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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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橡胶金属减震器200万件改扩建项目
无锡市新吴区锡兴北路5号
无锡市锡南减震器有限公司
无锡柯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公司拟投资500万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橡胶金属减震器200万件改扩建项目。
本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置,可达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较小。(1)废气   扩建后全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1#+水喷淋装置1#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涂胶、晾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含甲苯、丙酮)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压延、硫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去毛刺(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喷淋2#+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喷漆、晾干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6排放。扩建后全厂抛丸、去毛刺(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喷漆、晾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达到《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相关标准,压延、硫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能够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相关标准,涂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含丙酮、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相关标准,压延、硫化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扩建后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能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   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扩建后全厂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一起接入无锡新城水处理厂集中处理。(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固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卫生填埋。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本项目各类固废均不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4)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设备经合理布局,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0510-85211757,xinwuhuanb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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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注塑件2.5亿件项目
无锡市新吴区梅育路117号
无锡齐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新视野环保有限公司
无锡齐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育路117号,主要从事模具、夹具、注塑件的研发、加工、销售;金属材料及构件、机械设备、电子零部件、电器设备及配件、塑料材料、劳保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等。公司现有项目核定产能为年产模具250万套、夹具120万套、注塑件200吨。由于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3800万元,租用无锡市梅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梅村街道梅育路117号2间现有厂房,共计9935.3m2进行扩建,购置注塑机、模具温度控制器、输送一体式除湿干燥机等设备建设注塑件扩建项目,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注塑件2.5亿件(约8600吨)。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为模具250万套/年,夹具120万套/年,注塑件8800吨/年。
(1)废水:本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废水一同接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接管污水中pH值、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2)废气:本项目6号厂房(17台注塑机)产生的注塑成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6号厂房(26台注塑机)产生的注塑成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2排放;3号厂房(27台注塑机)产生的注塑成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3排放。未被捕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酚类、1,3-丁二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丙烯腈、酚类、苯系物(含乙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1,3-丁二烯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中排放限值。(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设备经合理布局,噪声源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乳化油、切削油桶、废火花油桶、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施转移前必须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转移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
0510-85211757,xinwuhuanbao@163.com

公开时间: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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