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转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2024年07月11日 20:11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浙江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07月11日 20:11 |
预算金额 | ¥48.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75-88132783 | ||
采购单位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绍兴市凤林西路21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75-88132783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
标的名称: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8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48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经过各位专家的认真评阅招标文件内容,经讨论后认为:1、原招标文件对于供应商资格要求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2、主要技术指标无限制性和排他性参数。3、评分标准无倾向性内容。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该项目于2024年5月1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6月4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重招公告,两次公告截止投标时间前均只有一家投标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且均为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综上所述,当地不具备强制检定能力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目前绍兴市不具备全市液化天然气加气机的检定能力,需委托上一级即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周期检定。在浙江省范围内指定承担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全项目检定这一职能且就近的计量检定机构只有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一家。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规定。建议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采购项目向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1588号E座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7月10日至2024年07月1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周明耀
联系电话:0575-88132783
传 真:/
地 址:绍兴市凤林西路216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绍兴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张婷婷
监管部门电话:0575-85209697
传 真:/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意见及建议.pdf
960.6 KB
论证报告.pdf
404.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