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2023年栾川县石庙镇体育小镇综合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1324.99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栾川工施招标(2023)0277号
预算金额1353.72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志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女士0379-68623586
中标公司河南慈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24.99万元
中标联系人程相林
公告正文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河南志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委托,就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2023年栾川县石庙镇体育小镇综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现就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2023年栾川县石庙镇体育小镇综合项目

2、财政部门批复编号:2023-08-25

招标编号:栾川工施招标(2023)0277号

项目编号:栾建招投2023-8-12号(41)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石庙镇,建设内容:新建3层框架结构商业楼1座,建筑面积共3330平方米;新建3层框架结构综合楼1座,建筑面积共2770平方米(含地下消防室263平方米),配套广场建设等内容。

2、建设地点:洛阳市栾川县

3、资金来源:上级统筹整合资金,不足部分自筹。

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5、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若有)等全部内容。

6、工期:90日历天

7、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8、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9、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0、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1、预算金额:13537200.00元

最高投标限价:13537170.64元

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包装,扶持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介:

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2、发布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四、评标情况:

1、评标日期:2023年09月06日

2、评标地点:栾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二室(栾川)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海军(主任)、赵新、郭娜、李巧芝、曾振阳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3年09月07日至2023年09月11日。

2、公示发布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3、公示情况: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六、定标情况: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于2023年09月12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情况如下:

中标人:河南慈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13249967.51元

中标人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东区5-033号(集群注册)

工期:90日历天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程相林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41212295444

本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收费金额:99999.87元。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即为中标通知书领取日。中标人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领取电子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招标人完成合同的签订。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栾川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地址:栾川县石庙镇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813799811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志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3-10号凌宇商务三楼

联系人:胡女士

电话:0379-68623586   

监管部门: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管部门联系人:栾川县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0379-66816977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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