续费和其它任何可能发生的费用。3、必须按照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全面交付进口货物之关税交纳或减免、检验检疫、报关清关等事项的证明文件。
各方所执正式文本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代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6份,委托人执4份,受托人执2份。(八)附则本代理合同之生效时间,为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之生效日期;即使其签署时间与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相异,亦须追溯至上述《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之生效日期。(七)合同生效
附件:GDS--1需要代办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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