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固体产品运输公开招标方案
招 标 单 位: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
2022 年 10月 26日
一、基本情况
1.本次招标是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固体产品运输服务。
2.运输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4.运输产品的包装状态:塑料编织袋装
5.供货需求说明: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输。
6.结算数量计算方式:以实际运输的数量为准,当月运输完成后,次月结算。
7.签订合同方式: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8.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9.联系人:张绪华 联系方式:13804657907 /0459-6260033
二、招标范围
固体产品大庆至石家庄短途运输服务(见下表)。
招标项目名称 |
启运地点 |
抵运地点 |
参考数量(吨) |
聚丙烯 |
大庆 |
石家庄 |
2000 |
注: 运输量以单位需求为准。 |
三、招标组织形式
以传真或现场投标方式进行招标,现场开标。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专业的物流企业,具有三年以上物流营运经验,具有同类袋装产品公路运输经营业绩的企业,年跨省运输量大于3万吨,以与委托运输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资格证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近期经营业绩证明。
五、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2家投标最低价法。由华科公司审计、财务、销售及销售副总经理参加评标。
六、授标原则及依据
单位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进行排序。
有效投标价最低者排名第一,第二;
七、合同文本(见附件)
八、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履约保证金5万元、运输风险抵押金25万元。
十三、招标工作计划
1、制定招标方案时间:2020年10月19日;
2、招标方案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0日-10月25日;
3、招标时间:2020年10月 26日 下午2点
合同编号
货运合同
托运人(甲方):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人(乙方):
签订时间: 2022 年 11月 日
签订地点: 大庆市高新区
货运合同
托运人(甲方):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路2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47820X
法定代表(负责)人:施铁权
承运人(乙方):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聚丙烯 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托运货物种类、运输类型、运地和运费
运输类型/产品种类 |
启运地点 |
抵运地点 |
含税运费(元/吨) |
|
汽运 |
聚丙烯 |
大庆市 |
石家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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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际起运地和抵运地以及货物名称、数量、承运时间以甲方每批次《汽车托运单》上详细信息为准,《汽车托运单》格式见合同附件。
3运输方式、运输数量、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3.1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3.2运输数量:《大庆华科销售分公司2022年固体产品运输公开招标方案》中的运输参考数量为预估,原则上均衡运输,以实际运输的数量为准。
3.3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3.4结算方式:当月运输完成后,次月结算。
3.5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4包装要求
4.1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5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货物到达地: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收货人: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收货联系人: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
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若乙方拟解除货运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7.1质量要求:无破损、无污染、无潮湿,产品质量无变化。
7.2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度予以赔偿。
8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8.1货物装卸:由甲方负责装运,乙方与场地协商卸载。
9领取货物及验收
9.1领取货物:乙方自提。
9.2验收:计件。
9.2.1收验时间:乙方应在货物到达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货物到达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
9.2.2收验标准:计件验收。
9.2.3收验地点:货物到达地。
9.2.4收验方法:件交件收。
10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向乙方说明托运物的品名、数量、特性、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危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
10.1.2甲方销售分公司依据实际运输求的运量和乙方签订《汽车托运结算单》。由乙方在产品发运前一日15:30前将双方签订的《汽车托运结算单》取走。乙方一经签字确认承运,就必须按甲方要求将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出。因乙方的原因,影响甲方货物的发运,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3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10.1.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配备车辆及司乘人员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10.1.5乙方将托运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1.6不得将属危险化学品的托运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10.1.7协议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 5万(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交纳5万(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金(保证期限为合同期内,不计息),如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过程中出现丢失和污染、破损、短缺等现象,将在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中按相应的损失金额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若乙方不能补足,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拒绝支付承运费用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8合同终止后,30天内由甲方销售分公司负责与甲方财务部门沟通,退还乙方交纳的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除因乙方违约扣罚外,应按交纳方式给予足额退还。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按时自行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10.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10.2.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10.2.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做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10.2.5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坠落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2.6运输危险品必须提供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证件。
10.2.7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货运条件。运输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10.2.8乙方在甲方厂区内装运货物的,如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0.2.9 有以下情形发生后,乙方可提出调整中标运费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中标运费调整事宜。
10.2.9.1聚丙烯粉料生产装置因故临时停工,停工连续时间超出40天,影响乙方均衡运输。
10.2.9.2大宗原料商品价格异常大幅上涨,国际原油期货价格同比上涨幅度超过30%,且连续时间超过30天。
10.2.9.3 国家政策干预,效力影响长期,致使运输行业运营成本增加。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
11.1.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
11.1.3即使甲方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也无权留置运输货物。
1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要求运输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2.3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错交收货人的,应将货物全部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并交付收货人。发生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他人运输货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11.2.5到达目的地,出现雨淋、缺损的,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扣罚乙方2000元/次。
11.2.6其他约定:发生以上形式或未满足甲方运输需求的违约,甲方在每年的供应商评价中给与评价,有此评价的单位5年内无权参与我公司运输竞标。
11.2.7若出现上述11.2.1-11.2.5问题,出现第一次甲方予以警告,出现第二次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下列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7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3.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13.3.1.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3.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3.3.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车且拒不调换的。
13.3.1.4乙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且逾期 1 日未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13.3.1.5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3.3.1.6其他约定:符合11.2.7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的。
13.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3.3.2.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3.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3.3.2.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3.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3.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3.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14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约定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一式 叁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一 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汽车托运单
托运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方:
货物名称 |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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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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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汽车托运单》作为承运方与托运方签订的《货运合同》附件,与签订的《货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确认书一式二份,承运方与托运方各保留一份。
承运方经办人(签字): 本次实发 吨。
承运方联系电话: 承运方签字(盖章):
承运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