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丰县残疾人康养服务中心康复训练设备、器材答疑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acchz0000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丰县残疾人联合会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杰0551-6272337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14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残疾人康养服务中心康复训练设备、器材
原项目编号:2023ACCHZ00006
原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残疾人康养服务中心康复训练设备、器材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删除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前注”中“4.针对采购需求中未标注“★”项技术条款,累计10条及以上不满足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内容。
(二)删除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其他要求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项技术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备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内容。
(三)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2符合性审查” 中 符合性审查表更正为:
(四)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3详细审查” 中 具体评分细则 更正为:
(五)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2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2 楼 6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1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本项目技术资信评分中,对★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号项技术参数属于企业用语,没有明确对应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智慧云日程提示板系统、智能云记忆训练卡、静电贴点读套装、动感彩轮、无尽深度灯镜、颜色转换控制面板、无线说话方块等7款产品中一共有12条的标★号项技术参数(如下表)。这些技术参数作为30分的技术资信评分,没有明确相应检测报告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2条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2)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应该与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参数相关联。检验依据是检验时依据的资料和文件。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应将强制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检测依据,同时应当根据采购产品的实际要求选定关键的依据标准。
法律依据:
1、《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12条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第15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请求:明确与★号项技术参数相关联的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或删除无明确检测标准的报告。
答1:见更正内容(四)。
问2:招标文件在第75页三、其他要求中,通过核查“证明材料原件”、解除合同等多种变相的考察供应商的方式,以此改变本项目的评审结果,这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75页三、其他要求中规定: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项技术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备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这属于通过核查“证明材料原件”、解除合同等多种变相的考察供应商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下图:招标文件第75页的相关截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在第75页三、其他要求的不合理、违法条款。
答2:见更正内容(二)。
问3:评分标准中业绩指向特定的行业,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4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评分要求有“投标人具有康复器材供货业绩的”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要求,如下图。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有心理行业、电子行业的产品,但对业绩的评分要求只要求特定的“康复器材”,这对特教行业的其他相关供应商属于歧视性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4条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请求:删除对业绩的评分有“投标人具有康复器材供货业绩的”的限制性要求。
答3:本采购标的内容为儿童康复器材,设置康复器材业绩与采购需求相关。具体见更正内容(四)。
问4: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投标无效”条款,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1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要求“未标注“★”项技术条款,累计10条及以上不满足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21条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投标无效”条款的违法要求。
答4:见更正内容(一)。
问5:评分标准相关实力中“2、投标人所投“服务平台”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5 分,最高得 5 分。”,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中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购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正版软件。本项目采购了近十个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是政府采购软件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能仅仅要求“服务平台”作为5分的评审因素。为何单单要求服务平台产品的著作权分值5?其他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不作为加分项么?这明显有倾向性的设置评分,指向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15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对“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的分值规定或要求采购需求中所有的软件系统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保证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得公平公正。
答5:见更正内容(四)。
问6: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综合评价设置不合理、不具体,违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如下招标文件截图:综合评价等主观打分中,大量的使用了模糊性、歧义性的词语,如稳定、低、高等不可量化性词语,什么是“运行稳定、故障率低、性能优越、安全性高”?如何衡量评判?这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1、《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6条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请求:修改评分标准中综合评价的评审要求,做到本项目评标的客观、公平、公正。
答6:该项评分内容已删除。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路交口
联系方式:0551-666750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62723379
五、附件
原项目编号:2023ACCHZ00006
原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残疾人康养服务中心康复训练设备、器材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删除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前注”中“4.针对采购需求中未标注“★”项技术条款,累计10条及以上不满足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内容。
(二)删除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其他要求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项技术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备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内容。
(三)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2符合性审查” 中 符合性审查表更正为:
符合性审查表 | |||
序号 | 评审指标 | 评审标准 | 格式及材料要求 |
1 | 开标一览表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 |
2 | 投标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 |
3 | 授权书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四 |
4 | 投标报价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2条要求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 |
5 | 投标文件机器识别码查询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机器识别码不得相同 | |
6 | 商务响应情况 |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对付款方式、供货及安装期限、供货及安装地点、免费质保期的要求。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6.1商务响应表) |
7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招标文件列明的其他要求 | |
(四)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3详细审查” 中 具体评分细则 更正为: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范围 |
