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各类安全管理房屋日常养护维修公共设施管理业机电设备设施绿化管理清洁与四害消杀应急管理洗地机吸水机吹干机吸尘机清洁车对讲机安保保障服务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保安队长清洁绿化物业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结构工程养护维修货物和服务监狱企业)发展戒毒企业制服试卷印刷免费教科书办公用品采矿业工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表行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务服务业租赁残疾人就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应急处理保障系统垃圾管理系统空调系统设备防排烟风机冷冻水泵全热新风交换器给排水系统设备给水泵消防系统设备消防主机控制柜消防泵喷淋泵水泵接合器隔膜气压罐基础管理地基基础养护维修楼地面工程养护维修门窗工程养护维修油漆工程养护维修屋面工程养护维修地下防水工程养护维修通风道的养护维修其他建筑构筑物养护维修室外地面养护维修给排水设备给排水管道生活水箱阀门标示检查巡视供水管理制度供水系统管路检修消防水池除油化学清洗消毒药品维修保养清通污垢排水井排水沟渠淤泥管道内的杂物井盖篦子供配电设备运行维护电气设备巡视维护验收检测设备档案电气平面图设备管理图接线图配送电电气维修配电房供电运行排除故障照明灯具连接线路配电开关触头用电安全节日灯光灯具光源供气设备供气管道避雷设施电梯设备客梯货梯供配电系统养护导轨门转轴或磨擦损部位加润滑油轿厢井道每周一次例行保养空调设备空调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运行中无超标噪音严重滴漏水经济运行冷冻冷却水泵冷却塔供电柜新风机组风管过虑网过滤网故障排除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维护保养制冷剂传感器处理报告空调循环水质处理杀菌灭藻处理除浮锈每周加药排污阀排污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自动报警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测试突发性火灾等应急方案消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照明设备引路标志背景音乐故障分析设备表面清洁除尘消防水泵节门水龙头环境卫生管理建筑物天面广场每月清洗打蜡护理绿化养护节日摆花绿地治安及车辆管理建筑装修施工管理进出物品日常财产管理安全秩序管理交通疏导工作环境环境秩序良好安全防范日常巡视各种安全和事故隐患道路畅通智能化系统楼宇自控系统闭路监控系统摄像机防盗报警系统系统性能状态检查系统测试计划性修理统一管理协调控制楼宇设备运转其他设备物业档案资料物品出入资料管理日常活动管理物品摆放场地内布展物资搬运宣传物品的张贴摆放建立用户档案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企业应用计算机档案管理房屋本体维修养护承重机构梁金属构件刷漆孔洞变形裂缝锈蚀油漆脱落起壳支架除锈刷漆专业机构金属结构受压稳定性塑性累积损伤承载能力支撑体系承重结构设计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严重损坏专业公司实施处理非承重墙墙体结构性能是否完好风化等缺陷防水涂层隔热层板勾缝涂料防水层玻璃的接缝密封胶伸缩缝嵌填油膏沉降缝渗漏情况大理石楼梯间公共通道石土质块材对用户窗台进行密封维护检查外墙面喷涂饰面涂料饰面破损外墙饰面外墙清洗外墙面的使用状况外墙面变色现象外墙面大面积渗漏久修无效的局部翻新不锈钢清洁剂吊顶发现损坏及时修补防腐处理防裂防胀防霉变处理木门门扇地下室天花地板给排水系统养护表柴油发电机高压指示灯备用柜清理外部灰尘电机接地电阻电源接线装置紧固螺丝自动合闸电瓶电解液充电器变压器温控器接线装置紧固配电柜动力柜清洁卫生材料无功补偿设备电容器熔断器配电装置螺丝接触点间隙动静触头水位深度指示是否清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生活供水手动切换试验启动管网末端试水装置打开水泵出水管放水试验水压表泵体轴承管道除锈水泵轴衬套性能测试箱口防虫纱网进水浮球阀手动进水试验水的PH值和含氯量水内部漂白粉水质化验防锈处理给水井雨水井污水井污泥室外上下水管道排污管网闸阀供水压力表排污管道管架止回阀液位控制器管道内部清洗管内水流文向阀门丝杆上油消防系统养护供水蓄水设备建立用水烟雾温度管理红外线探测器重复上述检查各种接口巡检烘干报警装置消防控制主机消防联动柜查询检查测试接线端子清扫做好记录消防演习消防设备有关信息系统故障警告火灾报警故障予以处理接口信号软件数据备份接口模块各种按钮对地电阻消防广播检查外观是否完好音响双休日用实况广播喇叭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消防栓雨淋水幕喷淋头喷淋管网管网污水风机外壳清锈刷漆水系统色环阀门丝杆加注黄油防护套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手动试运行防排烟阀风机轴承气体消防灭火系统定期进行演练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空调系统养护计算机和监视器内部测试录像机录制功能键工作情况音频视频各项性能指标画面分割器切换器AD主机经路整理功能测试门禁IC系统门锁门挚固定螺丝锁头更新改造楼道灯大堂路灯消防通道日常管理共用设施管理区域清洁不锈钢油电梯箱内照明位置消杀蟑螂奋斗吶粉剂拜力坦浮油灭鼠灭蚊灭蝇白蚁防治蚊蝇家虫清奋斗吶悬浮剂老鼠鼠药爱克宁污水沟球形芽孢厕纸擦手纸洗手间干燥异味安全的环境绿篱水生植物花草整形修剪破坏践踏无虫害科学养护光照水分管理土壤施肥病虫害防治游泳馆内指定公共区域会议室办公室花木保洁专项服务洗涤剂消毒剂地面保护盆景适当浇水容器中无积水节水节电修剪造型除杂草补苗松土杀虫杂物清除花坛树丛无杂草纸屑烟头花盆垫不积水黄叶物业进行管理总台咨询会务餐厅接待服务文体活动后勤保障清洁消杀工除四害绿植管养值班节能管理专员各类机电设备劳保用品智慧平台服务员保安员高温补助清洁用品工具机器公共场地公共场所贵宾厅阅览室健身房活动室停车场运动器材收集清运政务接待花卉会议用品突发事件公用草坪乔木灌木景观小品更换市政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垃圾集散地化粪池
金额
331.71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预算金额166万元
招标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755-25869725
中标公司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5.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65.75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 |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一、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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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zip投标文件.zip; 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pdf开标记录表.pdf; 资格性审查表: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 采购结果公告:YTCG2022000110-A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pdfYTCG2022000110-A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pdf; 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 评分结果表:评分结果表.pdf评分结果表.pdf;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zip招标文件.zip; |
品口
深圳交易集团
口F
开标一览表
包号:YTCG2022000110-A
包名: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报价大写(元) | 投标报价小写(元) | 开标备注 |
1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壹佰陆拾伍万玖仟陆佰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 | 1659600.00 | |
2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壹佰陆拾伍万贰仟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 | 1652000.00 | |
3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壹佰陆拾伍万柒仟伍佰陆拾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 | 1657560.00 |
开标时间:2022-10-2409:30
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号:YTCG2022000110-A
采购代理:张剑峰,时间:2022年10月24日
供应商名称检查项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投标无效情况说明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包组投标供应商 | 报价(元) |
A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1657560.0 |
A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59600.0 |
A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52000.0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包组 | 投标供应商 | 报价(元) |
A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1657560.0 |
A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59600.0 |
A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52000.0 |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15B
中标(成交)金额:165756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计划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陈家杰、廖冰、刘付锡立、简超丹、贺灿艳;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不另外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九、公告期限
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8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
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
(https://www.szggzy.com/fwdh/fwdhzfcg/bsznl/content203163.html)所发布的质疑指
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
1025号盐田总部创新中心9楼901。质疑咨询电话:0755-25869725。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行政中心304室
联系方式:0755-252283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
田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25号盐田总部创新中心9楼901
联系方式:0755-258697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5-25869725
技术支持:0755-83938599,0755-83948100,0755-83938584
十二、附件
1.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一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
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
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详见后面附件-
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它内容。
开标一览表:-详见后面附件一
资格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一详见后面附件
评分结果表等:-详见后面附件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YTCG2022000110-A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符合性检查 |
1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是 |
2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3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表
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YTCG2022000110-A
供应商名称 | 价格评审 | 技术评审评分 | 商务评审评分 | 其他评审评分 | 总分 | 排名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9.9665 | 69.0000 | 15.0000 | 6.0000 | 99.9665 | 1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9542 | 52.0000 | 10.0000 | 6.0000 | 77.9542 | 2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50.0000 | 7.8000 | 6.0000 | 73.8000 | 3 |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YTCG2022000110-A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比例10% | 中小微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价格扣除比例0% | 失信供应商价格上浮比例0% |
1 | 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否 |
2 |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否 |
3 |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否 |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
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
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
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
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
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
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
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
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
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
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
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
