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6/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yszs202402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吴宏豪
招标代理机构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754-8889402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HYSZS2024024
发布时间:2024-06-24
挂牌截止日期:2024-06-28
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常年法律顾问费固定8万元/年,两年总费用16万元(含税,为固定价格,意向供应商无须报价,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及接受招商标的的价格。)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第一年服务期满前15天,征集方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为《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细则》。考评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继续履行;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3200.00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发布时间:2024-06-24
挂牌截止日期:2024-06-28
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常年法律顾问费固定8万元/年,两年总费用16万元(含税,为固定价格,意向供应商无须报价,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及接受招商标的的价格。)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第一年服务期满前15天,征集方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为《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细则》。考评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继续履行;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3200.00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HYSZS2024024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金新路95号第三栋 | |
法定代表人 | 吴宏豪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192741865E | |
联系人 | 许小姐 | |
电话 | 0754-88178080 | |
招商项目名称 | 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 | |
服务期限 | 两年,第一年服务期满前15天,征集方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为《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细则》。考评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继续履行;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 |
招商委托事项 | 本次委托恒益顺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征集供应商,按照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具体要求,提供法律事务服务。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协助征集方收集、整理与其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为征集方制定、修改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咨询意见; 2.应征集方要求,为征集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法律建议,并就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处理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参加或列席征集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 3.对征集方起草、修订的章程、规章制度、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4.应征集方要求,解答征集方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各项法律咨询,对咨询事务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依法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征集方及属下企业改革、资产重组、职工安置、合并分立、破产重整等事项,审核其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对征集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征集方建立保密制度; 7.对征集方涉及市场监督和税收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对征集方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建议; 9.协助征集方处理内部劳动关系,就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合同、纠纷、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10.参与征集方处置化解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提出法律意见; 11.参与处理涉及征集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以及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2.为征集方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 13.为征集方进行相关企业的资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14.参与征集方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15.参与征集方收购与反收购,配合征集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6.参与征集方投融资、担保、租赁、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转让等重要经济活动,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17.参与重大合同、经济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并根据谈判内容出具法律意见; 18.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土地收储出让转让、资产管理与运营、安全生产等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19.应征集方要求,参与有关听证、复议、调解、裁决等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20.对征集方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进行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21.代理征集方办理各种公证,进行行政复议; 22.在征集方所涉及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23.代理申办商标、专利、著作权申请、注册、登记、转让和备案等手续; 24.办理征集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要求 1.对征集方安排的工作,常年法律顾问应按约定的时间予以完成;按照征集方要求对征集方的法律事务作出正确解答,一般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方案和解决途径;紧急情况下,在接到征集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律师顾问应在3个小时内到达征集方通知的地点(汕头市内)提供法律服务。 2.首席律师顾问负责对接、协调征集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律所应指定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兼备的执业律师负责征集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3.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律所团队成员意见,经首席律师顾问审核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后出具。 4.律师顾问助理不得独立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征集方需要律师顾问参加的法律事务,必须由律师顾问本人亲自出席,不得由律师助理代理。 5.律师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征集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不利于征集方的咨询意见。 6.在涉及征集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未经征集方同意,担任与征集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常年法律顾问应当自年度服务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告。 三、服务对象 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包括征集方及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费由征集方统一支付,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享有与征集方同等的法律顾问服务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四、服务费用 (一)费用控制价:常年法律顾问费固定8万元/年,价格含税。 (二)年度顾问费分期支付,首期款70%,尾款30%。 1.首期款支付时间为供应商自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征集方开具有效发票,征集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 2.尾款支付期限:征集方自供应商考评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供应商被考评为不合格的,征集方则不予支付尾款。 (三)常年法律顾问费是指法律顾问团队在办理征集方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服务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餐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四)经征集方同意,法律顾问团队在办理征集方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市外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等费用,由征集方另行支付。 (五)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方要求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不限次数)。 (六)征集方有权将合同所列的第21至23项的法律事务委托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若征集方将上述事项委托供应商办理,双方经协商后另行签约,供应商应对法律服务费给予优惠。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费用控制价(人民币) | 常年法律顾问费固定8万元/年,两年总费用16万元(含税,为固定价格,意向供应商无须报价,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及接受招商标的的价格。)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年6月24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挂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9个周期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招商交易方式 | 若征集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评审会在恒益顺公司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举行,本次评审由征集方自行委派7名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评审流程如下: (1)现场综合评审 评审小组当场开启《响应文件》资料,并根据《综合评分表》对各供应商进行审查打分,运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得分及排名。 (2)得分最高者即为最终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商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及商务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得分顺序排列;综合得分、商务得分及技术得分均相同的,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同的,则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3200元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4024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在本公告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与征集方签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4.意向供应商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 |
一、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合同的解除和违约 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1)供应商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 (2)因供应商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征集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在同一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征集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违反保密义务的; (5)供应商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征集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1)征集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行业或职业规范的; (2)征集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供应商不能提供有效正确的法律服务的的; (3)在实质问题上征集方拒绝与供应商合作或不接受供应商的建议,以致供应商后续的法律服务不能进行或导致法律行为非法或无效的; (4)征集方逾期三十天仍未向供应商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工作费用。 3.违约责任: (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征集方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2)供应商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等原因导致征集方蒙受损失的,供应商应向征集方承担赔偿责任。 (3)征集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征集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二、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签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 |
二、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恒益顺公司提出,恒益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供应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招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中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个项目费率计算后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服务费”,例如:HYSZS2024024交易服务费;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供应商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报名须知 | 1.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供应意向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电子档》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供应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负责人授权则同时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如为分支机构报名的,需由总机构出具《授权书》,对应以上格式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则同时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使用方【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查询信息截图为准,并加盖公章】。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的材料为2023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与征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名均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二、文件递交日期: (1)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应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送至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报名材料文件,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报名材料文件。 (2)挂牌期满,各意向供应商应在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的,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响应文件》材料,并取消其响应资格。 三、响应文件要求 1.根据附件《综合评分表》各评审细项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2.响应文件须按《2024年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响应文件》目录(附件7)要求填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其他资料及说明(意向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 4.响应文件纸质一式七份,一正六副,电子档一份(一式七份与《电子版》一起密封封装,《电子版》为《响应文件》的正本盖章扫描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 注:响应文件须按上述响应文件要求按顺序密封包装,密封袋封面写明收件方、响应项目名称、响应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本项目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除响应文件外的其余报名材料按本公告要求顺序递交,无须密封包装。 四、开标、评审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标、评审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4-88894028 | |
邮编 | 515041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