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标的13-洞口县又兰镇又兰粮站综合楼110室
金额
28.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邵国资〔2024〕307号
预算金额28.4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赣湘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标的13-洞口县又兰镇又兰粮站综合楼110室
交通便利
正在报名
当前价:28.4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房屋朝向: 南
建筑面积: 62.4平方米
挂牌价:28.4万元
保证金:28.4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8月12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6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的资产的位于洞口县又兰镇S221线又兰粮站综合楼的110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23洞口县不动产权第0002124号,权利人: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 ;用途: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它;共有宗地面积:744.19㎡,本标的房屋建筑面积62.4㎡;土地使用期限:2005年10月30日至2045年10月30日止,房屋总层数:5层;所在层:1层;房屋结构:混合结构;竣工日期:1995年。详情请参见湖南金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金城市估字【2023】房估字第0901001号评估报告书。起拍价:28.4万元,加价幅度0.1万元,竞买保证金28.4万元。
注:上述房屋修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可能存在转让方及拍卖人不知道的瑕疵,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转让方及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实地勘查标的现状。
2、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原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按规定交纳了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后,转为成交价款,尾款由竞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清。
二、特别说明
1、本次竞价的房地资产(含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明暗瑕疵)其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权年限、用途、用地条件及公用部分面积、分摊面积、四至界址点坐标以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勘察测绘后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内容为准。竞价转让时所介绍的面积及相关情况与办证时的面积及有关情况有差异,转让方、拍卖人、交易平台不赔偿,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不实行多退少补。资产的转让范围、移交、过户、付款等相关事宜均以转让方的《资产转让合同书》所约定条款执行。
2、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方负责提供相关证照资料并提供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3、竞得人在约定时间内交清全部价款金额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转让方在1个月内按现状将实物移交给竞得人,移交后由竞得人自行管理资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水、电、气等设施的分离、过户申报、立户开通、增容等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所需各种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资产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
5、资产移交前标的物权属纠纷和矛盾由转让方负责处理,资产移交后,竞得人应本着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自行负责处理好与周边的一切矛盾纠纷,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次竞价转让的标的按惯例依其现状(包括明暗瑕疵)拍卖转让,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转让方和拍卖人提出。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内应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明暗瑕疵、面积数量、四至界址情况、规划情况、用地条件、债权债务情况、共墙共垛情况、产权情况、房屋租赁情况、地质自然概貌、地下埋藏物、高空架线、资产现状等情况。同时竞买人还须对权证过户手续办理的相关情况及应缴费用情况去有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得人自己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网络竞价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物情况,认可标的物现状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明暗瑕疵及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责任。转让方、拍卖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竞得人所购得的标的不退、不换、不修、不补,且无论何种情况下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7、转让方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转让方、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8、转让方、拍卖人、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到该标的面积数据、平面图、测绘图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9、竞价成交后,竞得人若在今后转让该资产时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转让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转让方、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拍卖人在本次拍卖文件中提供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
11、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竞得人须向湖南赣湘拍卖有限公司交纳标的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竞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拍卖人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2、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竞价资料文本、《资产转让合同书》,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等合同文本。
13、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转让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文件标准由买受人全额交纳。
2、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按成交价5%向湖南赣湘拍卖有限公司交纳。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原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清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价款或原路退回,买受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清剩余成交价款。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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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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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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