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WHZC-2022-00015-GK0001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J22031556-1480
三、项目名称
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包1:
供应商名称:六棱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1号楼518室
中标(成交)金额:¥466万元
包2:
供应商名称: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智慧大厦412室
中标(成交)金额:¥15.18万元
包3: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艾泰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八卦二路535栋520室
中标(成交)金额:¥4.8万元
包4:
供应商名称:武汉等保测评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大路30号
中标(成交)金额:¥15.7万元
包5:
供应商名称:武汉鑫华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京汉大道1038号
中标(成交)金额:¥2.21万元
五、主要标的信息
包1:
服务类
名称:应用系统功能与数据资源建设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完成终验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预计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包2:
服务类
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完成终验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预计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包3:
服务类
名称:第三方软件测试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完成终验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预计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包4:
服务类
名称: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测评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完成终验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预计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包5:
服务类
名称:项目审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完成终验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预计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六、评审专家名单
陆波;容伯轩(采购人代表);陈爱明;肖彬(组长);刘艳;
七、评审信息
1. 评审时间:2022-05-31
2. 评审地点:武汉市民之家D02评标室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 收费金额(元):/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一、合同信用融资
1.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十二、政府采购保函
1.相关政策: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2〕341号)
2.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http://27.17.40.162:8000/zfcgGuarantee.html
十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4楼
联系方式:656973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联系方式:65771366、657718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琪、郭姗
电 话:65771366、65771812
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06-13
WHZC-2022-00015-GK00011_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pdf WHZC-2022-00015-GK00011_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pdf
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pdf 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序号\n | 名 称\n | 内 容\n |
1\n | 项目编号\n | WHZC-2022-00015-GK00011\n |
2\n | 项目名称\n | 武汉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项目\n |
3\n | 项目属性\n | 服务\n |
4\n | 采购人\n |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n |
5\n | 投标保证金\n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n |
6\n | 投标文件\n |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需 提 供 武 汉 市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n电 子 响 应 文 件 。\n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投标文件的,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n |
7\n | 电子版投标文件\n加密及递交时间\n |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通 过 互 联 网 使 用 CA 数 字 证 书\n登 录 “ 武 汉 市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 选 择 所 投 包 号 将 电\n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 武 汉 市 政 府\n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n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演 示 文 件 需 装 入\nU 盘 , 密 封 后 与 开 标 现 场 递 交 , 文 件 应 为 常 见 的 文 档 、P P T 、视\n频 等 格 式 。\n |
