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4〕39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2个以及其他问题2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网络心电图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2023年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综合养护管理能力评价服务项目”、“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热计校准系统”、“吉林省远程会议系统扶贫功能扩容项目”、“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网络心电图仪采购项目”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采购搜寻移动通讯设备”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2023年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综合养护管理能力评价服务项目”、“吉林省远程会议系统扶贫功能扩容项目”、“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网络心电图仪采购项目”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采购搜寻移动通讯设备”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2023年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综合养护管理能力评价服务项目”、“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热计校准系统”、“吉林省远程会议系统扶贫功能扩容项目”、“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网络心电图仪采购项目”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采购搜寻移动通讯设备”项目档案中未将评审现场音像资料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政厅。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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