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金额
20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9/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人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否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文件,出具预算编制报告两套(按委托人公司档案要求装订并提供含扫描件、软件版、工程量计算式等的光盘2张)。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营业范围须包含工程造价咨询。 3.参选单位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服务时限说明 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完成之日为止。 服务金额 ¥3000.0元 金额说明 服务金额:3000元(包干价,含税)。 选取方式 随机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2-09-14 14:3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7838842) 采购需求书下载 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需求书.pdf 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需求书.pdf
2022-09-09
详情请见原网站
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
预算编制采购需求书
港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渝北材施变迁改工程
Q01.1.
项目委托人:重庆空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概况:本次项目内容为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及
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本项目工程造价约20万元。
二、服务内容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文件,出具预算编制报告两套(按委托人
公司档案要求装订并提供含扫描件、软件版、工程量计算式等的光
盘2张)。
三、服务期限
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完成之日为止。
四、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营业范围须包含工程造价咨询。
3.参选单位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选取方式
本项目的选取方式为随机选取
六、项目金额
服务金额:3000元(包干价,含税)
七、支付方式
本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完成后,咨询人提供正式纳税票
据且经委托人审核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费(若有违约金,应支
付扣除违约金后的咨询费)
八、金额说明
按(渝建价协【2020】2号文)相关内插法并结合市场行情计
算的咨询费。
九、其他相关要求
1.出具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准确性。
2.出现漏项、错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详合同)
联系人:詹雯雯联系电话:02367838842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9月8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02-0212)
项目名称: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预算编制)
委托人: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咨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空港经济开
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渝北三圣建材施工箱变迁改工程
2.服务类别: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完成为止。
七、本协议一式捌份,委托人执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规划发展部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
规划发展部:联系电话:
经办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与执业范围对应,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纠纷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2、“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3、“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维承人。
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造
价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
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
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
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
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协调,为咨
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
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有困难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
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四、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
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按书面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函复)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
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经双方协商后进行更换直到终止合同
六、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
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的
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
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
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
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咨询人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咨询人应
及时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
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可相应延长,并应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由于不属于咨询人的原因,致
使咨询业务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时,咨询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约
定由此而增加的酬金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由此在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
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补偿。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终止不应影响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
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九、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六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
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
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
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
十、其他
第三十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时,
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咨询人如需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
意,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
若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参照协议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48小时内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具体如下:
1.本合同禁止转包。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服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他人
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2.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且经委托人催告调整后仍然
不能达到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酬金,并应向委
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咨询人应保证出具的报告准确性,若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项描述不清、
描述错误的每1个扣5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服务费的20%。若因咨询人清单工程
量计算错误造成单项造价增减超过5万元的,每个扣5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服
务费的20%。咨询人有重大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自委托人下达预算编制任务之日起5日历天内出具预算编制初稿,审核后2日历
天内出具正式报告,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的,每延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500元/天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服务费的20%。超过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任
何费用。
5.咨询人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由咨询人自行负责,一切的安全事故由
咨询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金额与支付时间向造价咨询人支付正
常服务酬金:
1、咨询费
中选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最终支付金额:虫选金额一赔偿违约金
2、咨询费的支付:
(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预算编制报告两套(按委托人公司档案要求装订并提供
含扫描件、软件版、工程量计算式等的光盘)
(2)本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完成后,咨询人提供正式纳税票据且经委托人
审核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费(若有违约金,应支付扣除违约金后的咨询费)。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
及时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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