8\n | 投标文件编制\n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客 户 端 的 要 求 上 传 相 应 的 投 标 内 容 , 合 成 投 标\n文 件 , 并 通 过 C A 上 传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客 户 端 规 定 要 求 上 传 相\n应 的 投 标 内 容 , 其 后 果 及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n |
9\n | 履约保证金\n | 本 项 目 无 需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n |
1 0\n | 多包投标规定\n | 同 一 供 应 商 可 对 以 上 多 个 项 目 包 响 应 , 但 最 多 只 允 许 中\n1 个\n项 目 包 。 各 包 按 照 包 号 由 小 到 大 的 顺 序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 若 某\n供 应 商 在 已 评 审 的 1 个 标 包 中 综 合 排 名 均 为 第 一 , 该 供 应 商\n将 不 再 参 与 其 他 标 包 的 评 审 。\n |
11\n | 投标有效期\n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90 日历日\n |
12\n | 资格预审\n | 不进行\n |
13\n | 投标文件递交时\n间\n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要求\n |
14\n | 开标时间、地点\n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要求\n |
15\n | 备选方案\n | 不允许\n |
16\n | 实物样品\n | 不提交\n |
17\n | 现场考察\n | 不组织集中现场考察\n |
18\n | 中标后分包\n | 不允许\n |
19\n | 评标办法\n | 综合评分法\n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n |
20\n | 中小企业\n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n |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声 明 )\n |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声 明 )\n |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声 明 )\n |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声 明 )\n |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声 明 )\n |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n | |
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n | 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n | 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n | 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n |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n |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n |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n |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n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n | |||
特此承诺。\n |
采 购 人: \n |
项目名称: \n |
项目编号: \n |
包 号: \n |
投标人(公章): \n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 |
投标时间: 年 月 日\n |
项目名称\n | |
投标总报价(万元)\n | |
合同履行期限\n | |
投标有效期\n | |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n项目经理\n | |
备注\n |
序号\n | 名称\n | 数量\n | 单价\n | 总价\n | 备注\n |
1\n | 服务 1\n | ||||
2\n | 服务 2\n | ||||
3\n | 服务 3\n | ||||
4\n | 服务 4\n | ||||
5\n | 服务 5\n | ||||
6\n | 服务 6\n | ||||
…\n | |||||
合计\n | 合计\n | 合计\n | 合计\n |
姓 名\n | 性 别\n | 性 别\n | 年 龄\n | ||||||
职 务\n | 职 称\n | 职 称\n | 学 历\n | ||||||
参加工作\n时间\n | 从事本行业\n工作年限\n | 从事本行业\n工作年限\n | 个人专业资\n质及证书\n |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个人简介\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类似项目经验\n |
项目单位\n | 项目单位\n | 项目名称\n | 项目名称\n | 项目内容\n | 项目内容\n | 项目金额\n | 项目时间\n | ||
序号\n | 姓 名\n | 专 业\n | 年 龄\n | 从事本行业\n工作年限\n | 在本项目中承\n担的工作\n | 个人专业资质\n及证书\n |
1\n | ||||||
2\n | ||||||
3\n | ||||||
4\n | ||||||
5\n | ||||||
6\n | ||||||
…\n |
项目单位名称\n | |
项目名称\n | |
项目单位联系人姓\n名及联系方式\n | |
项目金额\n | |
项目负责人姓名\n | |
项目时间\n | |
项目内容\n |
项 目 名\n称 \n | 一 级 目 标 \n | 二 级 目\n标 \n | 三 级 目 标 \n | 目 标 值 \n |
武 汉 知\n识 产 权\n大 数 据\n应 用 系\n统 建 设 \n | 产 出 指 标 \n | 数 量 指\n标 \n | 提 供\n1 0\n类 统 计 数 据 \n | ≧ 1 0\n类 \n |
武 汉 知\n识 产 权\n大 数 据\n应 用 系\n统 建 设 \n | 产 出 指 标 \n | 质 量 指\n标 \n | 入 库 数 据 完 整 度 \n | = 1 0 0 % \n |
武 汉 知\n识 产 权\n大 数 据\n应 用 系\n统 建 设 \n | 效 益 指 标 \n | 社 会 效\n益 指 标 \n | 建 成 全 市 知 识 产 权 数 据 资\n源 共 享 平 台 \n | 建 成 全 市 知 识 产\n权 数 据 资 源 共 享\n平 台 \n |
