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23000202302000217
二、项目名称: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天嘉地硕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园区龙园路甲5号3幢111室
2.被投诉人:山东鼎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蓝海商城66号
3.相关供应商: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石基村路段南侧(厂房2)
4.当事人:无棣县公安局
地址:无棣县棣州大街公安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4年1月1日对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623000202302000217,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2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1日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23000202302000217
二、项目名称: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天嘉地硕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园区龙园路甲5号3幢111室
2.被投诉人:山东鼎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蓝海商城66号
3.相关供应商: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石基村路段南侧(厂房2)
4.当事人:无棣县公安局
地址:无棣县棣州大街公安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4年1月1日对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DNA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623000202302000217,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2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1日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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