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YNZY-2022-032: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护栏场地硬化村内污水管网道路开挖PE110管氧化塘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池旱厕改造水冲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家小菜园小果园饲料堆放煮饲灶猪厩柴棚家禽养殖养殖厩舍工程和设备施工设备材料与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计日工补充图纸图纸修改补充补充联络化石文物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古迹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钱币设备和其他物品场内道路场内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进出场管理场内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运输场外交通专有技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基础资料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设施和条件古树名木劳动保护相关费用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竣工资料立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材料设备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现场查勘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履约担保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试验与检验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认证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实施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紧急情况处理工程保险环境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人员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测量标志物永久设备生产替代品替代材料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条件材料复核试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现场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服务缺陷修补有关工作试运行甩项工作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复原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场地清理地表还原质量保证金保函修复工程工伤保险场外设施出入现场工程管理项目参与各方的工作工程量签证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进度监督检查成本控制电讯线路接入点搭接费图纸会审设计交底非夜间施工照明洒水车辆保护建筑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工程设计标外工程工程量确认施工控制网混凝土结构检测仪器设备临时用地表
金额
18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8/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nzy-2022-032
预算金额187.2万元
招标公司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魏聪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魏聪13678789843
中标公司红河云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2022-08-23 来源: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 ||
采购单位 | 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 ||
行政区域 | 红河州 | 公告时间 | 2022-08-23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2-08-09 | 中标日期 | 2022-08-23 |
中标供应商 | 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总中标金额 | ¥186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魏聪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78789843 | ||
采购单位 | 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 ||
采购单位地址 | 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387115207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昆明市五华区银河星辰花园7幢7-5商铺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678789843 |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ZY-2022-032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三、中标信息
标段名称: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供应商名称: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环城路阿龙村段
中标金额(万元):18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标段名称: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
名称: |
施工工期:180日历天 |
项目经理:杨建云 |
执业证书信息:二级注册建造师(云2532015202134589)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元福、李旭东、白云福(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2003〕857号文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金额:1.60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地址: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183871152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银河星辰花园7幢7-5商铺
联系方式:1367878984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聪
电 话:13678789843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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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 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村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出售.docx | 2022-08-23 | 下载下载 |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采购人: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盖章)项目编号:YNZY-2022-032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为遵循磋商采购的有关规定,在递交申请文件时,除携带必要的资料外,还须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以供审验,经审验合格,采购人将接收其磋商申请文件,若有不符或遗漏,采购人有权拒收其磋商申请文件:各磋商申请人:注意事项日期:二O二二年八月
目录为配合绿春县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遇绿春县发布紧急疫情防控通知导致无法正常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6.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5.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4.参会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参加的提供,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65第五章采购需求6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三章评审办法21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2项目编号:YNZY-2022-0321.1项目名称: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采购人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为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采购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1.8采购预算:1872028.83元。1.7建设地点: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村。1.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的相关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5工期要求:180日历天。1.4采购内容及需求:护栏建设500米,场地硬化666平方米;安装村内污水管网1500米(含道路开挖,PE110管),氧化塘建设2座(20立方米/座),新建垃圾处理房(含垃圾收集池)1座,旱厕改造水冲厕(男女各4个蹲位)2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期33人,打造农家小菜园、小果园等1000平方米,新建饲料堆放、煮饲灶、猪厩、柴棚、家禽养殖五位一体的养殖厩舍26间。
2.1.3磋商申请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0年或2021年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溢表)、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2.1.2磋商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或者相关证明材料;2.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具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1磋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磋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0是否接受联合体: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3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2.2.2拟派往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其对应的安全考核合格B证;2.2.1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1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或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
(3)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2)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2.4磋商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2.4信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磋商申请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
4.1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2日14时30分前。4.申请文件的递交3.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1200元/套,售后不退。3.1有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于2022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16日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指法定代表人授权时出示)、授权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绿春办事处(绿春县迎春路109号4楼)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3.报名及磋商文件的获取(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采购人: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6、联系方式本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同时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5、发布公告的媒介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申请文件,将被拒收。4.2递交及磋商地点: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绿春办事处(绿春县迎春路109号4楼)。