武 汉 知\n识 产 权\n大 数 据\n应 用 系\n统 建 设 \n | 效 益 指 标 \n | 可 持 续\n影 响 指\n标 \n | 为 知 识 产 权 统 计 提 供 支 撑 \n | 定 期 更 新 信 息 化\n平 台 数 据 \n |
武 汉 知\n识 产 权\n大 数 据\n应 用 系\n统 建 设 \n | 满 意 度 指\n标 \n | 满 意 度\n指 标 \n | 项 目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满 意\n度 \n | ≧ 9 0 % \n |
包 号 \n | 标 的\n序 号 \n | 标 的 名 称 \n | 品\n目\n分\n类 编 码 \n | 计 量\n单 位 \n | 数 量 \n | 是 否\n进 口 \n | 是 否 创\n新 产 品 \n | 绿\n色\n发\n展 \n | 预 留 \n |
1 \n | 1 \n | 应 用 系 统 功\n能 建 设 \n | C 0 2 0 1 0 1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1 \n | 2 \n | 数 据 资 源 建\n设 \n | C 0 2 0 3 0 2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2 \n | 1 \n | 信 息 系 统 工\n程 监 理 \n | C 0 2 0 4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3 \n | 1 \n | 第 三 方 软 件\n测 试 \n | C 0 2 0 5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4 \n | 1 \n | 网 络 安 全 等\n级 保 护 测 评 \n | C 0 2 0 5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4 \n | 2 \n | 商 用 密 码 应\n用 安 全 性 评\n估 \n | C 0 2 0 5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4 \n | 3 \n | 建 立 网 络 安\n全 服 务 站 \n | C 0 2 0 8 9 9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5 \n | 1 \n | 项 目 审 计 \n | C 1 0 0 8 \n | 项 \n | 1 \n | 否 \n | 否 \n | \n \n | 1 0 0 % \n |
序 号 \n | 建 设\n内 容 \n | 对 应 模 块 \n | 功 能 需 求 \n |
1 \n | 应 用\n系 统\n | 知 识 产 权 大 数 据 应\n用 系 统 门 户 子 平 台 \n | 包 括 门 户 导 航 首 页 、公 共 导 航 、注 册 /\n登 录 、 广 告 位 展 示 、 知 识 产 权 综 合 检\n |
功 能\n建 设 \n | 索 、 产 业 专 利 导 航 分 析 、 知 识 产 权 金\n融 服 务 、 园 区 知 识 产 权 智 能 监 测 、 专\n利 申 请 前 评 估 、 新 闻 资 讯 通 知 公 告 。 \n | ||
2 \n | 功 能\n建 设 \n | 知 识 产 权 综 合 检 索\n引 擎 子 平 台 \n | 包 括 专 利 数 据 检 索 系 统 、 商 标 数 据 检\n索 系 统 、 地 理 标 志 数 据 检 索 系 统 、 集\n成 电 路 数 据 检 索 系 统 等 子 系 统 。 \n |
3 \n | 功 能\n建 设 \n | 产 业 专 利 导 航 分 析\n子 平 台 \n | 包 括 综 合 分 析 导 航 、 企 业 导 航 系 统 、\n专 利 导 航 系 统 、 人 才 导 航 系 统 、 投 资\n机 构 导 航 系 统 、 重 点 专 利 全 景 画 像 、\n重 点 企 业 全 景 画 像 、 重 点 产 业 人 才 画\n像 、 重 点 产 业 投 资 机 构 画 像 等 功 能 模\n块 \n |
4 \n | 功 能\n建 设 \n |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服 务\n子 平 台 \n | 包 括 融 资 需 求 填 报 、 展 业 白 名 单 、 企\n业 创 新 评 价 报 告 、 专 业 价 值 评 估 系 统\n等 功 能 模 块 。 \n |
5 \n | 功 能\n建 设 \n | 园 区 知 识 产 权 智 能\n监 测 管 理 子 平 台 \n | 包 括 园 区 企 业 管 理 、 园 区 企 业 空 间 反\n补 、 园 区 企 业 创 新 资 源 监 测 、 园 区 产\n业 链 检 测 、 一 键 生 成 监 测 报 告 等 功 能\n模 块 。 \n |
6 \n | 功 能\n建 设 \n | 保 护 中 心 可 视 化 大\n屏 子 平 台 \n |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和 智 慧 产 业 大 屏 展 示 \n |
7 \n | 功 能\n建 设 \n | 专 利 申 请 前 评 估 子\n平 台 \n | 包 括 案 件 受 理 、 按 键 分 配 、 预 审 、 智\n能 审 查 等 功 能 模 块 。 \n |
8 \n | 功 能\n建 设 \n | 保 护 中 心 监 测 与 统\n计 发 布 子 平 台 \n | 包 括 动 态 跟 踪 管 理 监 测 、 预 审 备 案 企\n业 跟 踪 、 数 据 管 理 填 报 、 统 计 发 布 功\n能 等 功 能 模 块 。 \n |
9 \n | 功 能\n建 设 \n | 统 一 后 台 管 理 子 平\n台 \n | 包 括 后 台 用 户 管 理 、 用 户 权 限 管 理 、\n菜 单 管 理 、 机 构 管 理 、 角 色 管 理 、 消\n息 管 理 、 日 志 管 理 、 平 台 运 用 管 理 模\n块 、 注 册 用 户 管 理 等 功 能 模 块 。 \n |
1 0 \n | 数 据\n资 源\n建 设 \n | 中 国 专 利 全 生 命 周\n期 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 1 9 8 5 年 以 来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受\n理 并 公 开( 公 告 )的 专 利 数 据 ,约\n3 0 0 0\n万 条 。 \n |
1 1 \n | 数 据\n资 源\n建 设 \n | 国 外 专 利 全 生 命 周\n期 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 美 、 日 、 英 、 法 、 德 、 瑞 等\n1 0 0\n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专 利 数 据\n1\n亿 条 。 \n |
1 2 \n | 数 据\n资 源\n建 设 \n | 中 国 商 标 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n1 9 5 0\n年 至 今 ,约\n5 5 0 0\n万 条 数 据 。 \n |
1 3 \n | 数 据\n资 源\n建 设 \n | 中 国 地 理 标 志 商 标\n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n1 9 9 5\n年 至 今 约\n1\n万 条 左 右 数 据 。 \n |
