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ty2023h-gf-058
预算金额150万元
招标公司浙江省公安厅
招标联系人吴聪瑜0571-87058489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TY2023H-GF-058 

二、项目名称: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首座5号楼725室-1            

   被投诉人:浙江省公安厅,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5号7楼722房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2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2幢112室
3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2号D座303-5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对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编号:ZJTY2023H-GF-058,包号:标项一,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根据我公司质疑请求,开展对于“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两位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的审查工作,且未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给出实质性回复。在我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一是有条件查看相关投标人的询标澄清,确认询标澄清中是否有报价合理性说明;二是有义务根据我公司质疑请求开展报价合理性审查工作,并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进行一一答复。事实依据:投标人“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标项一的报价为105000元,除去密评费用50000元,用于项目功能开发和实施运维的费用仅55000元,仅为预算1908800元的2.88%;投标人“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标项一的报价为200000元,除去密评费用50000元,用于项目功能开发和实施运维的费用仅150000元,仅为预算1908800元的7.86%。据天眼查企业工商信息显示,投标人“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参保人数仅4人,与完成本项目开发、实施、交付的客观人力资源需求不符。本项目标项一软件清单共165个功能点,建设的内容相对复杂,且要满足全省公安出入境业务运行使用需要,需要技术团队长期驻场开发维护,两家公司的报价无法覆盖成本,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33.2节: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1)投标文件没有对本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或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的;(2)投标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或者投标报价涵盖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且拒不接受修正的;(5)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唱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后价格不一致的;(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限价的;(7)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8)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9)投标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10)不响应或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投诉请求:1、确认“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询标澄清中是否有报价合理性相关说明。2、核实“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的合理性。3、核实“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服务团队,以及两家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的真实性。4、如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投诉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答复,并回复给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我司查阅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因此,对于投标供应商的低价报价是否有效,由现场评审委员会认定。第二,我司查阅相关评审资料,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报价低于预算金额三分之一的供应商都发送了现场询标函。共有4家,分别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都对询标函进行了澄清回复。五位评审专家对4家的澄清内容进行了讨论认定,最后形成统一意见,认可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在政采云系统上确认了报价符合性审查。综上,我司认为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澄清阶段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公安厅述称:一、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标项一:浙警智治出入境应用)系我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23年9月27日委托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二、供应商质疑答复以采购代理机构意见为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2023年10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同年11月2日,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已向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质疑答复函》。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相关供应商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认为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编号:ZJTY2023H-GF-058】对于我们进入浙江省公安信息化市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本次希望通过本项目能有效地帮助打开公安信息化市场份额,使我们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安信息化行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同时,本次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可充分沉淀,对我司技术能力积累有很大帮助,后续可用于其他项目,面向其他厅局推广复制,进而摊薄本次项目开发成本。经复核,我公司本次报价合理无误。同时,相较而言,我司用工灵活,人力成本较低,对于难度高的工作由我司员工完成。对于简单重复的工作,在不影响交付质量的前提下,我司将采用优秀专业的兼职人员完成,由我司进行多重审核,做好质量把关,此法将极大的节约用工成本。另外,我司还引入了ChatGPT、文心一言等AI大模型辅助员工工作,诸如代码编写、BUG识别修复、AI作图、前端页面制作、文档编写等,将程序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能进行核心算法程序的研究,此法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极大节约用工成本。另外,我司还引入业内优秀的低代码平台,辅助程序员进行软件开发,目前所使用的JeecgBoot低代码平台,前后端分离架构 SpringBoot 2.x,SpringCloud,Ant Design&Vue,Mybatis-plus,Shiro,JWT,支持微服务。强大的代码生成器让前后端代码一键生成,实现低代码开发,JeecgBoot通过引领新低代码开发模式 OnlineCoding-> 代码生成器-> 手工MERGE,帮助Java项目解决70%的重复工作,让开发更多关注业务,既能快速提高效率,节省研发成本,同时又不失灵活性!运用一系列低代码能力如Online表单、Online报表、Online图表、表单设计、流程设计、报表设计、大屏设计等等。通过此法,极大降低了程序员的专业技术要求,通过不同技术水平程序员的搭配,以及低代码平台的辅助,大大减少重复造轮子的工作,以及手工开发的代码量,极大程度减少工作量,节约大量用工成本。此外,在本次项目中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我司与合作公司已商谈并达成战略合作,后续我司承接的各项涉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工作均委托该公司完成,且其他项目中款项结余。因此,本项目中给到我司的价格比较优惠,此部分内容我司成本较低。