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资阳市雁江区11座公厕升级改造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8/11/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资发改审批【2018】74号2018111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肖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致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资阳市雁江区11座公厕升级改造项目
资阳市雁江区11座公厕升级改造项目
比选公告

一、本项目经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发改审批【2018】74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资发改审批【2018】74号20181115。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资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项目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11座公厕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资阳市九曲河景观1号公厕、九曲河景观2号公厕、和平路南段建行旁公厕、河心地公厕等城区11座公厕
实施时间 70日历天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对资阳市雁江区城区11座公厕进行升级改造,总改造面积约558.29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建设资金 业主自筹和其他
其他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 资阳市雁江区11座公厕升级改造项目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2、提供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带安考C证)、材料员须在本单位注册;3、以上所拟派人员均无在建且所有执业证只能注册在一个单位,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页面截图为准;提供以上所有人员近六个月社保;4、本项目实行压证(原件)施工制度;5、四川省省外企业需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6、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申请人参加比选

(1)申请人可在川报网免费下载比选文件。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自愿报名,比选技术服务费为200元(人民币)。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8年11月15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8年11月20日 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四川省致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世纪广场支行
账 号:129304328525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最高限价 比选保证金 备注
施工1 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 / / 6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8年11月21日09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资阳市河埝街12号)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资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 址:资阳市南河街6号
邮 编:641300
联 系 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028-26246755
传 真:/
电子邮件(E-mail):/

2018年11月15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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