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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9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8:4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平安路66号永盛国际商务花园1栋201室205房
法定代表人:孙衍策
被投诉人1: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采购人)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路63号
被投诉人2: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8号华美大厦10楼
投诉人新余衍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血管内超声系统”(项目编号:440605-2023-06466)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8月21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被质疑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调查、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指向特定产品。就是指向“波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评审标准不客观。
投诉人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条款和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然后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根据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均有3个或以上品牌满足要求。本项目在质疑处理阶段,我方就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详细复核。经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均有3个或以上品牌满足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产品。(2)本项目已通过发布更正公告形式调整了个别技术参数并对部分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量化。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同时为了促进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和充分竞争,本项目于2023年9月5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6个参数进行了调整(①删除原序号1 中的“支持≤ 9MHz 且≥55MHz 机械旋转式超声导管技术";②删除原序号4的 三角号“▲”符号;③原序号8中的“黑白”调整为“彩色”;④原序号29中的“频率≥60MHz,轴向分辨率≤22微米”调整为“频率≥50MHz, 轴向分辨率≤24微米”;⑤原序号30中的“频 率≥60MH”调整为“频率≥50MH";⑥原序号31中的“工作频率 ≤9MHz”调整为“工作频率≤20MHz”), 同时对本项目详细评审(技术部分)中的“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应急方案”及“培训计划”该4项评审因素调整为“项目实施方案”,并对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对详细评审(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详情请见本项目于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发布的更正公告。(3)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得出“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为进一步确保招标文件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代理机构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组织专家组(3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经专家组对招标文件的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理,未见有缺漏及明显倾向性条款,且评分标准合理。
针对投诉事项2:(1)采购需求已将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加以说明。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并结合实际特点制定了评审标准,明确了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本项目答复质疑后发布更正公告,已经对部分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量化。结合本项目实际的采购需求,同时为了促进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和充分竞争,本项目于2023年9月5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本项目详细评审(技术部分)中的“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应急方案”及“培训计划”该4项评审因素调整为“项目实施方案”,并对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对详细评审(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详情请见本项目于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发布的更正公告。投诉人所投诉的评审标准是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之前的内容,是已作废的评审标准。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1、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1)根据本项目2023年9月5日发布的更正公告,血管内超声系统带“▲”的技术参数更正为:▲2.触摸屏式控制面板,可以显示所有按钮,避免污物流入按键缝隙造成控制界面污染及电子故障。▲10.对于图像的任意帧在主机上可以进行多次面积和距离测量:可进行≥3次面积测量和≥9次距离测量。▲18.用于冠脉血管的超声导管:具有宽带技术的机械旋转式超声导管,频率≥50MHz, 轴向分辨率≤24微米。▲20.用于心腔内的超声导管:工作频率≤20MHz,可以探测心脏腔内各组织成分的形态、比重和质地。同时招标文件也附特别说明,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2)根据本项目2023年9月5日发布的更正公告,血管内超声系统评审标准更正为:“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障方案、供货计划、安装调试方案及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评审(本项最高得10分):1.投标人提供的运输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前车辆检查制度、跟车人员安排,备用车辆情况及运输调度能力,方案内容齐全,得2.5分;无提供或方案内容不齐全的,本小项得0分;2.投标人提供的供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进度计划安排、所投产品的备品备件的供应情况,计划内容齐全,得2.5分;无提供或计划内容不齐全的,本小项得0分;3.安装调试方案(本项最高得2.5分):(1)投标人拟投入到本项目为所投的设备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人员,每提供1名人员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5分。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件或证书(如身份证、职称证或技能证、专业培训类结业等证书)的复印件(如有),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往前顺推)内任意一个月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的复印件,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资料不齐全或为含有无效证件(证书)或证明材料清晰度不够导致评委无法辨认的均不得分;上述人员不得与为采购人提供培训的人员为同一人,否则本小项不得分。(2)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流程、安装调试标准,方案内容齐全,得1分;无提供或方案内容不齐全的,本小项得0分。”4.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设备质量全过程控制、设备制造商(或生产商)的专业技术支持,方案内容齐全,得2.5分;无提供或措施内容不齐全的,本小项得0分。”。
2、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能满足本项目基本需求的产品中包括但不限于飞利浦火山、深圳开立、波科。
3、2023年9月12日,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组织专家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为: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理,未见有缺漏及明显倾向性条款,且评分标准合理,同意作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指向特定产品。就是指向“波科”的问题:一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系统,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因此,本项目采购人基于实际需求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采购标的功能、性能等设定技术参数并无不当。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需求禁止行为中序号16规定,禁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经查,本项目所需采购的货物为血管内超声系统,在市场上能基本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不少于三款不同的品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牌:飞利浦火山、深圳开立、波科等。由此可知,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能基本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并提供不同品牌的产品,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技术参数为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或某一特定品牌或供应商量身定做,更不能认定该技术指标的设定指向了特定的“波科”产品。
三是关于招标文件第10页附表一特别说明“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上述技术参数要求仅为评审因素,而非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产品进行响应,如部分参数未完全响应或部分响应的,并不会产生投标无效的结果,而仅是影响评分,技术参数的评分并非供应商是否能最终成交的决定、倾向性因素。
四是投诉人提供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采购的血管内超声系统”、以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医院采购的血管内超声系统”的中标结果产品等证据材料仅证明以上中标产品符合本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参数,但并非仅有该品牌产品才满足。鉴于本项目采购标的设定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已有的工作条件设定的技术要求,现有证据可证明至少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基本满足,无法认定该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品牌或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以及排他性。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评审标准不客观的问题:一是根据9月5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对本项目详细评审(技术部分)中的“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应急方案”及“培训计划”该4项评审因素调整为“项目实施方案”,并对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对详细评审(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二是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招标文件更正后相关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规定。
另外,本项目经专家组对招标文件论证,其一致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理,未见有缺漏及明显倾向性条款,且评分标准合理。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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