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联系人:魏聪联系电话:13678789843邮箱:593144640@qq.com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银河星辰花园7幢7-5商铺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白工联系电话:18387115207办公地址: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1.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1、项目概况一、总则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绿春县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
1 | 采购代理机构 | 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1 | 项目名称 | 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 |
1 | 项目编号 | YNZY-2022-032 |
2 | 采购预算 | 1872028.83元 |
3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护栏建设500米,场地硬化666平方米;安装村内污水管网1500 米(含道路开挖,PE110 管),氧化塘建设2 座(20 立方米/座),新建垃圾处理房(含垃圾收集池)1 座,旱厕改造水冲厕(男女各4个蹲位)2 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 期33 人,打造农家小菜园、小果园等1000 平方米,新建饲料堆放、煮饲灶、猪厩、柴棚、家禽养殖五位一体的养殖厩舍26 间。 |
4 | 工期要求 | 180日历天。 |
5 | 建设地点 | 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村 |
6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7 | 磋商申请人资格条件 | 2.1磋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具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1.2磋商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或者相关证明材料;2.1.3磋商申请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0年或2021年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溢表)、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2.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1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或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2.1.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2.1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2.2.2拟派往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其对应的安全考核合格B证;2.2.3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2.2.4信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磋商申请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4磋商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2)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3)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
8 | 招标文件澄清联系方式 | 澄清联系人:魏聪电话:13678789843 |
9 | 构成磋商申请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遗书或其他材料 |
10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1.1 | 磋商申请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U盘电子文档一份 |
11.2 | 磋商申请文件打印、签字及盖章要求 | 磋商申请文件采用A4纸打印,所有要求磋商申请人盖章的地方都须加盖磋商申请人单位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盖章及签字必须清晰可辨。 |
11.3 | 磋商申请文件装订要求 | 磋商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磋商申请文件装订应牢固,不得采用活页夹,并要求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
11.4 | 磋商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 磋商申请文件正、副本应装入磋商申请文件袋中加以密封,并在封贴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磋商申请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 |
12 | 磋商保证金 | 1.交纳方式:转账;转账汇款时在备注栏注明投标项目名称;2.磋商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3.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和谐支行账号:240105010400056674.磋商申请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将磋商保证金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至指定账户。(注:电汇或网银转账可不开收据,在递交磋商申请文件时出示汇款凭证原件,磋商申请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即可)。5.联系人:魏聪 联系电话:13678789843 电子邮箱:593144640@qq.com |
13 | 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08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
14 | 磋商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 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绿春办事处(绿春县迎春路109号4楼) |
15 | 是否退还磋商申请文件 | 否 |
16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22年08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云南哲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绿春办事处(绿春县迎春路109号4楼) |
17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注:最低报价不是中选的唯一条件) |
18 | 付款方式 | 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19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谈判时约定 |
20 | 进行磋商及二次报价顺序 | 二次报价顺序的确认:现场随机抽取 |
21 | 报价方式 | 采用综合清单报价 |
2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一、磋商申请人在递交磋商申请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证照的原件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公证处工作人员登记验收:1.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参加的提供,附身份证复印件);4.参会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5.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6.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作人员将如实记录供应商提交核验的证件(或资料)情况,并交由磋商小组审查讨论。 |
3.2本项目工期要求: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采购内容、工期要求2.2采购预算: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1财政资金,用于采购“服务要求”所列服务。2、资金来源
4.5符合上述条件的磋商申请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4.3参加投标的磋商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4.2参加投标的磋商申请人应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参加投标的磋商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合格的磋商申请人(以下简称磋商申请人)
8、磋商前答疑会: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磋商前答疑会7、现场考察: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申请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6、投标费用按服务要求提供相应服务5、服务成果
质疑、投诉事宜具体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磋商申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10、投诉9.2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9.1潜在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9、质疑
第三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11、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2.2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或网上发布公告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申请人(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12.1参加投标的磋商申请人应认真审核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如发现要求不合理的,应在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日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1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第六章评审办法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
13.1磋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磋商申请文件。13、磋商申请文件编写注意事项三、磋商申请文件的编制12.5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12.4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或网上发布公告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代理机构和形式磋商磋商申请人都有同等的约束力。12.3磋商文件澄清联系方式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5.2磋商申请人应就招标文件要求作完整唯一报价。15.1报价指完成项目内容及后期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15、磋商申请文件的报价、语言及度量衡单位磋商申请人编写的磋商申请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第三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内容,并装订成册。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14、磋商申请文件构成13.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磋商申请人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中标实质性要求和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其它要求等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15.8用非中文版印刷的相关文件时,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15.7磋商申请人提交的磋商申请文件以及磋商申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问题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15.6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5.5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5.4磋商申请人应全面考虑在将来服务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一旦中标,综合单价一律不做调整。15.3本次报价为总价包干,磋商申请人的报价应是实施该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费用(且含税的完税价)。
