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为【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2023-02-14 16:0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 项目业主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 采购项目名称
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投资审批项目
否
- 采购项目编码
44078100707511X2302090018
- 项目规模
投资额(¥15,480,000.00元)
- 所需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
- 服务内容
本工程位于台城240国道沿线筋坑、礼边村委会,一期工程总投资约1548万。建设内容为培训楼建筑外立面改造、展览馆建筑修缮、陈展室建筑修缮、广场石材地面铺装、停车场地面铺装等。本次服务内容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工程预算编制、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 中介机构要求
仅承诺服务即可
- 其他要求说明: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金额说明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本项目服务金额约10.6万元,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 是否选取中介
否
- 有无回避情况
否
- 截止报名时间
2023-02-14 16:00
-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登录后查看)
- 采购需求书下载
合同范本(全过程造价咨询).pdf 合同范本(全过程造价咨询).pdf
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需求书.pdf 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需求书.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
2023-02-10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全过程造价咨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附件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咨询费计算说明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台山市台城河滨中路
3.工程规模: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4.投资金额:一期总投资约1548万元,其中建安费约1298万元。。
5.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市与台城街道办事处出资解决。
6.建设工期或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所有内容及工程结算审核备案为止。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包含
工程概算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等。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完成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所有内容及
工程结算审核备案为止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执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有关规定,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06256.00元(壹拾万零陆仟贰佰伍拾陆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市财政局审核
为准。
2.计取方式:造价咨询费结算的计费基数以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本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因工期变化、
其它任何情况或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本项目造价咨询费包括咨询人驻场等一切费用,咨询人在施工现场所产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咨询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委托人无需另行
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
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3年月日。
2.订立地点:台山市台城。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托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
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
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
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
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
定。
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
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
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
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
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
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
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
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
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
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
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
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
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
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
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
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
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
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
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
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
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
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
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
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
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
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
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
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
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
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
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
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
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
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
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
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
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
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
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详见补充条款9.2。
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详见补充条款9.2。
5.支付
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造价咨询费结算的计费基数以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按照《关于调整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本工程造价咨
询费不因工期变化、其它任何情况或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本项目造价咨询费包括咨询人驻场等一切费用,咨
询人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咨询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全部义
务,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
5.3.1预付款:/。
5.3.2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并提交项目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初步成果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咨询人
提交支付申请后并经完成审批流程三十日内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30%;
5.3.3施工阶段费用标准按造价咨询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50%支付,进度款按当期完成审核工程量占总投资
的比例计算支付,支付至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由咨询人提交支付申请后并经完成审批流程三十日内支付;
5.3.4本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定案后,由咨询人提交支付申请后并经完成审批流程三十日内一次
性付清咨询服务费余款。若非咨询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停建、取消项目及结束履行本合同等情况,
按以下情况进行结算:如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且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
服务费的30%结算;如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上报有关部门但未进行审核定案的,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
制咨询服务费的10%结算。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
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履行合同期间,如属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终
止,咨询人除不退还已收取的服务酬金外,委托人还应根据咨询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余下的服务酬金;
如属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咨询人不收取服务酬金并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收的服务酬金。
7.争议解决
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7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保密期限为永久。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规定。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
