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安钢建设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增项(二级)技术服务公开招标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安钢建设公司
招标联系人陈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安钢建设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增项(二级)技术服务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业务名称为安钢建设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增项(二级)技术服务,本业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业务进行公开招标。
2、业务概况
2.1概况:
为加快建设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增项(二级)获取技术服务,建设公司需寻求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合作,协助建设公司取得相关资质。
2.2.招标范围和内容:
⑴协助我公司整理资质增项书面材料。
⑵协助我公司解决取证前遇到的例如审查、整改等一切问题直至取证。
⑶确保完成建设公司委托的资质增项工作,直到建设公司取得资质证书技术服务。
⑷收集、整理、补齐增项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确保完成招标方委托的资质增项工作,直到建设公司取得资质证书全过程技术服务。
2.3.工期要求:
确保完成建设公司委托的资质增项工作,直到建设公司取得资质证书技术服务。
2.4.标段划分: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
3.2.能力要求:投标单位需与招标方进行充分沟通后方可参与报名。
3.3. 信用要求: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未列入不守信用黑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和“重点关注”
3.4.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应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次招标业务的能力,且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并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3.6.本询价业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投标报名与资质文件递交、审核
4.1.报名时间: 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0日18:0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2日10:00
4.2未注册供应商网上报名:未注册供应商进入安钢集团电子招标网:http://219.154.46.204:850/打开本招标公告,首先进行网上新用户资质申报,点击公告下“未注册供应商”进行资质申报,按照报名资格要求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扫描成图片(jpg格式)上传后,下载开放附件并填写《参加安钢招标(加入电子招标网)注册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与其他资质文件一并上传(按其他类上传)。
4.3“已注册供应商”网上报名:在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的供应商按照点击公告下面“已注册供应商”网上报名进行资格核实。要求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扫描成图片(jpg格式)进行上传,其他资质文件按其他类上传。
4.4 报名结束后,招标方及时组织资格初审核,供应商通过审核后,招标方将及时把未注册供应商加入安钢电子招标系统,同时将审核结果电话或短信通知每一位资格申请人。通过初审仅表示报名成功,不代表中标。
4.5 报价标书会在审核后发至报名成功的合供商(短信方式通知),招标策略为满足要求整体低价中标。
4.6 本次询价采用电子平台报价形式,具体以电子招标网为准。供应商收到报价通知短信后,及时登陆安钢电子招标网:http://219.154.46.204:850/,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打开“报价单管理”,并按询价文件要求进行网上报价。
5、本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发布:
安钢电子招标网:http://219.154.46.204:850/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工(商务):  13903725488
胡工(技术):  13837283724
重要提示
为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净化招标市场,参加安钢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类招标活动时:
1.严禁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不同法人的名义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商务活动。
2.严禁相互持股、互为“董监高”或者同为第三方公司“董监高”成员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段的商务活动。
3.投标人或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可向安钢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室)举报并能提供形成有效证据的材料,问题经核实的可进行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属于企业运营项目,举报人(同是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可按中标价格适当增加其业务量。
4.对认定的围标串标投标人,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并对互为“董监高”人员相关联的所有公司永久性禁入安钢市场,同时在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社会媒体等媒介进行曝光。
5.属于围标串标陪标情形的,按照《安钢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投标人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履约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实施退出或永久禁入安钢市场处罚;给安钢造成损失的,安钢有权追究其违约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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