16.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申请人延长有效期。磋商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申请文件;磋商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磋商申请文件失效,但磋商申请人有权收回其保证金。16.1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磋商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申请文件。16、投标有效期15.11磋商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进行二次报价,由磋商小组对各申请人进行现场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5.10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磋商申请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15.9磋商申请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公制。
17.5磋商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磋商申请文件装订应牢固,不得采用活页夹,并要求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由于磋商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7.4磋商申请人应按“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准备磋商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磋商申请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以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申请人名称、单位地址等内容。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磋商申请文件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申请。17.2磋商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17.1磋商申请文件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要求由磋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由磋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磋商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所有的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磋商申请人公章。17、磋商申请文件的书写要求
18.5未中标的磋商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8.4转账凭证上备注栏内必须注明投标项目全称,磋商申请人联系人及电话,若分标段招标的,还须注明所投标段名称。如未注明投标项目全称及标段名称导致保证金与投标项目不符,后果由磋商申请人自负。18.3磋商保证金截止时间为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18.2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为转账,采购人拒绝其他方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18.1磋商申请人应按按招标文件“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项所规定数额、时限提交磋商保证金。18、磋商保证金
四、磋商申请文件的提交(4)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2)在提交磋商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磋商申请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磋商申请人撤回磋商申请文件的;(1)已缴纳磋商保证金,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1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0.3除“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申请人所递交的磋商申请文件不予退还。20.2磋商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磋商申请文件递交到“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20.1磋商申请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19.1磋商申请文件正、副本应装入磋商申请文件袋中加以密封,并在封贴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申请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9、磋商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2.1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2、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磋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21、开标五、开标与评审20.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申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开标开始后,直到授予磋商申请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建议等均不向磋商申请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磋商申请人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24、评审过程的保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六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申请文件进行评审。22.3评审在项目预算(或标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22.2评审原则
六、中标结果(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符合竞争要求的磋商申请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磋商申请人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没有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响应的磋商申请人的;2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标终止: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7.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公告,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中标通知书2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竞争性磋商不保证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26.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6、中标人的确定
七、其他事项28.4合同价款支付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8.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磋商文件、磋商申请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签订合同。28、签订合同及合同价款支付
30.1申请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纸质原件)向下列部门或采购人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申请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申请人,申请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0、质疑和投诉(4)磋商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磋商申请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磋商申请人比较情况等就磋商申请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磋商申请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磋商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磋商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磋商申请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磋商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9★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申请人报价低于其他有效磋商申请人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或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0.3申请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0.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0.5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申请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30.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申请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注:《政府采购申请人质疑函范本》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
评审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本招标文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31、解释权质疑、投诉事宜具体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条款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
1 | 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1 | 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磋商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1 | 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 | 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1 | 资格条件 | 磋商申请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 | ||
1 | 资格条件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 ||
1 | 资格条件 | 满足“磋商申请人须知”条款 “7、磋商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其他部分要求 | ||
1 | 资格条件 | 符合“磋商申请人须知”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 | ||
1 | 资格条件 | 磋商保证金缴纳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盖章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承诺函 | 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鲜章;符合磋商文件给定格式及内容;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符合磋商文件给定格式及内容,并加盖单位鲜章;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磋商文件给定格式及内容;(注: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审查该项。)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磋商报价 | 完整,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实质性条件 | 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 |
