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主机、冷却塔合同公告
金额
119.7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11014008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中医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中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央空调主机、冷却塔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11014008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 政府采购编号:LYCG-202110140080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委托代理编号:YDZB-CG-2022-019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1.1交货和安装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送达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如中标人不能按时交货按违约处理。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中医医院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3.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4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5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中标人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3.3.6到货后,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中标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中标人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中标人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中标人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中标人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中标人仍应当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3.3.7中标人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进口产品报关单、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88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909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满半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77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联汇支行(长沙市中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0111601809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性能要求 1.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规格 *(1)制冷量:螺杆式水冷机组冷量≥1475KW,机组台数:1台 *(2)能效COP:≥6.3(国标) (3)蒸发器进出水温:12/7°C;冷凝器进出水温:30/35°C。 (4)制冷剂:(环保型制冷剂) (5)动力电源:380V/3相/50Hz (6)噪音值≤90dBA (7)机组启动方式:星三角启动 以上技术指标以AHRI认证选型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1.2总则 (1) 每一台制冷主机应由投标人提供完整的产品,包括制冷压缩机、电动机、制冷剂、润滑油、冷凝器、蒸发器、节流装置、制冷剂系统、润滑油系统、控制系统、启动柜、安全保护系统等设备组成,应满足机组常年使用的要求;还应包含水泵、冷却塔、主机的配电柜及控制柜,能有效的控制水泵、冷却塔及主机启停的控制系统。 (2) 提供的设备应根据螺杆式冷水机组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并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高,能耗低,噪声低,不污染环境,操作及维护保养简便。 (3) 提供的设备必须是该品牌注册原产地工厂组装生产的全新的合格设备,是在投标时该生产厂家近三年来定型投产的该规格型号最新的成熟产品。本技术规格仅提供本项目所需制冷机组主要的亦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未对机组设计制造所需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完整、详细的描述,投标人应以本章技术规格为基本条件,负责机组的设计,提供满足本章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整套成熟产品。 (4) 如果设备是压力容器,必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1.3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要求 (1) 机组节流装置应采用电子膨胀阀。 (2) 机组在20%~100%负荷范围内运转平稳。 (3) 机组压缩机性能可靠且材质优良、密封性好,如果压缩机为原装进口,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机组运转时采用高精度的机械密封,对油和制冷剂有良好的密封性。 (5) 机组采用≧7英寸液晶触摸屏微电脑控制,中文显示,具有前馈控制和自适应功能,可独立完成对机组本体各部件的监控及参数设定。 (6) 除机组本体外,应随机配置机组控制器、启动柜及其他与机组调试与正常运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辅材和工具(如橡胶减振垫、流量开关等),同时应充注开机调试所需的冷媒及冷冻油等。 1.4机组控制系统要求 (1)装置:每台机组应配备一套可独立工作的微电脑控制器系统,无需人工干预即能完成调节、控制、安全检测、诊断等功能,人机界面采用液晶屏,具有中文操作界面,可以快速访问、获取、修改。 (2) 功能: ① 状态显示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冷水机组运行时间和启停次数; ·冷冻水进出水温度; ·蒸发器压力; ·冷凝器压力; ·压缩机排气温度; ·电源三相电压值; ·电机三相绕组温度; ·压缩机负载电流百分比; ·其他控制点设定值; ② 控制功能: 机组应具有下述基本控制: ·前馈控制功能,不但能够根据冷水出水温度调节机组负荷,而且还能根据冷水进水温度的变化率来预测和补偿空调负荷的变化; ·自适应控制功能,当机组运行工况恶劣时,冷水机组会调节自身的运行参数来继续运行,不间断的提供冷量,防止机组频繁停机,最大程度的满足用户对于冷量的需求。 ·冷冻水温控制; ·安全保护控制,包括压缩机吸气压力过低、排气压力过高,冷凝器冷凝压力过高,电机绕组温度过高,电动机过载,系统油位过低等; ·应能按设定程序完成启动和停机等必要的安全检测和润滑以及与冷水机组本体工作相关设备的控制,如自动连锁水泵等(机组与水泵对应连锁,机组在冷冻、冷却水泵开启、水流开关发出流动信号后延时启动); ③ 报警功能: ·分级报警功能; ·报警的存储、复位功能; ④ 通讯功能: 冷水机组现地控制器可上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冷水机组正常运行; ·冷水机组正常停机; ·冷水机组事故停机; ·分级报警; 接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冷水机组开机; ·冷水机组停机; 2、冷却塔技术性能要求 2.1.设备处理水量≥500吨 2.2噪声:≤61分贝 2.3飘水率:≤0.001% 3、冷却水泵、冷冻水泵 3.1.冷却水泵:2台,满足主机与冷却塔水流量要求,低速电机,一用一备。 3.2.冷冻水泵:2台,满足主机与冷却塔水流量要求,低速电机,一用一备。 3.3.提供扬程计算书并满足系统的要求。 3.4.配备水泵的配电柜、控制柜。 4、阀门材质:不锈钢阀芯 5、对接管道:无缝钢管 6、保温材料:橡塑保温材料,≥30MM 7、土建 7.1.设备安装在院内外科大楼一楼,中标人必须对墙体进行加固改造,所需费用包含在总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7.2建设标准化机房,包括机房的墙体、隔音降噪、空调、照明、基座、排水、通风、防水、地面、消防等。 8、机房安装及管道施工 8.1.进主机管道应安装过滤器。配备净水装置。 8.2.管道与旧循环系统对接,两套系统互为备用。 8.3.旧冷却塔拆除并放至医院指定地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中标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试运行报告等)整理成册。 5.3.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5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3.6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技术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中标人提供验收方案,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验收时间。中标人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试运行、初验报告等文档。 5.3.7中标人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备案、特种设备检测证等相关证件,办证所需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委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相关工作; 6.2甲方有权对材料进行检验、试验、有权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6.3甲方有权对现场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协调施工; 6.4乙方保证按合同工期完工(如遇特殊原因,工期顺推); 6.5乙方施工必须保证质量; 6.6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安全施工; 6.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管理; 6.8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及时清理相关作业面,保持现场卫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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