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ECY[GK]2020010的平和县坂仔镇生活垃圾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2012150 | 12012150 | 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 我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无 | ||||
合计: | 120121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20121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开始履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人员及设备设施按采购要求配备齐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范围 5.1.1 项目服务范围:平和县坂仔镇全域需转运及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5.1.2 配套设施设置:甲方负责提供坂仔镇转运场地,乙方负责进行转运场地建设。 5.1.3 合同期限: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主)。 5.2作业事项 乙方负责开展平和县坂仔镇生活垃圾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甲方负责收集坂仔镇生活垃圾至转运场地;乙方必须负责转运场地需转运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装车、管理转运场地,并负责转运至具有处置能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进行处理。 5.3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要求乙方每日转运量及无害化处理量50t/d左右(具体数量以甲方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确定的数量为准),不设置数量的上下线;所有垃圾转运车辆报甲方备案,转运垃圾必须经过坂仔镇地磅房称量,由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名确认,依据坂仔镇地磅房磅单作为结算(同时提供进厂地磅单作为佐证)。 5.3.1转运及无害化处理作业时间安排 (1)生活垃圾日常转运时间:04:00-18:00。(具体接收时间以当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规定为准) (2)无害化处理时间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规定为准。 (3)如遇上级政府重要活动时,应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完成甲方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量。 5.3.2机械作业要求 (1)转运车辆做到外观干净整洁,车况良好; (2)转运车辆在转运过程中,不存在垃圾溢出、抛、洒等现象; 5.3.3垃圾运输质量标准 (1)垃圾转运车运输的垃圾必须是招标范围内的垃圾。 (2)垃圾计量以坂仔镇地磅房过磅计量为准(每车净重按毛重-皮重获得),与进厂地磅单记录不符的垃圾量不予确认。 (3)垃圾转运车辆只能用于运输甲方指定的坂仔镇全域生活垃圾,乙方不能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运输垃圾、废土和杂物等,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保证采取密闭式运输,在垃圾转运过程中不得出现滴、洒、漏现象,若因滴、洒、漏问题造成垃圾无法转运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的垃圾运输车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必须服从甲方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倾倒干净并将垃圾集装箱复位后方可离开卸料区。 (6)垃圾集装箱固定材料的配置、集装箱固定操作和到卸料厅内倾卸垃圾时的开盖及挂置地锚安全绳等均由乙方负责。由于集装箱未固定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掉落和倾卸垃圾时发生集装箱或运输车辆掉落垃圾坑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垃圾转运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完成,若乙方不在规定运输作业时间运输垃圾,造成垃圾运输量无法确认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垃圾运输车辆的停放场地由乙方自行负责,车辆按要求规范停放,定期接受甲方抽查,不符合要求规范必须及时整改。 5.3.4 其他要求 (1)转运运距最远不得超过128公里,超出部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指定负责人进行监管,并且生活垃圾转运及无害化处理量的地磅单必须经过指定负责人签名确认,依据坂仔镇地磅房磅单作为结算,同时提供进厂地磅单作为佐证。 (3)作业质量标准指应达到的国家、省、市及甲方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4)乙方所使用转运设备、员工工具等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合同期满后,可移动的工具设备归乙方所有。 5.4安全责任 乙方在履行生活垃圾转运及无害化处理作业职责中,设备及人员等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生活垃圾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考核标准 5.5.1考评办法 (1)考评制度:甲方分别对转运作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考评。 (2)考评次数:对承包范围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5.5.2考评检查内容: 2.1生活垃圾转运管理要求 (1)如垃圾转运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须灵活调整运输时间,确保垃圾转运畅顺,不影响垃圾转运工作。 (2)垃圾转运车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禁止乱吊乱挂、禁止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禁止沿途抛撒垃圾和污水滴漏的现象。 (3)每天作业结束后须对垃圾转运车(含箱体)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清晰。 (4)承包范围内生活垃圾转运场地的生活垃圾转运,要求当日转运,做到日产日清;以防止蚊蝇孽生,并定期进行消毒。 2.2生活垃圾进厂无害化处理要求 (1)乙方的垃圾转运车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必须服从甲方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漳州市辖区内)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倾倒干净并将垃圾集装箱复位后方可离开卸料区。 (2)垃圾集装箱固定材料的配置、集装箱固定操作和到卸料厅内倾卸垃圾时的开盖及挂置地锚安全绳等均由乙方负责。由于集装箱未固定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掉落和倾卸垃圾时发生集装箱或运输车辆掉落垃圾坑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3应急作业要求 辖区发生突发、紧急、特殊的应急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有特殊任务需要紧急调配垃圾转运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乙方及其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在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2.4项目安全作业要求 (1)乙方必须负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劳动管理责任,承包期内发生劳动纠纷、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 (3)作业人员的制服、反光带、反光帽、袖套等由乙方负责购买配发,并承担所需费用,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 (4)在作业时,须在显眼位置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须实施逆向行驶作业的,须在道路两头设置禁行标志。 5.6 乙方需为本项目投入以下设备及人员 5.6.1 投入设备 垃圾转运车(载质量30T) 1辆;挖掘机(350型)1辆; 5.6.2 配备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 1人; 转运车驾驶员 1人; 挖掘机(350型)驾驶员 1人; 转运场地清洁员 1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验收期次说明 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本项目承包款根据考评结果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承包款,付款时中标人须提交以下资料给采购人:①采购人出具上月项目考评报表;②签字地磅单、每月汇总确认单、进厂过磅单;③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即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零壹佰贰拾壹元伍角整(¥120121.50元) 。说明:(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为了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乙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第一年中标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2)提交方式:采用公对公转账形式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履约保函;(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承包期满,甲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服务期为叁年,2020年06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按上述第5.5条作业考核标准进行垃圾转运,在垃圾转运作业过程中,甲方有权按作业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按月考核,发现违反作业要求条款中的一条,每次罚款500元。 10.2因乙方不当行为,造成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意见放映强烈、被相关部门勒令整改,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影响特别恶劣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在日常管理服务中,若涉及与其他部门的事项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可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协助,且以甲方决定和确定为准。 14.2乙方须合法经营,负责做好员工的岗位培训,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达到要求,服务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责任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4.3乙方需根据项目要求合理配备工人和作业车辆,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收垃圾工作,建立健全自检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服从甲方业务管理和监督;遇道路污染等市容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措施,重大活动、节假日市容工作要有加强措施。 14.4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动接受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整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针对人员、设施、过往人流、车流可能产生的伤害、危险,应采取安全防护、警示措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由本项目造成事故的责任以及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监督和定期不定期考核,必须与甲方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用户需求存在的变化。 14.6乙方应接受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各种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工作制度。 14.7乙方必须承诺把本项目转运的生活垃圾直接转运至有处置能力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 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平和县坂仔镇政府采购办及代理公司备案各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和县坂仔镇政府大院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26号、12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丽清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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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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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006034522 |
联系方法: | 1395015144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雷新港城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9080533010010000008971 |
签订地点: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