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响应无效 | 无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
2.1.1磋商申请文件有一项不符合符合性评审标准的,不再参与磋商。2.1初步评审2.磋商与评审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人:以最终报价得分高低排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资格审查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后,经过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性评审要求的磋商申请人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响应的磋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申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1.评审方法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1.3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1.2磋商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磋商资格:
2.2.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申请人。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2.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磋商申请人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申请人的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2.2磋商、比较与评价(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磋商申请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磋商申请人起约束作用。如果磋商申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申请将被拒绝并且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即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前提下,经磋商后,由磋商小组对各磋商申请人报价、投标方案的合理性、综合情况、服务承诺、等方面按以下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5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磋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对响应文件及磋商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2.2.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磋商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磋商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2.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磋商申请人分别进行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磋商报价 | 3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且最终报价最低的磋商申请人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30分。其他磋商申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 ||
(2)技术、综合实力和售后服务部分(满分70分) | ||||
施工技术方案评审评分 | 10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 | 10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
第一个档次(8-10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第四个档次(1-2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为重大偏差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 ||||
施工主要工序评审评分 | 10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的;第二个档次(5-7分):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第三个档次(3-4分):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全面、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第四个档次(1-2分):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基本全面,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不可行的;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的不得分。 |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评审评分 | 10分 | 第一个档次(8-10分):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先进、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5-7分):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3-4分):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上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基本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的;第四个档次(1-2分):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但不具体存有错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评审不得分: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的扫描件未编制在投标书中的。 | ||
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评审评分 | 5分 | 第一个档次(4-5分):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第二个档次(2-3分):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但针对性一般,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第三个档次(1分):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工期保证措施存在问题,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的。无工期承诺或工期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 | ||
施工机械投入评审评分 | 5分 | 第一个档次(4-5分):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合理、准确的;第二个档次(2-3分):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基本合理、基本准确的;第三个档次(1分):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工程要求,但施工机械搭配不当的;施工机械投入未作说明的不得分。 | ||
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评审评分 | 5分 | 第一个档次(4-5分):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能指导施工且针对性好的;第二个档次(2-3分):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但针对性和指导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1分):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呼应,能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但缺乏针对性的;无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的不得分。 |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评审评分 | 5分 | 第一个档次(4-5分):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第二个档次(2-3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的;第三个档次(1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10分 | 2019年至今,每提供一个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得5分。(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资料)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2.4.1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按平均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4评审结果
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二、合同工期
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
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
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
(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工期:60天履约担保:合同谈判时约定(应说明履约担保的提交金额、提交形式以及退还方式)专用合同条款导入要求: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专用合同条款备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导入的《专用合同条款》须与上列填写内容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上列填写内容为准。质量保证金:3%(应说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以及退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30%。
1.1.1.10补充条款:补遗通知: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1.6补充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标准等内容的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如果在合同文件任何部分,引用某条款号时(没有指明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被引用的条款指同一条款号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总称。
1.1.2.7发包人代表:1.1.2.5设计人:1.1.2.4监理人:1.1.2.3承包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3法律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方式:1.1.2.8项目经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3)本合同专用条款;(2)本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本合同书面补充协议;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9)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7)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投标函及其附录;(5)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通用条款;
