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双岗一层房产出租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双岗一层房产出租
双岗一层房产出租(第1次重新招租)公告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新创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面积为㎡,租赁用途:经营。
一、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甲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乙方办理相关证照。
二、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无.合同总金额为(¥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乙方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应于租金等相关费用缴清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公司名称: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账号:340014477080591881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门支行
五、乙方直接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物业费。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招租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五、乙方参与竞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完好状态,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乙方将房屋恢复至出租移交时原状交还甲方。
三、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甲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非一般纳税人,则甲方只能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对该附属设施、设备有监管权,但不承担合同履行期内此类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等义务。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不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
二、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乙方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接收房屋后,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外,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附属设施、设备监管不当或维护、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八、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九、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乙方须满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的前提条件且必须同时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应交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一)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二)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同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支付或者逾期不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租金达30日(不含)的。
(二)欠缴各项费用达元整(元)的。
(三)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使用房屋的。
(五)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的。
(六)从事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经营行为以及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三、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且未触犯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一)、(二)项约定,乙方除须补交租金、相关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本合同房屋每日租金的标准的2倍金额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房屋延期使用费外,每延迟一天,乙方每天另按本合同房屋每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六、乙方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及延期使用费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出租房屋内经营业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存查。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乙方须联合该经营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乙方承诺遵守本项目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乙方需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三、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乙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自行予以撤除。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七、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约定,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物业公司将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改造补偿费用。
九、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三、 如乙方租赁房屋后以设立个体工商户名义具体使用经营的,则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为乙方本人或乙方的配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结婚证原件核查),且承诺同意该个体工商户为本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在本协议上盖章。如个体工商业主不是乙方本人或乙方的配偶,或该个体工商户不同意作为共同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则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如乙方租赁房屋后以设立公司名义经营的,则乙方须为设立后公司股东,且承诺同意设立的后公司为本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在本协议上盖章并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不是设立后公司的股东、或设立后的公司不同意作为共同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则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出租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租、免租、延长租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之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招租公告,招租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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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岗一层房产出租(第1次重新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双岗一层房产出租(第1次重新招租) | |||||||||||||
项目编号 | 2023AXXCJ00002 | |||||||||||||
委托方 | 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777650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4月24日9:00始至2023年5月14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4月24日9:00始至2023年5月15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3年5月15日11: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双岗一层房产 | 一层 | 钢混 | 96 | 3 | 11.52 | 1 | ||||||||
1.该处房产坐落于合肥市阜阳北路与一环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拟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上述房产均无房屋无产权证及相关报建、施工、验收等文件。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上述房产消防事宜、化粪池事宜一律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上述房产以现状交付,除主体结构外,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现状以外的维修、维护及更换义务。 4.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5.如承租方为企事业独立法人的,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应付租金的连带担保责任(承租人投标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提供承诺书原件及相应身份证复印件)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餐饮行业、有毒物品或危险化学品销售,不得从事产生严重噪音、烟尘污染的行业,不得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首期租金为首年租金总和,以后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自下一期计租开始日前30日内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首次出租期限为三年,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涨2%,以此类推,租赁期限届满后,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三年。续签合同的租金需要重新评估,不得低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金标准。) 2.履约保证金标准为首年六个月租金费用总额,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竞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竞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0128) 2.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出租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出租标的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委托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4.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出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出租期内,承租人需负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职责,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7.出租期内,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8.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承租人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出租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9.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租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10.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出租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1.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六)、(七)、(八)、(九)(十)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12.出租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出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13.出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出租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14.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出租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5.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16.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委托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出租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出租期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出租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出租费。《出租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人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中标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中标人或商户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中标人负责排除。 17.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商业楼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但非中标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8.中标人逾期未支付租金的,中标人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如中标人无故延期超过10 天仍未支付租金的,招标人有权解除与中标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9.《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出租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0.合同期满前,承租人如参与竞价,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按合同约定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如不参与竞价,须承诺在出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搬离清空。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转入任一银行账户均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联系电话:0551-6577766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侯工,联系电话:0551-65770128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0551-65777661(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新创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面积为㎡,租赁用途:经营。
一、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甲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乙方办理相关证照。
二、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无.合同总金额为(¥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乙方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应于租金等相关费用缴清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公司名称: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账号:340014477080591881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门支行
五、乙方直接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物业费。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招租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五、乙方参与竞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完好状态,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乙方将房屋恢复至出租移交时原状交还甲方。
三、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甲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非一般纳税人,则甲方只能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对该附属设施、设备有监管权,但不承担合同履行期内此类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等义务。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不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
二、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乙方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接收房屋后,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外,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附属设施、设备监管不当或维护、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八、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九、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乙方须满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的前提条件且必须同时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应交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一)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二)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同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支付或者逾期不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租金达30日(不含)的。
(二)欠缴各项费用达元整(元)的。
(三)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使用房屋的。
(五)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的。
(六)从事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经营行为以及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三、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且未触犯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一)、(二)项约定,乙方除须补交租金、相关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本合同房屋每日租金的标准的2倍金额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房屋延期使用费外,每延迟一天,乙方每天另按本合同房屋每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六、乙方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及延期使用费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出租房屋内经营业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存查。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乙方须联合该经营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乙方承诺遵守本项目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乙方需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三、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乙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自行予以撤除。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七、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约定,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物业公司将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改造补偿费用。
九、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三、 如乙方租赁房屋后以设立个体工商户名义具体使用经营的,则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为乙方本人或乙方的配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结婚证原件核查),且承诺同意该个体工商户为本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在本协议上盖章。如个体工商业主不是乙方本人或乙方的配偶,或该个体工商户不同意作为共同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则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如乙方租赁房屋后以设立公司名义经营的,则乙方须为设立后公司股东,且承诺同意设立的后公司为本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在本协议上盖章并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不是设立后公司的股东、或设立后的公司不同意作为共同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则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出租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租、免租、延长租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之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招租公告,招租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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