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阳县秀水佳苑续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3748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y-gc-20240929-01-01
预算金额37450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军13954821386
招标代理机构泰安普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洪东15169832637
中标联系人陈旺
公告正文

宁阳县秀水佳苑续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普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宁阳正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宁阳县秀水佳苑续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进行招标, 并于2024-10-29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NY-GC-20240929-01-01
    2.项目名称:宁阳县秀水佳苑续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3.招标控制价:37450.0万元
    4.招标人:宁阳正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欣街257号108室
    联系人:王军
    联系方式:13954821386
    5.代理机构:泰安普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阳县文庙街道复圣大街1599号
    联系人:刘洪东
    联系方式:15169832637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招标文件认同程度投标总报价(元)工程施工投标下浮率施工总工期设计周期其他承诺及优惠条件质量标准
1
山东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337480000
10%
1080日历天
45日历天
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要求的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批验收
2
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
全部认同
343040000
8.5%
1080日历天
45日历天
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最新相关规定要求的合格标准
3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343750000
8.3%
1080日历天
45日历天
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
4
名盛(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344820000
8
1080日历天
45日历天
合格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山东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99
15.0
58.22
0.0
93.21
1
2
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
20.0
7.0
52.34
0.0
79.34
2
3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
5.0
50.9
0.0
75.9
3
4
名盛(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99
0.0
51.06
0.0
71.05
4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山东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8.22
评委A 64.1 ; 评委B 55.8 ; 评委C 60.5 ; 评委D 56.4 ; 评委E 54.3 ;
2
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
52.34
评委A 54.5 ; 评委B 51.6 ; 评委C 57.9 ; 评委D 47.5 ; 评委E 50.2 ;
3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0.9
评委A 55.0 ; 评委B 48.9 ; 评委C 54.8 ; 评委D 46.3 ; 评委E 49.5 ;
4
名盛(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06
评委A 55.0 ; 评委B 49.5 ; 评委C 55.5 ; 评委D 47.6 ; 评委E 47.7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无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山东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37480000元
1
2
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
343040000元
2
3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43750000元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山东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旺
    中标金额:337480000 元
    工期:108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4-10-29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4-10-30 至 2024-11-01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
    15.其他说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