约定: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9.补充条款
9.1工期及成果要求:
9.1.1咨询服务期限:自咨询人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开始实施,至完成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并通过相关部门
审核为止终结。
9.1.2成果要求:经签字盖章的工作成果书面文件、计算书底稿,并同时提供工作成果的Excel表格、Word
文档、预算软件版本等电子文件,提交成果的时限和数量要求:
①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提交时限:咨询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在收到
施工图文件后10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施工图存在问题,并提交工程预算送审稿,在委托人答复和
处理设计图纸问题(包括修改的施工图纸)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提交书
面成果报告6份(电子版1份),如项目是招标项目,需配合委托人按相关要求提供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及电
子版;
②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时限要求:自收到施工方提供的完整资料后3天内完成月度计量、季度计价审核。收到
变更、签证类资料后5天内给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成果文件5份;若工程实施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
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执行;
③结算审核成果提交时限: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初稿,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报告6
份(电子版1份);若工程实施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具体时
间执行。
④每月提供一次阶段性工作报告。
9.2咨询人违约责任的:
9.2.1若出现咨询人编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工程预算(含钢筋抽料)和审核结果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误差率5%~8%(含)(不含需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价后实施的工程部分),委托人将按照市
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06]88号)的规定,报
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扣减该期服务酬金的20%;误差率超过8%,扣减该期服务酬金的30%。
9.2.2咨询人在收到图纸后,于5日内提出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晰、不完整的有关影响计价工作的疑问的
书面意见,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迟的,每逾期一天,扣减服务
酬金的1%;因咨询人未认真阅读施工图纸而导致延迟提交成果文件或审核定案时间的,每逾期一天,扣减服
务酬金的1%。
9.2.3造价咨询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造价咨询工作,认真、准确、及时出具咨询成果文件,因
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索赔,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9.2.4委托人有权到咨询人项目办公现场检查人员到位工作情况,如不符合咨询人承诺的人员配备情况,每
缺席一人次扣减咨询费用人民币500元;如拒绝委托人到咨询人办公现场检查的,视为咨询人承诺的全部人
员缺席情况处理。
9.3咨询人须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论。按照《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严格遵守《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
号),驻场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配有工程计价软件的手提电脑、计算器及各专业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
额),根据审核依据认真审核,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月度计量、
季度计价等相关审核成果资料,复核人在封面签名、盖执业资格章,咨询人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工程预算和
审核意见和审核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9.4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对工程预算文件有异议时,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解释和调解工作。且不收取服
务酬金。
9.5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如有违反以下条款,委托人可进行诚信登记并有权根据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限制
咨询人承接委托人的咨询业务:
9.5.1咨询人未独立编制项目工程预算的;
9.5.2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在委托人书面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做出明确答复的;
9.5.3因咨询人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本工程的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而延误项目工期时间的;
9.5.4不服从委托人的工作安排及要求的。
9.6咨询人在编制工程预算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与他人串通抬高工程预算造价的行为等重大过失,违反
法律法规,委托人有权终止与咨询人的合同关系并进行扣除100%报酬处罚,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移
交检察院查处。
9.7咨询人至少委派1个造价人员驻场。驻场人员要求:1、咨询人需承诺保证1名经验丰富的工程造价人员
驻场,驻场人员可按专业要求分阶段驻现场;驻场人员工作要求:服从委托人管理和工作分配,满足现场工
作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委托人现场工作要求为止。
9.8工程预算审核定案后,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经济指标分析表”,并在10日内
提交给委托人。
9.9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
9.9.1预算编制阶段
协助委托人编制和调整工程概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整体工程和有需要的各专业分项预算和工
程量清单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须全程参与完成工程量清单审核工作;核实材料、设备价格;如发现施工图有
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或不符常规设计时,应及时地向委托人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协助委托人进行
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控制价编制和送审等工作。
9.9.2施工阶段
提供项目施工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计量、计价;签发支付证书;审核施工期间因
设计变更、修改、签证等而产生的变更及工程量清单预算漏项审核,参加相关工程造价会议,建立工程计量
审核台账。本项目要求派专人驻场跟踪服务,场地自行解决,并配置相应办公设备和计价软件;本项目需要
配合限额设计,因设计调整而有可能多次调整工程预算,但不因此增加造价咨询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
关费用的事宜均由咨询人负责预算编制及结算复核。若本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对造价工程
师的授权范围的内容,由咨询人负责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9.9.3结算阶段
工程结算审核。
●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⑵协助拟定施工招标文件与合同相关条款;
⑶进度款(计量与支付)审核;
⑷变更、签证工程量及清单预算漏项子目价格审核;
⑸工程变更前的造价分析;
⑹信息价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设备、材料,经市场询价后进行专业评估,综合分析后确定其市场价;
⑺工程结算审核;
⑻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并计算或审核其造价和协助谈判等工作;
⑼委托人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酬金 | 酬金 | 备注 |
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
投资估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经济评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设计概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施工图预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审核□调整 | ||||
最高投标限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投标报价分析 | □编制□审核□调整 | ||||
清标报告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服务阶段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 □编制☑审核□调整 | |||||
合同价款调整 | □编制☑审核□调整 | |||||
工程变更、索赔、签证 | ☑审核 | |||||
实施阶段竣工阶段 | 资金使用计划 | □编制 | ||||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
其他: | ||||||
竣工结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竣工决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其他服务 | 工程造价鉴定 |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 | |||||
其他服务 |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名称 | 数量 | 面积、型号及规格 | 提供时间 |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台山市台城街道筋坑村文化振兴示范项目
(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需求书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资质)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仅承诺服务即可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本工程位于台城240国道沿线筋坑、礼边村委会,一期
工程总投资约1548万。建设内容为培训楼建筑外立面改造、
展览馆建筑修鳝、陈展室建筑修鳝、广场石材地面铺装、停
车场地面铺装等。本次服务内容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
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工程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凌工结算
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三、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为台山市台城街道。
四、采购预算和公开选取方式
1、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
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本项目服务金额约10.6万元,最终
以市财政局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2、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直接选取。
五、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所有
内容及工程结算审核备案为止。
六、结算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合同条款及市财政局审核的结算价为
准。
七、解决争议方式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20年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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