1.6.5现场图纸准备1.6.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10套竣工资料(不含承包人)。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4套图纸(通过监理人发送)。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除上述规定的渠道外,承包人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图纸并实施的行为,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于这类工程,监理人不得允许承包人实施。1.6.5补充条款: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监理人专门确认,未经监理人确认的图纸无效。承包人只能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图纸经监理人审核盖章后,再发送给承包人。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联系方式:。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联系方式:。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联系方式:。
1.10.2补充条款: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开城镇居民密集区,避免其车辆对运输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和对沿线居民的噪声干扰;一旦导致对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或噪声干扰,承包人应自费进行维修、补偿或赔偿,这类费用风险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在报价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关于场外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机场红线范围以外区域。1.10.2场外交通施工期间因承包人施工导致现有道路、管线或设备设施等财物损坏,或因此导致场区正常生产受到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赔偿责任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若造成其他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并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现场运行监管人员的指挥,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发包人和/或其他第三方的正常营业和/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干涉、妨碍或侵害。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理、清运,保持施工环境的清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必须为正版授权软件,并保证最终用户获得合法有效的使用权,所有软件需一次性提供给最终用户终身使用许可,且免受软件版权所有人或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并且不得以第三方产品的缺陷为系统功能无法满足的理由。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裁决、费用和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有关侵权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中合理使用,承包人不得阻碍或限制。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若存在分部分项错项、漏项的情况,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确需修正工程量清单错误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并共同对复核结果进行确认。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中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包括工程管理,组织协调施工,设计、监理及项目参与各方的工作;负责现场及变更工程量签证;审核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检查,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量,隐蔽工程认证,成本控制等。但无权豁免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职务:。姓名:。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日前七天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接入点,从接入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的设备、管线及搭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同时,工程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单独计量后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前七天。2.4.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对图纸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形成书面纪要。2.9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为保证资金安全,承包人应对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承包人在申请进度款前必须开通农名工工资支付专用账号,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十套(不含承包人)。(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部门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8)承包人需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代付农民工工资,并处10000元的罚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度报表每月25日以前提供。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能影响阶段性工期和总工期的目标。(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及发包人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配备洒水车辆,适时进行洒水,必须做好防止扬尘的施工措施,不得影响机场周边村寨的正常生产、生活,在影响机场周边村寨的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建筑等的损坏时,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全部损失。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费用承包人自理。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承包人自理。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将承担每人每次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次人民币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月超过5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按每人每次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少于22天的违约责任:按每少一天人民币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月在岗时间少于15天或者连续三月在岗时间少于22天但大于15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按每人每次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
施工员:职务:联系方式:。技术负责人:职务:联系方式:。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每次2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质量员:职务:联系方式:。质量员:职务:联系方式:。安全员:职务:联系方式:。安全员:职务:联系方式:。施工员:职务:联系方式:。施工员:职务:联系方式:。
(2)以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施工现场最低人员配置,以上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以上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资料员:职务:联系方式:。劳务员:职务:联系方式:。机械员:职务:联系方式:。材料员:职务:联系方式:。标准员:职务:联系方式:。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次人民币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月超过5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且按每人每次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3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3.3.3条中所列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按每人每次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3.3.3条中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2)本项目将实行项目经理押证施工制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在本项目完工后退还承包人。
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价款5%。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竣工验收移交合格并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影响工程质量的签证;影响工程造价的签证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标外工程的监理;工程量确认。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决定影响工期的施工暂停;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估价;索赔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的变更;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暂估价的确定;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
5.1.2质量违约: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至验收合格,并处20000元/次的处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建设项目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招标人要求,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4.4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标准。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执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将施工安全措施计划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批。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发包人原有生产设施附近施工,在实施爆破、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运输车辆及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6.1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三天(在收到设计图纸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并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合同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施工进度比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节点进度计划延误达60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三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7.1.2补充条款: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工期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并结合工程总体进度要求承包人适时调整工期计划,满足招标人总体工期要求,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项目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7.3.1补充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发出工程开工令前,发包人对照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对开工前置条件进行检查。开工前置条件主要包括: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满足开工时间要求。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满足开工时间要求。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7.3.1开工准备
