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82.32万元/年;164.64万元/2年。
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3、检测范围:四方坪、东风路、洪山、月湖、浏阳河等区域;预估批次为1029批次。
一 服务要求:
乙方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及不合格报告信息提交、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乙方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4)结果运用:乙方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样品保存:乙方应妥善保存样品,农产品样品应按适宜的温度和储存环境进行保存,预包装食品应按照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保存,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以保证样品符合检测需求。
二 服务资源配备(含工作进度):
1、乙方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人数不得少于5人。所有人员均应该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如对应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采样员证、检验员证等。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需提前2个月向甲方报批,甲方同意后方能变动。项目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检测服务工作需要,不得少于30人。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把控,按月、季度逐步推进,按季度撰写项目分析报告,确保项目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
2、乙方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辆。
3、乙方应具备样品保存冷库及相关设施,面积不小于400立方米,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
4、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映,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1)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结合考核结果(结算金额-考核扣罚金额=实际支付结算金额),凭检测报告原件及有效发票按季度支付。结算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2)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委托的检测服务承担相应责任。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90分的按95%结算;70(含)-80分的按90%结算;60(含)-70分的按85%结算。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3)结算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32%,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82.32万/年。
5.2.1 工作内容:
(1)检测范围:四方坪、东风路、洪山、月湖、浏阳河等区域;预估批次为1029批次。
(2)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3)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4)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等。
(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4次)。每季度支付服务款项前,组织一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成交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服务期满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
(5).验收程序:(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局纪检、办公室、综合科等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1)包含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 、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2)区域生产、流通、经营等单位检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采购人综合评价
为验收依据; (检查表格、检测问题台账、图片等); (3)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检查及验证等。
(7).验收标准:(1)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长沙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结合考核结果(结算金额-考核扣罚金额=实 际支付结算金额),凭检测报告原件及有效发票按季度支付。结算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 (2)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委托的检测服务承 担相应责任。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 )-90分的按95%结算;70(含)-80分的按90%结算;60(含)-70分的按85%结算。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9)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10)验收费用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3)如成交供应 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 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成交 供应商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 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 复。
7.4承检机构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相关条款依法处理。
11.1乙方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进行转委托。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