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锋 传真:0898-68551730
委托代理人:谢鸿声 手机:13006008122
被投诉人一: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晓川 电话:0898-66189960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中医医院
地 址:海口市金盘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郑肇良 电话:0898-36608123
联系人:黄晓君 电话:0898-36386200
海口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一批(A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KGP-2018-0037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8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5日组织开评标,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因海南高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技公司)提出质疑,10月19日,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中标无效的通知。10月23日,协和公司提出质疑,31日,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1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驳回质疑,不应做出重新评审和废标的决定。高技公司所提供的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Aeon8800A麻醉机宣传资料,与协和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Aeon8800A麻醉机原版印刷资料比较,只有封面和封底一样,中间内容和版式不同。经向厂家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求证,证实该宣传资料是虚假的,同时出具了证明。因此,高技公司所质疑项目事实基础不成立,属无效质疑,应当驳回质疑。
(二)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后,即调取带走了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技术评审错误为由,以财库〔2012〕69号文规定为由组织原专家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财库〔2012〕69号文是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法规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法规规定为准。
综上,请求确认本项目废标决定无效,维持协和公司中标的正确结果。
二、被投诉人辨称
(一)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对投诉事项1,我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处理质疑,程序合法。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布后保存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我中心2018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9月14日依采购人申请(附件21)移交相关投标文件副本。对投诉事项3,我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处理质疑,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海口市中医医院辩称: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后,即调取带走了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院作为采购人并没有在确认评标结果后即刻调取带走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我院于中标结果公示后取回采购文件保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中医院医疗设备一批(A包)采购项目有四家供应商参加竞标,9月5日组织开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协和公司,综合得分97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高技公司,综合得分95.53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朗昇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3.42分。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协和公司。
9月20日,高技公司对上述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一)协和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3.1条要求:全电子流量计(可直接设置氧浓度和总流量)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二)协和公司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3.3具备直观的适宜低流量麻醉新鲜气体流量指示工具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三)协和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4.2标配一个高品质挥发罐,通过CE和FDA认证,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四)协和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5.1回路整体可徒手拆卸,一体化回路,回路整体可旋转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五)协和公司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第7.2 15.1寸彩色触摸屏,可同屏显示3通道波形,内置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的应标响应当中,存在虚假应标。
协和公司对上述质疑认为:(一)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后,即调取带走了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严重违法、违规;(二)采购人受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质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高技公司非法从采购人处浏览、剽窃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四)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故协和公司对质疑事项不予答复,同时提供了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
9月27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5人,到场4人,1名专家出差在外无法参加)配合答复质疑内容。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一)在无法判定高技公司和协和公司所提供的质疑证明材料真伪的情况下,应该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对质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二)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事项一至四中,协和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采购需求,质疑事项四第一次评审时已扣分,一至四项质疑无效;质疑事项五中,采购文件带星号的技术需求为:15.1寸彩色触摸屏,而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应标技术参数为:15寸彩色触摸屏,原评标委会员遂根据采购文件评标细则,认为协和公司该项不符合要求应予扣分,因第一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客观技术评审未扣分,因此予以改正。(三)经原评标委员会改正,四家投标供应商汇总得分为:高技公司95.53分,协和公司92分,海南朗昇实业有限公司83.42分,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81.34分,评标委会员同时建议按得分排名顺序予以授标。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据此向海口市中医医院建议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确认采购结果;10月19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无效公告并向协和公司发出中标无效的通知。
(一)关于高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进行质疑的投诉。
本局认为,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高技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时,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而并没有依据高技公司提供的质疑材料出具意见,可见,该质疑材料是否虚假并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因此,该项投诉无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采购人调取带走了协和公司的投标文件的投诉。
本局认为,采购文件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违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而上述《办法》和《通知》均是指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而非采购人不得带走采购文件。故该项投诉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组织原专家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投诉。
本局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本项目中,对高技公司的质疑,被投诉人并非组织重新评审,而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被投诉人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并没有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对该项投诉也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