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泉州市洋屿土壤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5]QZKDZB[TP]2020002-2的泉港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处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6 | 其他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 其他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 3 | 年 | 国内 | 644400 | 1933200 | 洋屿土壤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19332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1933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为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污水处理厂;
4.3交付条件:按合同和采购人验收制度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委托处置的范围:泉港生活污水处理厂。 5.2污泥接收点:泉州市洋屿土壤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园区 5.3主要条件和要求 5.3.1基本服务要求 (1)乙方应具有成熟的污泥处置处理技术及工艺,用于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污泥规范化处置,确保污泥处置处理过程结果达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目的。 (2)乙方应保证该技术工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乙方应自行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处置授予的污泥运输、处置处理权。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4)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污泥处置、运输费、过磅费、装卸等各环节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泥处置处理项目设施,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置处理、储存污泥,处置处理、储存过程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及影响生态环境,处置处理结果必须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污泥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目的。乙方污泥处置处理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或处置结果不能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政策要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在委托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对甲方提供的污泥(含水率≤80%)进行接收和处置,每日正常接收污水厂污泥的时间为6:00至22:00,特殊情况可以电话预约允许进场,必须确保日产日清甲方生产所产生的污泥。 (6)乙方应负责在污泥处置场地现场安装监控,必须清晰显示现场过磅过程及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确保甲方可以实时监控,实时查看污泥接收情况。且视频影像资料必须保存30日及以上。 (7)甲方将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污泥量和经招标确定的污泥处置处理的中标单价,单价179元/吨,据实根据完成处置量按季度核算并支付污泥处置处理服务费。乙方应在接到泉港生活污水处理厂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响应,及时外运污泥,逾期按乙方上个月均污泥处置量*中标价*20%扣拨本月款项。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污泥处置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中途提高污泥运输、处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10)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监督及要求,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联单管理制度,协助配合各项检查、督查等工作。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由乙方提供用于污水厂内运输装卸污泥的车辆, 5.3.2污泥处置项目设施要求 (1)乙方应具备条件成熟的污泥处置场所、生产、设备、设施等,能够在中标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立即用于接收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污泥合规合法处置。 (2)乙方可以采用租赁等方式使用污泥处置场地,并保证场地使用的合法性,任何由于污泥处置场地使用引起的法律纠纷或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乙方应自行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应在“接收点”安装地磅,计量甲方提供的污泥处置量。 (4)污泥处置场地应具备满足污泥卸车、堆放要求,并保证该场地可安全倒车卸车等基本条件,以及在暂停处置处理情况下至少可连续四十八小时堆放污泥的储量要求。 (5)本项目的污泥处理处置生产出的产品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NY525-2012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标准规范要求。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污泥运输接收点各项环保验收、资质证明材料(纸质、电子档),包括污泥产品销售证明,检测报告等,定期接受甲方检查。 5.4委托服务期要求:委托期限为三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验收期次说明: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且符合国家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订后,服务期为三年,每季度(三个月)按污泥处置实际数量结算,须提供正式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说明: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递交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的违约责任发生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从当月处置费中扣除2000元,若乙方合同期间未有违约现象发生,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服务期为三年, 2020 年 6 月1 日至 2023 年 5月 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处置授予的污泥运输、处置处理权。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扣除当月处置费。 10.2甲方将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污泥量和经招标确定的污泥处置处理的中标单价,按季度核算并支付污泥处置处理服务费。若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接受处理污泥超过48小时,逾期按乙方上个月均污泥处置量*中标价*20%扣拨本月款项。 10.3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中途提高污泥运输、处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单位(t)污泥处置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中标单价*实际处置量确定。 14.2本项目的污泥处置技术工艺:污泥土地利用(分为园林绿化、农用、土地改良、林地利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泥处理技术工艺,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的实际要求。 14.3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环保监督及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装运污泥并运出污水厂视为污泥已接收,污泥接收后,由于污泥后续去向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4.4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臭味、噪音、粉尘等污染源,处理工艺及效果必须符合环保关要求,如由上述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4.5乙方须提供污泥堆肥后的去向证明。 14.6乙方在应急接收污泥中出现无法接收时,需自行负责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污泥处置。 14.7乙方应在中标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可立即接纳并合规处置招标人污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泉港区政府采购办及代理公司备案各执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泉州市洋屿土壤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行政办公区1号楼3楼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园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钟云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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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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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650903388 |
联系方法: | 1985945492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5902199310601 |
签订地点:泉港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