技术资信分(70分) | 业绩 |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康复器材供货业绩(单个业绩中至少包含智慧云日程提示板系统、智能云记忆训练卡、静电贴点读套装、韦氏儿童评估系统、VBMAPP言语训练系统、便携式注意力训练仪、儿童认知评估与训练仪、便携式综合评估与训练仪、语言能力评估训练卡片、心理评测系统、情绪与行为障碍干预系统、视听音乐统合训练系统中的任意1种)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同时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上述业绩含正在履约的业绩。 | 0- 8 分 |
★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性 | 投标人所投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标注“★”的条款)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满分3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扣2.5分,扣完为止。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生产厂家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为评审依据。 | 0- 30 分 | |
非★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性 | 投标人所投产品其他技术参数(未标注“★”的条款)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12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扣0.02分,扣完为止。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为评审依据。 | 0- 12 分 | |
相关实力 | 1、投标人具有: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 (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 (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 注:满分9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所投“智慧云日程提示板系统”或“智能云记忆训练卡”或“服务平台”或“韦氏儿童评估系统”或“VBMAPP 言语训练系统”或“心理评测系统”或“感觉统合测试与评估系统”或“视听音乐统合训练系统”相应的软件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 0- 14 分 | |
节能环保 | 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每有1项得2分,最高得6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 | 0- 6 分 | |
价格分(3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五)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2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2 楼 6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1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本项目技术资信评分中,对★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号项技术参数属于企业用语,没有明确对应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智慧云日程提示板系统、智能云记忆训练卡、静电贴点读套装、动感彩轮、无尽深度灯镜、颜色转换控制面板、无线说话方块等7款产品中一共有12条的标★号项技术参数(如下表)。这些技术参数作为30分的技术资信评分,没有明确相应检测报告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2条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数 | 备注 |
1 | 智慧云日程提示板系统 | ★1.通过云端后台管理系统的日程编辑,可对液晶触摸屏的日程安排进行即时同步和更新,实现便捷、快速的日程安排; ★3.日程模板:内置 3 套日程模板,同时提供自定义日程模板功能,可对日程内容、时间段、声音提醒、颜色、图标等进行编辑;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2 | 智能云记忆训练卡 | ★6.登陆云端控制平台:可对 IC 唤醒卡的文字、拼音、音频、视频、图片进行云端远程上传和修改。 ★2.辨识模块:点击辨识模块,根据呈现的图片选择相应的 IC 唤醒卡放在 IC 感应器上感应,系统界面会呈现正确或错误的动画表情。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3 | 静电贴点读套装 | ★①包括物品、动物、人物和事件四大模块静电贴,可对静电贴进行点读、录音、播放。 ★②可自定义图卡内容。使用点读笔对空白的静电贴进行录制、点读、播放等,实现学习内容的扩充,满足更多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4 | 动感彩轮 | ★1.控制按钮:可以通过按钮控制动感彩轮的图案、音效、颜色、速度、播放/暂停。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5 | 无尽深度灯镜 | ★2.1 模式调节:调节面板的形状,图案,颜色或速度,面板在形状,图案和颜色之间滚动;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6 | 颜色转换控制面板 | ★1.2 有无线接收装置。 ★2.7 统计模块:可查看面板上按下按钮的次数以及面板使用的时间。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7 | 无线说话方块 | ★1.由无线说话方块和 LED 光带组成; ★5.在无线说话方块和 LED 光带距离≤30 米的情况下,当无线说话方块每翻转一面,光带在 2 秒内即变换一种颜色,总共有红、绿、等六种颜色。 | 没明确与标★采购内容相关联的检测依据 |
(2)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应该与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参数相关联。检验依据是检验时依据的资料和文件。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应将强制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检测依据,同时应当根据采购产品的实际要求选定关键的依据标准。
法律依据:
1、《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12条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第15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请求:明确与★号项技术参数相关联的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或删除无明确检测标准的报告。
答1:见更正内容(四)。
问2:招标文件在第75页三、其他要求中,通过核查“证明材料原件”、解除合同等多种变相的考察供应商的方式,以此改变本项目的评审结果,这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75页三、其他要求中规定: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项技术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采购人备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这属于通过核查“证明材料原件”、解除合同等多种变相的考察供应商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下图:招标文件第75页的相关截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在第75页三、其他要求的不合理、违法条款。
答2:见更正内容(二)。
问3:评分标准中业绩指向特定的行业,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4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评分要求有“投标人具有康复器材供货业绩的”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要求,如下图。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有心理行业、电子行业的产品,但对业绩的评分要求只要求特定的“康复器材”,这对特教行业的其他相关供应商属于歧视性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4条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请求:删除对业绩的评分有“投标人具有康复器材供货业绩的”的限制性要求。
答3:本采购标的内容为儿童康复器材,设置康复器材业绩与采购需求相关。具体见更正内容(四)。
问4: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投标无效”条款,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1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要求“未标注“★”项技术条款,累计10条及以上不满足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21条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投标无效”条款的违法要求。
答4:见更正内容(一)。
问5:评分标准相关实力中“2、投标人所投“服务平台”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5 分,最高得 5 分。”,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中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购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正版软件。本项目采购了近十个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是政府采购软件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能仅仅要求“服务平台”作为5分的评审因素。为何单单要求服务平台产品的著作权分值5?其他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不作为加分项么?这明显有倾向性的设置评分,指向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15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对“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的分值规定或要求采购需求中所有的软件系统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保证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得公平公正。
答5:见更正内容(四)。
问6: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综合评价设置不合理、不具体,违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如下招标文件截图:综合评价等主观打分中,大量的使用了模糊性、歧义性的词语,如稳定、低、高等不可量化性词语,什么是“运行稳定、故障率低、性能优越、安全性高”?如何衡量评判?这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1、《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6条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请求:修改评分标准中综合评价的评审要求,做到本项目评标的客观、公平、公正。
答6:该项评分内容已删除。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路交口
联系方式:0551-666750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3、627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62723373、62723379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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