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交通运输业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业务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养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批发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餐饮业住宿业邮政业仓储业商务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电梯保安主管消防保洁服务客服工程主管消控室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帮厨垃圾分类督导员垃圾分类四轮车四轮收集车门卫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空置房入伙办理验收资料接管入伙期间工程遗留问题的收集和反馈巡查违规装修整改复查房屋结构外墙外观清洁卫生治安技术指导监管管理小区的筹备公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前期介入接管验收管理处筹备花草树木园林机具绿化人员花木进行培土补苗修剪整形乔灌木植物景观施肥浇水洗菜配菜食堂各类工具化肥农药人员管理交通安全施工安全绿化地草地上践踏树干晾晒衣服绿化转护隔离设施厨余垃圾桶四轮电瓶垃圾收集车四轮垃圾收集车易拉宝横幅垃圾收集桶分类收集房周转桶垃圾分类服务进退场交接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图纸测定保洁主管巡视打扫定时定点打扫卫生间垃圾箱指示牌灯具分类宣传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12/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jc2022-wz-g-054
预算金额2668.8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润杰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高旻翔0512-69820881
中标公司苏州吴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SZJC2022-WZ-G-054
二、项目名称: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单位地址 |
中标金额 |
苏州吴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 镇孙武路 636 号 |
26688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李润杰(采购人代表),季华,杜舍,段辉(采购人代表),吉意,季晓明(组长),童一彬。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地 址:苏州太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塘路2号3号楼
联系人:李润杰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四楼
联系方式:0512-698208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旻翔、陆梦吉
电 话:0512-69820881
九、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采购文件
附件: 167202219349600337c0cf6be49dea2d62a53e4457de2SZJC2022-WZ-G-054的相关附件.zip 167202219349600337c0cf6be49dea2d62a53e4457de2SZJC2022-WZ-G-054的相关附件.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 |
||
采购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
行政区域 | 苏州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2月26日 11:00 |
评审专家名单 | 杜舍,段辉,吉意,季华,季晓明,李润杰,童一彬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高旻翔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5-83668533 | ||
采购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 ||
采购单位地址 |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99999 | ||
代理机构名称 | 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见采购文件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青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
WUCHU
第一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
山街道办事处的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采购活
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
业:承接企业为苏州吴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0人,营业收入为15246
万元,资产总额为650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2年12月23日
苏州吴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页吴楚物业追求卓越
项目类别:服务类项目名称: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项目编号:SZJC2022-WZ-G-054招标文件苏州市政府采购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投标邀请函5总目录2022年11月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前附表第七章物业考核评分标准55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49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45第四章招标书34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3日13:30(北京时间)3.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7日2.项目名称: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1.项目编号:SZJC2022-WZ-G-054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其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10.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需要通过CA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并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9.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8.采购项目内容:香山街道水桥花园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服务项目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如供应商对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不了解可自行携带相关设备(具有视听输入输出功能的笔记本电脑、CA证书等)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至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现场工作人员将提供技术支持。7.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操作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操作手册》)6.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3日13:30(北京时间)
联系人:陆梦吉、高旻翔电话/传真:0512-69820881、69820891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李润杰联系电话:15851440584(1)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苏州太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塘路2号3号楼11.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说明一、说明和释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11月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请贵单位获取本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词语释义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
2.8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7甲方(采购人):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6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5投标: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4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3投标人:指投标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4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投标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13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2.12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1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2.10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2.9天:日历日。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投标人2.18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7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2.16实质性投标: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2.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投标费用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4.投标人代表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6.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5.2本次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0.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请将网上报名的报名页面材料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10.投标质疑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通讯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联系电话:0512-69820820质疑联系人:徐芳芳田一南耿思宇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投标,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提示与要求四、投标文件说明
14.1.1封面14.1投标文件14.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3.知识产权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4.1.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4.1.4.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14.1.4.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14.1.4资格审查文件14.1.3公开分项报价14.1.2开标一览表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4.1.4.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14.1.4.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14.1.4.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三章);
14.1.5.2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14.1.5.1投标函(格式见第三章);14.1.5符合性审查文件14.1.4.7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14.1.6.3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程度和综合实力14.1.6.2人员配置及经验比较14.1.6.1技术服务方案14.1.6综合评审文件14.1.5.4其他有关符合性证明的文件;14.1.5.3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格式见第三章);
(2)以上14.1.5.1-14.1.5.3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注:(1)以上14.1.4.1-14.1.4.6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14.1.9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质、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14.1.8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14.1.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14.1.6.4类似项目业绩
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1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5)开评标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报名时在投标确认函模块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此号码在开标截止之前可修改,以投标确认函保存的最新号码为准,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开评标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3)“14.1.4-14.1.9”中不得出现投标总报价。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6.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如为多标段项目,则上述提到的全部内容是指所投标段对应采购的全部内容)。16.2投标人应按《公开分项报价》要求的内容填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9.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署、上传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8.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6.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投标人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活动。(具体操作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操作手册》)20.1投标人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解密19.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成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9.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19.1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成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单位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21.2招标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2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21.投标截止时间20.投标(响应)文件开启时,投标(响应)文件使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的CA证书解密,如由于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的CA故障导致不能解密投标(响应)文件,则开标失败,全部投标(响应)文件将不被开启,予以退回。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重新开标(开启)时间。
23.3开标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确认投标价格,如投标人未在线参加开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3.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主持,邀请投标人在线参加。本次开标(开启)不设置供应商签到环节,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上传投标文件即表示确认参加本次开标(开启)、评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3.开标六、开标和评标2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操作手册》。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2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之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在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3.5.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23.5.2.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23.5.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3.5.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23.5.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23.5资格审查
24.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4.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4.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4.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4.评标委员会23.6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投标无效。
24.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4.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4.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4.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4.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三)评标方法和标准;(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4.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5.评标内容的保密24.2.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4.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2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6.对投标文件初审
26.2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26.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6.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本项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线上询问内容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线上发出,供应商代表在不见面系统中填写澄清确认资料,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后提交。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其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7.投标的澄清26.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6.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8.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采用线下纸质澄清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如线上澄清时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线下澄清流程,供应商的澄清以线下纸质澄清为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9.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29.废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9.2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9.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单位。31.中标单位的确认七、授予合同30.2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30.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3.3采购代理机构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向未中标供应商发放未成交通知书,供应商自行登录系统打印。3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自行登录系统打印。33.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且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2.合同授予标准
34.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4.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4.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4.2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34.1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合同的签订
37.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6.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35.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八、其他事项34.7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4.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标函附件1.投标函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说明: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我方收到贵中心(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联系人:8、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7、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6、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开标一览表(总报价)附件2.开标一览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1、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无效)。填写说明:日期:年月日分包号: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综合单价)公开分项报价(一)附件3.公开分项报价2、如有分包,投标人投任何一个包的标的,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分项报价表)公开分项报价(二)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2、凡涉及到的费用应按劳动法规定执行。1.报价表包含投标单位各项成本核算和投入的成本明细,公开分项报价(一)和公开分项报价(二)中的合计金额都应与开标一览表合计金额一致;否则,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若事项较多,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纸说明。6、如投标文件报价未按上述2-5项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5、分项报价条目举例如下:劳保、损耗、人工、办公设备、服装、通讯器材、巡检器材、税金、维护、利润等各项费用等等,条目可自行添加或删除。4、本项目所有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3、本项目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并按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调整,其中人工费用相应浮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投标人(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项对应列出响应内容,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偏离表(技术、商务)附件7.偏离表(技术、商务)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