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ljgxq2023041401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赵云雷18646140027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志鹏1881308856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统一信息编码:HLJGXQ20230414014
采购阶段:研制
需求分类:产品设备类
专业领域:其他
主要内容 一、需求描述
(一)产品名称:无人机飞行控制与管理子系统
(二)产品简介:
(1) 功能
无人机飞行控制与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飞控系统)应为数字式三余度系统(或能够满足10-7安全性要求的系统余度配置),能够对无人机三个轴向及发动机功率进行控制,使无人机达到给定的飞行状态,按照期望的轨迹飞行,并实现对干扰的抑制。同时,系统应具有从滑出至回收整个过程的管理功能,实现飞行航线和任务的规划、装订、更改和执行,并且对动力装置、遥控遥测装置、任务设备等相关系统进行管理。
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应至少由飞行控制与管理计算机、伺服舵机、传感器系统等组成,其中传感器系统应至少包括2套惯性组合导航系统、1套备份航姿系统、2套大气数据系统、2套高精度高度测量系统等。
此外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应同步提供用于半物理仿真试验台、铁鸟试验台所需的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地面试验件2套,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仿真试验柜2套等。
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飞行控制;
2)发动机控制与管理;
3)自动导航、制导与控制;
4)航迹规划与飞行管理;
5)传感器信息采集与处理;
6)地面站与无人机平台之间的数据传递;
7)飞行状态监控与应急处置;
8)状态回报(位置、速度、航姿、时间、指令控制、故障状态等);
9)具备测试数据输入及监控功能。
无人机的飞行控制方式分为人工遥控、半自动控制和全自动控制。人工遥控的输入应与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的工作相兼容,不应导致失控或不稳定。在正常情况下有意识地人工或自动切换控制模态时,其过渡过程不应影响任务完成和飞行安全。系统各模态选择时应防止可能产生错误或危险的人工或自动模态的接通,防止操作人员选择已确认有故障的模态。若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又有可替换的模态,则故障监测逻辑应自动选择和接通这些替换模态,发生故障至校正动作之间的时间延迟不应阻止对飞行状态控制的恢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将系统模态的更换选择通知操作人员。系统应使操作人员能够选择模态。
(2) 硬件设计
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硬件设计应至少满足DO-254的B级要求;
(3) 软件设计
飞行控制与管理系统的软件设计应至少满足DO-178B/C的B级要求;
(4) 适航审定要求
应满足的适航规章为《大型货运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专用条件》中的相关条款。
二、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或测量体系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    具备有人和/或无人机飞控系统开发经验者优先。
(四)    具备CCAR-23部或25部飞机的部件或系统级有人驾驶飞机适航取证经验和/或无人驾驶飞机部件或系统级适航取证经验者优先。
(五)    具有按照DO-254和/或DO-178B/C进行产品研制及适航取证的经验者优先。
(六)    具有飞控系统半物理仿真试验研发能力,并有成熟应用经验者优先。
(七)    开发过程协同开展,系统架构和源代码开放,开发成果双方共有。
三、对接时间、地点、方式及联系人
(一)时间: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5日(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道友协大街15号)
(三)方式:线下对接;
(四)联系人及电话:赵云雷 18646140027
四、对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采购需求登记表(附件1);
(二)授权委托书(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对接要求
对项目有意向,或有疑问的将“四、对接时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提供PDF版和采购需求登记表可编辑WORD版文件,然后发送到指定邮箱:18813088560@163.com。
采购人对相关疑问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答复或视情组织集中对接答疑会,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六、信息发布
仅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委托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志鹏
电话:18813088560
(本项目采用线下对接方式) 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r
(二)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或测量体系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r
(三) 具备有人和/或无人机飞控系统开发经验者优先。\r
(四) 具备CCAR-23部或25部飞机的部件或系统级有人驾驶飞机适航取证经验和/或无人驾驶飞机部件或系统级适航取证经验者优先。\r
(五) 具有按照DO-254和/或DO-178B/C进行产品研制及适航取证的经验者优先。\r
(六) 具有飞控系统半物理仿真试验研发能力,并有成熟应用经验者优先。\r
(七) 开发过程协同开展,系统架构和源代码开放,开发成果双方共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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