7.3.2开工通知(6)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5)施工临时设施、用房准备情况;(4)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3)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及准备情况;(2)投入的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七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三日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因政府行为连续停工一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增加。承包人在该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日历天内予以答复。(1)在承包人施工时间段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8个小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因素还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10日历天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支付违约金(10日历天至20日历天),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支付违约金(20日历天以上),并按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2)因发包人其他工程进度影响。3)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原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收取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违约金。(4)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承包人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3)因工程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其他情形导致工期可能顺延的,承包人应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应当顺延工期以及具体顺延的天数,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提出工期顺延报告的,即视为上述情形的发生不涉及工期顺延。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2补充条款:本工程使用的各种设备、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实施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包括质量标准、品种、规格型号等),若招标人对中标人申报的材料(设备)的材质、品牌不满意,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直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及效果为止。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不设提前竣工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10.1变更的范围:以现场实际及发包人书面批准为准。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费用承包人自理。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对新增清单单价,执行以下原则: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10.2补充条款:确因突发事件以及保证施工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进行变更处理的同时应有监理人在场确认,并按规定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并及时按发包人变更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未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报批,自行变更者,发包人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报价,经发包人及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计价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计算后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结算。
10.8暂列金额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本工程不设暂估价。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第2种方式执行,但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原则上在±10%内。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含在已签合同总价款内,使用后余额为发包方所有;用于支付工程签订时不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2)临时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到相关措施,费用自理;(3)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15%的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时,招标人保有对增减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权利。1、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收取。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收取。12.2.2预付款担保(1)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投标文件的主要项目负责人需到现场备案并开展工作,现场条件满足7.3.1补充条款的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备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30%作为预付款。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5日按进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核,由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报审已完成工程量报告。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公司地址、电话:单位名称:开票信息如下:签订合同后拨付(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施工进度达到50%时拨付(扣除暂列金额的)30%进度款,初验合格后拨付(扣除暂列金额的)20%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7%尾款,扣留3%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退还,质保金不计算利息。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付款周期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编制。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承包人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提交所有结算资料至发包人。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纳税识别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经监理审查确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日内。(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后5日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无。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标准: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程序上报。14.1补充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1竣工付款申请14.竣工结算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完备的付款申请资料后,按发包人流程支付。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提出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执行和整改。实事求是地签字认可审计单位(或造价中介机构)的审计(核)结论,签认审计组正式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结算至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审核时如审减金额在审定金额5%以内的(含5%),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超出审定金额5%的部分,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14.2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投产两年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1)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15.4.3修复通知防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混凝土结构保修期:终生;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15.4.1保修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根据其违约行为种类,除承包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其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予以赔偿,此外,发包人亦有权终止合同而不向承包人作任何赔偿或补偿。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如下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为。(3)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的;(2)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整改要求(包括以监理例会、巡查例会方式或其他方式另行提出)进行整改并书面递交整改报告的;(1)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撤走已进入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而导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4)承包人须承担其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所遭受其他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3)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发包人所遭受的第三人索赔;(2)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重新委托第三方修复、重作或继续未完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发包人额外支出;(1)及时整改及承担费用的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8.2工伤保险(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此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双方约定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如下: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3其他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3)应在基层工会组织中设工伤保障专员一名,负责全程监督并落实工伤职工的情况。(2)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须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1)本项目的工伤保险应按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办理保险时按实交足保险费。关于工伤保险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本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应按项目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保险时按实交足保险费。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
