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中标公告
金额
84.96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m-2021-12-15455
预算金额86.41万元
招标公司长春博物馆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盛宇0431-82276521
中标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上海上海宽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唯瑞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JM-2021-12-15455(招标文件编号:JM-2021-12-15455)
二、项目名称: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园榕苑路15号1-B-701、702、703、704、705、706
中标(成交)金额:84.96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海霞、罗立权、王立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按中标价格1.5%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75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博物馆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弘路111号
联系方式:0431-80514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2888号希派创意城2号楼0703室
联系方式:0431-822765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盛宇
电 话: 0431-82276521
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 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原产地 及制造厂商 | 数 量 | 单 位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1 | 拼接互动系统 软件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套 | 238965 | 238965 |
2 | 展示内容整合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项 | 30000 | 30000 |
3 | 拼接显示单元 | Vewell VS553L | 北京 北京唯瑞新源科 技有限公司 | 16 | 台 | 10830 | 173280 |
4 | 红外触摸框 | Vewell 定制 | 北京 北京唯瑞新源科 技有限公司 | 1 | 套 | 75750 | 75750 |
5 | 定制机柜 | Vewell 定制 | 北京 北京唯瑞新源科 技有限公司 | 1 | 套 | 40005 | 40005 |
6 | 图形处理主机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 1 | 台 | 80000 | 80000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 | 大数据可视化 软件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套 | 85000 | 85000 |
8 | 应用服务器 | 宽科 k4208-4g | 上海 上海宽科科技有 限公司 | 1 | 台 | 30000 | 30000 |
9 | 地图资源制作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项 | 26600 | 26600 |
10 | 图片审核引擎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套 | 20000 | 20000 |
11 | 文本审核引擎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套 | 20000 | 20000 |
12 | 安装调试及辅 材 | 恒达文博 定制 | 天津 天津恒达文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项 | 30000 | 30000 |
投标总价(万元) | 投标总价(万元) | 84.96(大写:捌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 |
日期:2022年6月14日
16.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4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查博物馆(单位名称)的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拼接互动系统软件、展示内容整合、图形处理主机、大数据可视化软件、地图资源制作、人工智能
引草、安装调试及辅材(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采购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天津恒达
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91人,营业收入为18620.526214万元,资产总额为
43493.15229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拼接显示单元、红外触摸框、定制机柜(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北京唯瑞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40人,营业收入为6803.617798万元,
资产总额为19129.306129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应用服务器(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上海宽科科
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为41.2563万元,资产总额为76.2941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责任人为同
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14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盛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11300号)和《关
出发政业发展理办法对2020)46号)相关规定,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49
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
交互服务系统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M-2021-12-15455
采购人:长春博物馆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
附件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顺宏项目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2888号希派创意城2号楼0703室)获取竞争性
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6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1-12-15455
2、项目名称: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864100元
4、采购需求:采购拼接互动系统软件、拼接显示单元、红外触摸框、定制机柜、图形
处理主机、大数据可视化软件、应用服务器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6、项目地点:长春博物馆;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
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
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具有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
一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良好证明。
(3)具有2021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
(6)供应商需提供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供应商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官网截图。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
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22年05月27日08时30分至2022年06月
0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将以下要求的内容以清晰可辨的扫
描件(PDF格式)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
箱(460566880@qq.com),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资料如下: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2代理机构会对供应商发送至邮箱的资料进行确认,若资料不全则及时告知供应商进
行补充、修改,供应商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充、修改;对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代理机
构将“供应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邮箱,供应商按要求填写后,将电子版连同
加盖单位公章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
箱。
3.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500元/套,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06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第四开标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06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第三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无效。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博物馆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弘路111号
联系方式:0431-80514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2888号希派创意城2号楼0703室
联系方式:0431-822765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盛宇
电话:0431-8227652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长春博物馆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华弘路 111 号 联系方式:0431-80514003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长 春 市 南 关区 南 湖 中 街 2888 号 希 派 创 意 城 2 号 楼 0703 室 联系方式:0431-82276521 |
