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学院全媒体实验实训中心进口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2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长沙学院(1).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013005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媒体实验实训中心进口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013005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90天内交付并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物经过汽车运输和搬运的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支付方式:长沙学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凭用户的验收证明单,乙方出具的相关票 据支付合同总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支付方式:长沙学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质保期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会城门支行( 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020004140900671708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产品应是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场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检测报告)。 5.2.2 本项目的整体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叁年。所有软件在质保期内免费使用、维护、更新、升级。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乙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 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2.4 乙方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 货到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并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叁 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3)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1)乙方提供 5×7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4时内上门维修。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3)项目完成后,乙方进行系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天,培训人数不少于 12 人。系统功能循环培训不少于 3 遍,以便于甲方组织老师分组学习。工程师进行培训所产生的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售后服务电话:010-63981324、13910801453,联系人:霍丹钊,若有变化,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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