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
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
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YTCG2022000110
项目名称:深圳市盐田区游泳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A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盐田总
部创新中心1025号901)。
25.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
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
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5.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
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
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
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
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6.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
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
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开标
28.开标
2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
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
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
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
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8.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
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
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第六章评审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
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部分条件下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审授权书》参
加评审。
29.2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
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
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
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
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
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
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
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
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
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
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
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
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
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
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
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
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
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
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政
府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
组织采购活动。
33.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
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
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
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
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
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
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
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
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
为无异议。
36.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
36.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实地考
察或资料查验(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
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
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
容。
37.3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
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
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
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
政部门。
37.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
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
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
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
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
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
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
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
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
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
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
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
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
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
标供应商。
38.2.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
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
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
定标结果反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
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
【2020】1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
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
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
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
定)评审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
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监督电
话:0755-25869725。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
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
书》(咨询电话:0755-25869725)。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
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
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
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
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
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
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
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
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
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7.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
购合同副本抄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
48.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
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
行。
49.项目验收
49.1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
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
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
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
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
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
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将
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
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
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
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
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
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
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
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52.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4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
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
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
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5提交方式
52.5.1供应商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
(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
【项目流程】→【质疑】”中提出质疑。
52.5.2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
提交质疑材料。
地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深
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盐田总部创新中心1025号901),质疑咨询电话:0755-
25869717。
52.6收文办理程序
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质疑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
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
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
件告知书。
52.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3.质疑后续处理
53.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
续开展采购活动。
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
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
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
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ND----
才政部
财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一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溢用职权、玩忽
职守、绚私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
采购网公开
联合体形式参
的网址,合同
加”或者“要求
中应当包含
合同分包”除
有关联合体
项目)“采购项目全部
协议或者分
预留”外,还应
包意向协议)
当填写预留给中
小企业的比例)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