1.1.4 | 项目名称、编号 | 项目名称:长春博物馆数字多维交互展示及信息交互服务系统 项目编号:JM-2021-12-15455 |
1.1.5 | 项目地点 | 长春博物馆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需求 | 采购拼接互动系统软件、拼接显示单元、红外触摸框、定制机 柜、图形处理主机、大数据可视化软件、应用服务器等(详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项 目 , 供 应 商 应 为 中 小微 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1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服 务 应 符 合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企 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 )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 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2 ) 供 应 商 为 监 狱企 业 的 视 同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可不 提 供 上 述( 1) 材 料, 但 应 当提 供 由 省 级以 上 监 狱管 理 局 、 戒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可 不 提供 上 述 ( 1 ) 材 料, 但 应 当提 供 《 残 疾人 福 利 性单 位 声 明函》。 ( 4 ) 本 项 目 采 购 标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行 业 为工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 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具有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个 月 内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信良好证明。 (3)具有 2021 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 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 4 ) 不 接 受 被 政 府列 入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期 限 内 的 企 业或 个 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 5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违 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及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渠道查询。 ( 6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企 业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供 应商 自 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 询官网截图。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 标均无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参加 | 口接受 □√不接受 |
1.5.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踏勘 □组织踏勘 踏勘地点: 踏勘需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6.1 | 会议前预备会 | □√ 不召开,供应商可将问题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采购公 司。 |
1.6.2 | 供应商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5 日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清楚的问题盖 公章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概不受理。 |
1.6.3 | 采购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5 日 |
1.7.1 | 分 包 | □√不允许 |
1.8.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 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截止时间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5 日 |
2.2.2 | 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 2022 年 06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 竞争性磋商文件 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1 | 供应商确认收到 竞争性磋商文件 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3.1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1、执行长财采购 [2021]695 号文件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 起,长春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 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纪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 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 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磋商保证金。 2、 对 于满 足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购 法 》 第 二十 二 条 有关 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需提交 磋商保证金。 3、磋商保证金:8000 元。 4、 递 交形 式 : 供应 商 自 主 选择 支 票 、汇 票 、 本 票、 保 函 、转 账、电汇等形式; 账户:吉林省顺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宇大路支行 账号:0710773011015200000318 5、 递 交时 间 : 供应 商 应 于 递交 响 应 文件 截 止 时 间前 递 交 ,以 到账为准。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保函原件。 6、 未 按竞 争 性 磋商 文 件 要 求提 交 磋 商保 证 金 , 或提 交 磋 商保 证金的账户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注:供应商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上明确用途、项目名称及标段。 |
3.4.2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份要求 | 2020 年度 |
3.4.3 | 近 年 类 似 业 绩 及 其 他 材 料 的 年 份 要求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
3.5.1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磋商方案 | □允许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6.1 | 签字和(或)盖章 要求 | 1. 所 有 要 求签 字 的 地 方 都应 用 不 褪 色 的 墨水 或 签 字 笔 由 本人 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 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 所 有 要 求盖 章 的 地 方 都应 加 盖 供 应 商 单位 ( 法 定 名 称 )章 (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 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6.2 | 响应文件份数及 密封 | 1 份正本;4 份副本;1 份电子版(U 盘)。 分别单独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 商单位公章。 |
3.6.3 | 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磋 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采用书册方式胶装,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 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1 | 封套上写明 | 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在封套上标记“磋商报价表 1 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1 份”、 “磋商响应文件副本 4 份 ”、“电子版 1 份”字样 |
4.2.1 | 是否退还磋商响 应文件 | 否 |
5.1.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2022 年 06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6999 号凯利中心 AB 栋第三 评标室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将拒收 其响应文件。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采购人代表 0 人、专家 3 人,共 3 人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长春市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 组确定成交供应 商 | 是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1 | 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机构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国家 发 改 委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文 件 及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改 价 格 〔2015〕299 号文件规定,按中标价格 1.5%计取,由中标人支 付。 |
10.1.2 | 报价 | 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废标处理 |