1 4 \n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n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n2 0 0 1\n年 至 今 , 约\n4\n万 条 数 据 。 \n | |
1 5 \n | 中 国 专 利 运 营 数 据\n建 设 \n | 包 含 1 9 8 5 年 以 来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n告 的 发 生 过 专 利 转 让 、 专 利 许 可 、 专\n利 质 押 的 专 利 数 据 , 约\n2 5 0\n万 条 。 \n | |
1 6 \n | 知 识 产 权 裁 判 文 书\n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 中 国 的 在 业 存 续 企 业 裁 判 文 书 信\n息 , 约\n1 0 0\n万 条 。 \n | |
1 7 \n |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n备 案 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备 案 保 护 的 商 标 专\n用 权 、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及 相 关 权 利 人\n信 息 、 备 案 期 限 信 息 约\n7\n万 条 。 \n | |
1 8 \n | 股 权 图 谱 数 据 建 设 \n | 提 供 中 国 在 营 企 业 ,约\n5 0 0 0\n万 家 企 业\n数 据 。 \n | |
1 9 \n | 中 国 股 权 投 资 并 购\n数 据 建 设 \n | 包 含 至 今 中 国 发 生 的 股 权 投 资 事 件 及\n对 应 的 投 资 方 、标 的 企 业 等 ,约\n2 0\n万\n条 。 \n |
序 号 \n | 商 务 条 款 \n | 内 容 \n |
1 \n \n | 项 目 工 期 \n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n 1 8 0 个 日 历 天 \n |
2 \n \n | 运 维 服 务 期 \n |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三 年 \n |
3 \n \n | 项 目 交 付 地 点 : \n | 武 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n |
序 号 \n | 商 务 条 款 \n | 内 容 \n |
4 \n \n | 报 价 要 求 \n | 4 . 1\n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包 含 为 完 成 货 物 或 服 务 等 全 部\n相 关 工 作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即 投 标 总 报 价 为“ 交\n钥 匙 ”价 。对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n采 购 人 概 不 负 责 。 \n |
4 \n \n | 报 价 要 求 \n | 4 . 2\n对 本 文 件 未 列 明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n列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时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支 付\n中 标 人 没 有 列 入 的 项 目 费 用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的 费 用 已\n包 含 在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n |
5 \n \n | 付 款 方 式 \n | 5 . 1\n合 同 款 支 付 : 以 中 标 后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 \n |
5 \n \n | 付 款 方 式 \n | 5 . 2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财 税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 \n |
6 \n \n | 验 收 要 求 \n | 6 . 1\n中 标 人 完 成 工 作 内 容 后 向 采 购 人 提 验 收 申 请 ,经\n采 购 人 组 织 评 审 通 过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 \n |
7 \n \n | 合 同 条 款 \n | 7 . 1\n中 标 人 违 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所 有 中 标 内 容 均 需 按\n照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后 方 可 进 行 报 验 ,\n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和 投 标 承 诺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对\n其 进 行 验 收 ;同 时 中 标 人 对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内 容 承 担 违\n约 责 任 。 \n |
7 \n \n | 合 同 条 款 \n | 7 . 2\n若 非 采 购 人 原 因 , 中 标 人 逾 期 提 供 货 物 ( 工 程 或\n服 务 )的 ,中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逾 期 违\n约 金 为 每 延 误 一 天 的 赔 偿 费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用 的 百 分\n之\n零 点 二( 0 . 2 % ) 计 收 ,直 至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n为 止 。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n二 十 \n( 2 0 % ) 。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最 高 限 额 且 仍 无 法\n按 期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n同 。 \n |
8 \n \n | 投 标 人 综 合 实 力 情\n况 \n | 8 . 1\n投 标 人 具 有 相 关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 \n |
9 \n \n |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n业 绩 情 况 \n | 9 . 1\n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承 担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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