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更正内容:
1、第三章第七节“评标标准”:
“3.7拟配备机械”中第3条:“每多投1辆自有新能源环卫重型机械化作业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6吨):加1分,最多加2辆,本小项最多得2分”,现予以更正,更正如下:
每多投1辆自有新能源环卫重型机械化作业车辆(整备质量≥6000kg):加1分,最多加2辆,本小项最多得2分。且拟配备机械中“新能源环卫重型机械化作业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环卫保洁车辆/装备配置基本要求(包含应急作业车辆配备)”中对新能源作业车辆的要求。
2、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条项目基本配置要求”中★1.1、环卫保洁车辆/装备配置基本要求(包含应急作业车辆配备):“注:a.以上所有车辆必须自有,提供投标人自有机械设备情况一览表,需注明车辆采购日期,格式自拟,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上材料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现予以更正,更正如下:
注:a.以上所有车辆必须自有,提供投标人自有机械设备情况一览表,需注明采购日期,格式自拟,并提供上述除小型电瓶高压冲洗车、1.5吨电动生活垃圾收集车、快速巡回电动保洁车外的其它车辆的照片、行驶证及购置发票(购销合同)。设备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须为投标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否则视为租赁车辆。
照片、行驶证及购置发票(购销合同)提供不全或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上材料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其他补充事宜:无。本公告未提及内容,以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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