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候选人公示
金额
485.2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2/03/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rgy202203010016-01
预算金额485.2万元
招标公司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秦会梓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韩晶
中标公司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485.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JRGY202203010016-01)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第1中标候选人
第2中标候选人
第3中标候选人
公告内容
温馨提示
详细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https://www.tjjngc.com.cn/cgxx/zbhxrDetail?bdGuid=fdd00618-cba1-4a36-9e79-1f407ffb4818&guid=401658ab-de1a-40ee-b6d2-337a00a6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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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二
标段/包名称:
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
标段/包编号:
JRGY202203010016-01
项目类型:
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评标时间:
2022-03-25 09:22
公示开始时间:
2022-03-25 13: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2-03-30 13:00
备注信息:
样式-
样式二
中标候选人名称:
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4852000.00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样式-
样式二
中标候选人名称:
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4855400.00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样式-
样式二
中标候选人名称:
天津市液化气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4856800.00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样式-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候选人公示
(编号:JRGY202203010016-01)
一、中标候选人信息:
[JRGY202203010016-01]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
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人民币4852000.00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人民币4855400.00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天津市液化气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人民币4856800.00元
二、其他:
招标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03-04 16:00
2022-2023年度河东、和平、西青、宁河、汉沽区域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户内挂表服务,于2022-03-25 09:00进行公开招标,共3家投标人参加公开招标,现将该项目的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发布时间2022-03-25 13:00至2022-03-30 13:00,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监督部门
本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招标人自行监督。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9层
联系人:秦会梓
电话:87569307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律保大厦C座3层
联系人:韩晶
电话:022-81944443-814
电子邮件:569265749@qq.com
样式二
注意事项: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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