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吉区财投诉〔2023〕1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10/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吉区财购投诉〔2023〕17号
关于对“吉州区庐陵文化体验中心(庐陵县
学改造项目)书架道具、家具定制及安装项
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YR-ZFCG-202313
二、项目名称:吉州区庐陵文化体验中心(庐陵县学改
造项目)书架道具、家具定制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知合空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武汉客厅H栋2304室
被投诉人:江西博森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山尾村
代理机构:江西亿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54号鼎盛时代公馆1栋
91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亿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州区庐
陵文化体验中心(庐陵县学改造项目)书架道具、家具定制
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YR-ZFCG-202313)的质疑答复
不满意,我局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投诉。经依法审查,
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正面对我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充
分的回复。
投诉事项2:1、我司认为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评审证明资
料存在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2、我司认为中
标人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投诉事项3:根据开标报价显示,我司认为中标人存在恶
意低价中标行为。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
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已经明确,各
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代理机
构开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上未查询到江
西博森家具在限公司的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
从其规定。我公司2022年10月12日3万元的行政处罚告
知书不属于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会负责组织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客观、公正和评审。在项目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并
未认定我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再收
到质疑后我公司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原件给采购单位核查。
为此,仅凭投诉人的臆想揣测来判定我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
为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1)我公司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店书架同类采购服
务业绩,我公司提供的是类似家具、书架的业绩;
2)我公司官网上的信息并不能说明我司不具备履行合
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网查询系统及全国工商企
业信息相关公示网站无中标候选人书架、展台(图书)类的外
观设计或发明专利等相关证书”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
投标人具有书架、展台(图书)类的外观设计或发明等相关证
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在
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
分。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的评审依据并未指定证书只能为专
利证书,而是“有效”的“相关”证书即可。
投诉事项3:价格是公开招标的重要评审因素。我公司一
贯秉承互利互惠、薄利多销原则,并根据我公司经营成本,
科学、合理、严谨的核算。针对本项目,我公司投标报价是
在符合市场价格的货物成本、物流成本、劳务成本以及相关
税金费用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
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经调阅质疑回复函,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
对投诉人质疑的4个质疑事项都分别进行了回复,每个质疑
事项都有明确的结论、理由及引用的法律依据。投诉人称“代
理机构未正面对我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充分的回复”与事实不
符,因此,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评审
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其事实
依据1.我司通过全国公开的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及相关
招投标网站查询该单位,“未查询到任何相对应的书店书架
同类采购服务业绩和实施案例”。经调查,中标人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了3个业绩,其中2个在合同清单中有明确的书架
类品目,评审委员会已认定其符合评分标准“书店书架同类
采购服务业绩”,调查组对此认定没有不同意见。投诉人依
据自己的查询结果从而认定中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无
事实依据且证据不足。
依据2.“中标人企业官方网站信息,其经营业务并无从
事书店书架、书架道具等书店同类业务介绍”、“也未搜索
到同类书店项目服务案例、书架产品”。调查组认为,投标
人依据中标人企业官方网站未有相关业务介绍、服务案例、
书架产品等信息,从而认定中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其并
不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官 网杰询系统及全国工商企
业信息相关公示网站无中标候选人书架、展台(图书)类的外
观设计或发明专利等相关证书”。据调查,招标文件的评审
标准为“投标人具有书架、展台(图书)类的外观设计或发
明等相关证书”,并不是投标人在事实依据中所称“中标人
如有提供业绩和书架、展台(图书)类的外观设计、发明等专
利证书、设计人员证书的证明材料”,投诉人认定“外观设
计或发明等相关证书即为专利证书”,显然属于对评审因素
的理解错误。另外,该评审依据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论从评审因素还是评审
依据来看,并没有要求相关证书一定为行政部门颁发,因此,
即便投诉人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及全国工商企业信息相
关公示网站查询结果为事实,也不能就此认定中标人提供了
虚假证明材料。
综合上述,投诉函中的“事实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3:恨据87号令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
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调查组调阅了本项目的评审报告,评标委
员会并没有要求中标人对其报价进行说明,据此,评标专家
组并不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
能诚信履约”,投诉人“认为中标人存在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缺乏充分的证明材料,认定“恶意低价中标”证据不足,因
此,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基于专家组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
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
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
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充分,投诉事
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女叩亩州区财政局
2093年10月3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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