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建设项目遴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老师0371-6086791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代理服务质量,现决定采用公开方式, 遴选若干家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加,现将遴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服务范围: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招标采购前期技术参数论证和进口项目申报论证,招标采购前期的相关咨询,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发布相关公告,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学校或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协助采购合同的签订,以及委托方需要代理方配合的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其他业务。
2.服务期限:三年。服务框架合同一年一签,经遴选人年度考核合格方可续签
3.入库数量:15-20家代理机构(根据递交申请文件的单位数量按照50%的比例确定,最低15家,最高20家)。
二、资格要求
1.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在郑州市城区或在郑州市城区设有经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止2024年8月1日计算);
2.申请人具有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具备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与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的能力;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且已被列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代理机构目录;
3.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2021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代理服务资格(提供承诺函);
6.在郑州市区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招标工作必备的开评标场地、设备设施和档案室等(提供证明材料);
7.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得超过50岁(1974年7月1 日以后出生),且在本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年(提供2021年7月以来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满3年的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得遴选(提供承诺函);
9.申请人应具有高等院校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经验,每类项目至少提供一套业绩证明材料(包含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截图)。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单项中标金额不低于500万元;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中标金额不低于40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中标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报名事项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3日16:30。
本次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投标人登陆https://cggl.zzrvtc.edu.cn/网站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校外用户登录窗口进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项目报名。      
2.资格审查:本次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3.遴选文件领取时间:同公告及报名时间。
文件领取方式:通过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下载。
文件售价:0元。
四、遴选申请文件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遴选文件
2.递交方式:
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向遴选单位递交遴选申请文件(含对申请文件的有效修改、澄清文件),以邮寄(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遴选申请文件无效。
五、联系事项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371-60867917
联系地址: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惠路298号)。
邮政编码:450052
电子信箱:ztzy_zb@163.com
六、特别说明
1.服务期内,项目经理为申请人派往我校具体负责代理招标采购业务的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将该申请人从入库名单中清除;拟派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如需更换,需进行申请报备,经我校同意后可以更换。
2.对资格条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参照财政部(财库〔20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次遴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本次遴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遴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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