21.1合同签订地为。21.121、其他(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等施工质量保修范围内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所有质量缺陷。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1.保修期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雇主(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一、发包人职责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承包人职责
11、安全责任条款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四、违约责任13.2合同各方及其商业伙伴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给付、提供、承诺、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代金券、折扣、返利、佣金、不适当的礼品、娱乐活动、餐饮招待等;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合谋、串通等方式签订合同或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13.1合同各方承诺致力于以高的道德规范、行业准则和商业惯例开展业务合作,确保在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使其商业伙伴以相同的行为准则行事,坚决抵制腐败、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13、合规承诺12.员工培训管理条款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重大疫情时,合同各方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防疫政策、知识培训,深入学习各项防疫政策文件,加强安全生产和对员工的防疫管理工作,避免因合同履行导致的出现疫情传播事件。11.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重大疫情时,合同各方均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发布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执行各项防疫政策及工作安排要求,确保各自安全责任。11.2合同双方在执行相关防疫制度过程中,可能对本合同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报合同各方,力争降低影响。
附件六、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五、其他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发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工程量清单另附)第五章采购需求附件1: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磋商申请人(公章):项目编号:YNZY-2022-032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2022年绿春县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俄莫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第六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一、开标一览表(初次报价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地址:
总报价(万元) | 工期 | 质量承诺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小写): | ||||
(大写): | ||||
磋商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日期:年 月 日 |
2.所附格式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填写。1.磋商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资格证明文件2.本表应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1.此表应放在响应文件目录后第一页,以方便查找;未按投标报价表格式进行投标而产生的后果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注:
格式2-2:磋商申请人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或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注: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若为“三证合一”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格式2-1:营业执照(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税务登记证(扫描件)或自然人证明;5、该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将作为对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部分的评审依据,未按要求提交的磋商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4.磋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3.磋商申请人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磋商申请人名称在此声明,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2-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注:要求提供磋商申请人缴税所属时间在2021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或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2-5:注:磋商申请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格式2-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磋商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的罚款。年月日
系(磋商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单位性质:磋商申请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磋商申请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亲自出席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2-6:年月日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名)磋商申请人商:(全称)(加盖公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表信息)申请人信息表格式2-7:注:1.在投标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电话:
格式2-8: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磋商申请人:(加盖公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申请人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证号: | |||
注册资金: | 邮政编码: | ||
公司成立日期: | 企业网站网址(如有): | ||
企业电话: | 通讯地址: |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
磋商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材料等)。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2-9: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总价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签订合同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资格格式2-10: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技术负责人格式2-11: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及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注册单位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序号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业主名称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合同金额 | 完成时间 | 在项目中担任何种职务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人员配备要求格式2-1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磋商申请人:(盖章)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格式2-13:3.相关证书及资料附后。2.表中“岗位要求”一栏,“专职”“可兼任”由投标人在“□”内打“√”;注:1.此表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的要求;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年限 | 职称 | 学历 | 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及编号 | 岗位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 可兼任:□ | |||||||
技术负责人 | 专职:□ 可兼任:□ | |||||||
施工员 | 专职:□ 可兼任:□ | |||||||
安全员 | 专职:□ 可兼任:□ | |||||||
质量员(质检员) | 专职:□ 可兼任:□ | |||||||
标准员 | 专职: 可兼任:□ | |||||||
材料员 | 专职:□ 可兼任:□ | |||||||
机械员 | 专职:□ 可兼任:□ | |||||||
劳务员 | 专职:□ 可兼任:□ | |||||||
资料员 | 专职:□可兼任:□ |
开标一览表(初次报价表)格式3-1:三、商务部分文件(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其他材料
2.本表应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1.此表应放在响应文件目录后第一页,以方便查找;未按投标报价表格式进行投标而产生的后果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总报价(万元) | 工期 | 质量承诺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小写): | ||||
(大写): | ||||
磋商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日期: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二次报价表格式3-3:(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3-2:
技术部分格式4-1:四、技术服务部分文件注:本表在磋商申请文件中无须填写。项目编号:
最终报价 | 工期 | 质量承诺 | 其他承诺 | 备注 |
(小写): | ||||
(大写): | ||||
磋商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日期:年 月 日 |
(3)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2)施工技术方案(1)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一)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9)施工机械投入(8)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6)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4)施工主要工序
(2)施工技术方案(1)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12)其他需说明的内容(11)施工总平面图(10)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
(8)施工总平面图(7)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6)施工主要工序(5)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参考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投标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可自行把下列图表添加到相应的项目中。(9)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由磋商申请人按第四章“服务要求”中要求并结合评分条款自行编写)无固定格式,由申请人自行编写。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二、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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