最后,我公司郑重承诺:若能承接该项目,我公司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我方投标文件方案提供各项服务,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交付。如中标后无法兑现以上承诺,我公司将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相关供应商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述称:1、价格部分低于所谓的项目成本是“质疑方”单方面的认知,我司将此项目作为战略项目,有自己的考量和规划,希望深度切入公安领域,“质疑方”无权对此干预。2、关于社保真实性的问题,我司提供的人员社保文件均是在社保中心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我司愿意对投标文件的虚假社保信息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TY2023H-GF-058),2023年9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19日09:30开标,共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投标,10月2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1500000元。合同目前尚未签订。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供应商“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5000元,低于项目开发成本,评标过程中未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供应商“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标项一的报价为105000元,除去密评费用50000元,用于项目功能开发和实施运维的费用仅55000元,仅为预算1908800元的2.88%。本项目标项一软件清单共165个功能点,建设的内容相对复杂,且要满足全省公安出入境业务运行使用需要,需要技术团队长期驻场开发维护,55000元的费用投入无法覆盖成本,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33.2节。质疑事项2:供应商“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00000元,低于项目开发成本,评标过程中未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供应商“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标项一的报价为200000元,除去密评费用50000元,用于项目功能开发和实施运维的费用仅150000元,仅为预算1908800元的7.86%。本项目标项一软件清单共165个功能点,建设的内容相对复杂,且要满足全省公安出入境业务运行使用需要,需要技术团队长期驻场开发维护,150000元的费用投入无法覆盖成本,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33.2节。
    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在项目评审现场,组长老师对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投标供应商发送了现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都对询标函进行了澄清回复,对于供应商的澄清回复内容,评审小组进行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认可各个投标供应商的澄清函。故贵公司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六条。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在项目评审现场,组长老师对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投标供应商发送了现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都对询标函进行了澄清回复,对于供应商的澄清回复内容,评审小组进行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认可各个投标供应商的澄清函。故贵公司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六条。
    三、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9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588000元、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1900000元、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350000元、浙江钧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690000元、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5000元、杭州图塘科技有限公司1205000元、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305000元、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1500000元。
    四、采购响应文件澄清通知显示: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请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澄清称:浙江省公安厅作为我公司跨领域服务的重要战略目标客户,本次项目系统关系我单位下一阶段产品转型和业务发展,考虑到本项目为省一级公安业务管理平台,具有示范意义,对我公司业务拓展意义重大。经公司充分研究考虑,对本项目进行战略投入。我公司承诺,将按照甲方要求,全力确保项目落地,为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警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请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说明函》显示:我公司认为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编号:ZJTY2023H-GF-058】对于我们进入浙江省公安信息化市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本次希望通过本项目能有效地帮助打开公安信息化市场份额,使我们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安信息化行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且,我公司已具备与本项目系统类似的软件平台,相关系统已基本完成开发工作,软件成果已有储备。同时,本次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可充分沉淀,对我司技术能力积累有很大帮助,后续可用于其他项目,面向其他厅局推广复制,进而摊薄本次项目开发成本。经复核,我公司本次报价合理无误。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若中标,我公司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我方投标文件方案提供相关各项服务,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交付。如中标后无法兑现以上承诺,我公司将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关于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认定说明》。该说明显示:针对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评审委员会认为2家供应商报价偏低,现场发送了询标函,两家公司都对其内容做了澄清回复。评审委员会考虑到项目内容是软件开发,结合招标文件需求里面没有明确开发人员的数量,只是要求开发时间为6个月,评审委员会认为无法认定2家报价内容不合理,故一致同意认定,2家公司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05000元、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00000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仅以“低于项目开发成本”为由主张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均应无效,在投诉环节也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评审情况作了解释说明,阐述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均有效。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分别对其报价作了解释说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杭州程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无效,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显示,对2个质疑事项均已作出答复。另,投诉人主张“投标人‘宁波钧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参保人数仅4人,与完成本项目开发、实施、交付的客观人力资源需求不符”,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里移民服务集成改革信息化工程项目(编号:ZJTY2023H-GF-058,包号:标项一)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 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悉点科技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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