10.1.3 | 付款方式、质保期 及履约担保 | 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项目完成并 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5%;待验收合 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一次无息付清。 质保期: 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履约担保: 成交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银行支票、本票、 汇票、现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核算 大厅 账号:7240620120000022-90500101 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新城支行 注:中标人(成交人)应在中标结果(成交结果)确定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长春市财政局交纳履约保证金。采用非保函 方式的,履约保证金存入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账户 2 个工作日 后,中标人(成交人)持回单到长春市财政局一楼长春市市直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政府核算大厅(吉林银行履约保证 金窗口)开具收据,同时到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A 区 206 室)登记,采用保函方式的(详见附件),将保函送至长春市 财政局采购办 206 室。 中标人( 成交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须在转账凭证备注栏里填写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
10.1.4 | 低于成本价不正 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 评 审过 程 中 ,供 应 商 报 价过 低 , 有可 能 影 响 产品 质 量 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说 明 材 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 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供 应 商提 供 书 面说 明 后 , 磋商 小 组 应当 结 合 采 购项 目 采 购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
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
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
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
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
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
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
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
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
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
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
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
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
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
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
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
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
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
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
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
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
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
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 | 500≤Y< | 50≤Y<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 (Y)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20000 X≥1000 Y≥ 40000 | 20000 300≤X<1000 2000≤Y< 40000 | 20≤X< 500 300 300≤Y< 2000 | X<20 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 万元 万元 | Y≥ 80000 Z≥ 80000 | 6000≤Y< 5000≤Z< 80000 80000 | 300≤Y< 300≤Z< 6000 5000 | Y<300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X)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40000 | 5000≤Y< 40000 | 1000≤Y< 5000 | Y< 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X) (Y) | 人 万元 | X≥300 Y≥ 20000 | 50≤X<300 500≤Y< 20000 | 10≤X<50 100≤Y< 500 | X<10 Y<100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X≥1000 Y≥ 30000 | 300≤X<1000 3000≤Y< 30000 | 20≤X< 300 200≤Y< 3000 | X<20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X≥200 Y≥ 30000 | 100≤X<200 1000≤Y< 30000 | 20≤X< 100≤Y< 100 1000 | X<20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X≥1000 Y≥ 30000 | 300≤X<1000 2000≤Y< 30000 | 20≤X< 100≤Y< 300 2000 | X<20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X≥300 Y≥ 10000 | 100≤X<300 2000≤Y< 10000 | 10≤X< 100 100≤Y< 2000 | X<10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X) (Y) | 人 万元 | X≥300 Y≥ 10000 | 100≤X<300 2000≤Y< 10000 | 10≤X< 100≤Y< 100 2000 | X<10 Y<100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X) (Y) | 人 万元 | X≥2000 Y≥ 100000 | 100≤X<2000 1000≤Y< 100000 | 10≤X< 100≤Y< 100 1000 | X<10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X) (Y) | 人 万元 | X≥300 Y≥ 10000 | 100≤X<300 1000≤Y< 10000 | 10≤X< 50≤Y< 100 1000 | X<10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 万元 万元 | Y≥ 200000 Z≥ 10000 | 1000≤Y< 200000 5000≤Z< 10000 | 100≤Y< 1000 2000≤Z< 5000 | Y<100 Z< 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 人 万元 | X≥1000 Y≥5000 | 300≤X<1000 1000≤Y<5000 | 100≤X< 300 500≤Y< 1000 | X<100 Y<500 |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 人 万元 | X≥300 Z≥ 120000 | 100≤X<300 8000≤Z< 120000 | 10≤X< 100 100≤Z< 8000 | X<10 Z<100 |
从业人员10≤X<
人X≥300100≤X<300,X<10
其他未列明行业*(X),10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
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
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
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
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
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
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
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
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
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
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
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
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
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
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件五:
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月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递交地点:
开标一览表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一览表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开标一览表1份
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月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递交地点:
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版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2套
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月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递交地点:
投标所需原件清单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投标所需原件清单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所需原件清单
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月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递交地点:
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纸质版》
2、《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
3、《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
4、《投标所需原件清单》
以上内容均需单独封装,并在密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未按照要求封装,导致投标
被否决,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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