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96.5万元
中标联系人谭智慧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1117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发展中心(长沙县松雅湖湿地公园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松雅湖湿地公园修规修编及整体提质方案研究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1117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松雅湖湿地公园修规修编及整体提质方案研究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965000
 合计金额小写: 196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陆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中标成交价,本项目设计费用按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伍仟元整(1965000元)(含税)包干计取,其中松雅湖湿地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用为捌拾万元整(800000元)(含税),松雅湖湿地公园方案设计费用为: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165000元)(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3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6.1 松雅湖湿地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6.1.1规划说明书∶包含规划依据、原则、现状分析、公园性质、功能定位、规划总体平面布局、各专项规划等规划内容的论证和说明,以及工程估算等内容。
6.1.2图纸∶公园详规图纸,包含图纸目录、区位图、综合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规划图、景点景区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地形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植物景观规划图、配套设施规划图、效果图、其它图纸。上一轮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当年的现状图。
6.2 松雅湖湿地公园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研究
6.2.1设计关键点说明
6.2.2彩色景观方案总平面图(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2.3分析平面图(包括区位分析、交通分析、景观及视线分析、功能分析等)
6.2.4分项平面图(包括竖向设计平面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主要物料平面图、景观小品、景点要素及服务设施平面布置图等)
6.2.5场地纵、横断面图(应针对重要的景观断面绘制断面图,需反映景观空间的各项要素:尺度比例、重要高程、地面地下空间利用、周边道路、植物等)
6.2.6景观立面图
6.2.7效果表现类图纸
6.2.8室外家具及软装饰参考选型照片
6.2.9标识系统参考选型照片及类表现图
6.2.10方向性植物布置平面图(表达空间关系、色彩关系、群落关系、标志树种位置等)
6.2.10重要景观场地软景效果图或立面图、夜间照明效果设计图。
6.2.11建筑方案图(平、立、剖面图)、效果设计图。
6.2.12工程量清单。
6.2.13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立项,分片区编制)。
6.3 成果形式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成套纸质文档8套(彩印),电子成果U盘2套,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为PDF、Word两种格式,图纸文件应分别提供CAD、JPG、PDF三种文件格式。
6.4 完成时间
项目成果提交时间以发包人实际需求为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时间安排响应所有相关安排,初定计划合同签订后30天完成方案送审稿成果,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下达会议纪要后5天提交最终成果(具体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21,说明: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送审稿成果后,支付合同价中修规部分费用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9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79,说明:提交上专家评审会的成果后,支付合同价中方案部分费用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36,说明: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会且提交修改的正式成果后,支付合同价中修规部分费用的5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9.64,说明:通过专家评审会且提交修改的正式成果后,支付合同价中方案部分费用的50%;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4,说明: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后付清剩余20%(凭承包人开具的正式发票付款)。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86,说明: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后付清剩余20%(凭承包人开具的正式发票付款)。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人民中路支行(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0015260610500019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后,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9.1 发包人权利义务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支付相应设计费。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以发包人提供设计所需相关资料作为开工的标志。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9.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7 在阶段审查或工作检查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及损失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的部分设计工作不符合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或发包人相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得设计费用中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承包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9.1.8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
9.2承包人权利义务:
9.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9.2.2项目负责人: 谭智慧(电话:18573100204)为本项目负责人,其他组成人员:
序号
所在承包人部门
在本项目职务
姓名
职称
1
景观分院
设计总负责人
王小保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
景观分院
项目负责人
谭智慧
高级工程师
3
规划分院
规划负责人
赵学彬
正高级工程师
4
景观分院
项目主创1
何直宗
高级工程师
5
景观分院
项目主创2
黄梦超
高级工程师
6
景观分院
绿化负责人
曲圣歆
高级工程师
7
市政分院
水专业负责人
徐俊杰
高级工程师
8
建筑四分院
建筑负责人
胡树峰
高级工程师
9
智能工程中心
智能化负责人
何鑫
高级工程师
10
景观分院
亮化负责人
曾黎军
高级工程师
11
景观分院
造价负责人
范忠义
高级工程师

9.2.3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工作。承包人委派到设计中的人员应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报告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且继任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拟更换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9.2.4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5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进行设计,承包人未按上述设计文件进行设计的,应对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视为对原设计成果的跟踪完善,不增加任何费用。
9.2.6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工程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延误累计达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30%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7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因非发包人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9.2.8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9.2.9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的设计成果,发包人若有需要,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如发包人需进行多次微调,设计费用也不予增加;如发包人进行颠覆性的修改,所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9.2.10如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对承包人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导致不能按时完成设计工作而延误施工工期,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指定其它设计单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9.2.11承包人应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承包人的以上所有责任。设计的所有阶段性成果或方案均应进行投资估算或经济比较,未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案,发包人可不予接受,不进行审查。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2.12 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和实际可操作性,选用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详细工艺要求或工作步骤,确保工程能保质、保安全地按设计实施。
9.2.1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2.14如后期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无条件支持。
9.2.15承包人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包括承包人工作人员安全事故、侵权行为等)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因一方违约致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0%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须承担守约方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等费用。
10.2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的价款差价、工期延误及为实现追偿损失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罗家路1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理人: 罗卫滋 法定代理人: 陈忻

委托代理人: 徐柱杰 委托代理人: 谭智慧

电话: 0731-84072006 电话: 0731-85166229

传真: 0731-84072006 传真: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